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補償和激勵機制實施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補償和激勵機制實施辦法(試行)
  • 地點:惠州市
  • 類型:實施辦法
  • 時間:2010年
方案簡介,實施細則,

方案簡介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11〕33號)精神,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惠州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委發〔2010〕9號),積極穩妥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改革,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效運轉和健康發展,建立穩定的補償渠道和長效的補償機制,實現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實施細則

一、核定補償方式
(一)補償範圍。
1.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補助範圍。在嚴格界定功能和任務、核定人員編制、核定收支範圍和標準、轉變運行機制的同時,政府負責按規定核定人員經費、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等經常性支出和基本建設及設備購置等專項性支出。
2.對村衛生站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任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合理補助,並扶持其房屋建設、設備購置和人員培養;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公共衛生任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合理補償,並將其中符合條件的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
(二)補償渠道。
1.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通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付費和個人付費進行補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建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補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政府按服務成本核定補償。
2.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等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補償,政府補助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核定。
3.政府對一體化管理的行政村衛生站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給予補助,按行政村數核定村衛生站補助標準。省財政每年對每個行政村衛生站補助1萬元,市財政按市的有關規定對每個行政村衛生站的醫生和護士實行分類補助,具備條件的縣(區)財政應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實行補助,並安排鄉鎮衛生院管理村衛生站的工作經費。
二、核定服務任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其診療科目、床位數量、科室設定、人員配備、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備要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對服務能力已經超出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可將其升級為二級醫院(其轉為二級醫院後應在當地設定相應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也可對其承擔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補償。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由所在縣(區)衛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予以核定。
(一)基本醫療服務。
主要包括: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初級診治以及診療明確的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護理;提供急診搶救及轉診轉院服務等;提供中醫藥等適宜技術和服務。
(二)公共衛生服務。
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預防接種、0~6歲兒童健康管理、孕產婦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壓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報告和衛生監督協管等十一項國家公共衛生服務以及免費婚前醫學檢查項目和新生兒疾病免費篩查項目等兩項市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提供國家和省規定的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協助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承擔對村衛生站、社區衛生服務站的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等。
三、核定收支內容
(一)收入及其核定。
1.收入構成。
(1)經常性收入。包括醫療服務收入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收入。
(2)財政專項補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設經費和設備購置經費、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補助經費、人員培訓和人才招聘經費,以及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離退休費用等。
(3)其他收入。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以及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經營收入、社會捐贈、利息收入等。
2.收入核定。
(1)經常性收入核定。醫療服務收入按照前三年醫療服務平均收入,綜合分析物價、社會平均收入水平等相關因素,並考慮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對基本醫療服務收入的影響合理核定,其中藥品收入根據藥品採購價格和合理用藥數量核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收入根據服務人口、單位綜合服務成本及核定的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數量、質量核定。
(2)財政專項補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統籌安排;承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政府按服務成本核定補助;人員培訓和人才招聘經費由縣(區)財政部門根據有關人才培訓規劃和人員招聘規劃合理安排;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經費,由縣(區)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補助。
(3)其他收入。由縣(區)財政部門根據前三年收入水平並綜合考慮影響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及其核定。
1.支出項目。
(1)經常性支出。包括人員經費、業務經費和醫用耗材購置經費等正常運轉支出。
(2)財政專項補助支出。包括財政專項安排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培訓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離退休人員支出等。
(3)其他支出。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上述項目以外的支出。包括接受贊助、捐贈的相關費用支出、對口幫扶支出、醫療賠償支出等。
2.支出核定。
