意義層次理論

意義層次理論又稱“四層意義說”。是由《聖經》解釋學繁衍而來的解釋理論。這種理論首先假定,被解釋的聖典有多層含義。在聖典的諸層意義中,第一層是要區分語言的或歷史的意義,即文字表面的含義,也就是文義。語言隨歷史而變化,也稱之為語言的歷史意義或條件性意義。第二層意義是,在語言文義的背後,還有一層精神的意義,這是指神聖的精神境界,即人應當企求的心靈境界。這種精神意義可劃分為象徵性意義,道德的意義和神聖崇高的意義。語言顯然有一層超越它自身象徵的意義,而對語言的理解,無法迴避考慮這層意義。所以,《聖經》解釋學提出的意義問題,對歷史、典籍史料、文學作品乃至社會實踐和行為的解釋,也都有普遍性。

語言中的道德意義可以作為單獨的意義層次來處理,即作為第三個層次,不僅因為道德是一種歷史現象,也自然是一種條件性的意義。把道德作為語言之先的意義,語言只是道德意義的運載工具,解釋必須包括對某一事物或行為作出道德意義的運載,對某一事物或行為做出道德意義和道德真理的闡明。最後一層意義是泛指神聖的精神境界之外,理解作品時要心領神會作品的意境。早期解釋學的四層意義說的弊端很多,在理解意義的方法上顯得無能,揭示作品的意義只得依仗著個人的信仰,但信仰並不等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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