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加班是勞動法領域出現的特殊情形,指勞動者因個人效率未完成定額任務而主動延長工作時間,或在非工作需求場景下滯留工作場所,並在離職後向公司主張該期間加班費的行為。2024年1月法院判決的典型案例中,勞動者因'惡意加班'主張11.6萬元加班費被依法駁回,判決強調加班審批程式合法性與權利義務平衡原則。
基本介紹
- 法律定性:違背勞動法基本原則
- 判決時間:2024年1月24日
- 認定標準:非工作需求滯留
- 法律後果:加班費索要無效
- 審批要求:需完整流程確認
定義與特徵
法院判決要點
- 認定加班需同時滿足"實際延長工作時間"和"從事單位安排的工作"雙重要件
- 未完成審批或審批不完整的加班主張屬於權利義務失衡行為
- 日均工作時間未超過法定上限時,重點審查加班必要性
- 惡意加班是指部分勞動者白天工作效率低下,未完成勞動定額任務,下班前主動申請加班,或正常下班後自行延長工作時間、或下班後非因工作原因在公司逗留,並在離職後向公司主張該期間加班費的情形
認定標準體系
法律後果
- 加班費請求被依法駁回
- 可能承擔違背誠信原則的法律評價
- 用人單位可就虛假考勤主張追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