(1)經常性支出核定。主要包括人員經費、業務經費和醫用耗材購置經費三個方面。人員經費按人事部門確定的工資水平和核編後的編制人數採取定員定額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資水平要與當地同類性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人員經費支出實行“單位總額核算,個人績效工資”管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核定的工資總額對個人實行績效工資管理;業務經費根據核定的基本醫療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數量、質量和成本定額(剔除人力成本)等綜合核定,可以綜合考慮前三年的醫療支出平均水平;藥品支出根據藥品採購價格和合理用藥數量等核定;醫用耗材購置經費根據實際購置成本或醫療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
(2)財政專項補助支出核定。根據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員培訓和人才招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等專項工作任務完成的數量、進度、質量、效益等因素確定。
(3)其他支出。根據前三年支出水平並綜合考慮影響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四、建立運營補償機制
各縣(區)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任務完成情況、服務對象滿意度、居民健康狀況改善等指標進行綜合績效考核。實行績效考核後,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常性收入不足以彌補經常性支出時,差額部分由各縣(區)財政在預算中予以足額安排。縣(區)財政部門根據核定的年度收支預算額度,按月預撥資金,年終時結合績效考核結果予以結算。
(一)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補助經費。
1.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由中央、省、市和縣(區)財政分別承擔,2011年我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人均30元(標準如有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中央和省財政補助14.75元;市財政對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補助7.625元,對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補助9.25元;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財政補助7.625元,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財政補助6元。各縣(區)財政應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足額列入預算安排,並採取先預撥後結算的辦法撥付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經費,由所在縣(區)財政負擔。
2.落實基本醫療服務經費。
(1)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常性收支補助、離退休人員經費,由財政按規定予以補助。其中:對離退休人員按編制內在職人員補助標準的80%安排補助經費;已經參加當地養老保險、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辦理退休的人員應通過補差的方式確保離退休人員待遇不低於當地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
(2)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除國家和省按規定補助外,由所在縣(區)財政保障。省財政繼續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包括我市)鄉鎮衛生院醫務人員按有關標準安排事業費補助,並適當安排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補助資金。
(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員培訓和人才招聘等,由所在縣(區)財政保障,中央、省、市財政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二)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醫療支付政策。
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將現有的門診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耗材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併為一般診療費,不再單設藥事服務費。我市的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為10元/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的一般診療費的70%納入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開展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2011年7月15日起執行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
(三)落實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
落實政府專項補助和調整醫療服務收費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彌補經常性支出的差額部分,在扣除省財政補助後,其餘缺口部分由市財政負擔25%,縣(區)財政負擔75%。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有結餘的,要按規定留用或上繳。具備條件的縣(區)可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本醫療服務等收入全額上繳財政,開展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的經常性支出由縣(區)財政部門核定並全額安排。
五、建立風險防範和激勵約束機制 
(一)建立風險防範機制。為有效解決醫患糾紛,防患醫療事故風險,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其業務收入的2%提取醫療風險基金,專項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購買醫療事故保險和支付醫療事故賠償。醫療風險基金在經常性支出中列支。
(二)建立激勵機制。為充分調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積極性,防止出現“吃大鍋飯”的現象,必須引入相關激勵機制。一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內部建立績效工資和績效考核為基礎的考核和激勵制度。考核結果與工作人員績效工資掛鈎,績效工資重點向醫療業務骨幹和一線人員傾斜,特別是向核心業務骨幹和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傾斜,拉開一定的收入差距,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確保達到留住人才、重視人才的引導作用。二是實行財政激勵機制。為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良性競爭,改善服務,增加收入,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長遠發展,在財政“核定收支、核定補助”不變前提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當年經常性收支結餘,主要留存用於事業發展,安排一定比例作為績效獎勵,一定比例上繳財政用於化解歷史債務,具體比例由縣(區)財政局和衛生局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的要求、省有關檔案精神和實際情況制定。
(三)建立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績效考核規定,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考核,對考核成績突出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給予獎勵。
六、建立化解歷史債務專項資金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歷史債務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化解,各縣(區)要在清產核資、全面摸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底數的基礎上,合理界定債務的性質、組成結構、形成原因和批准依據,提出化解歷史債務的相關方案,設立化解歷史債務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由各縣(區)負責解決,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中央、省、市財政按規定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縣(區)財政安排的化解歷史債務的專項資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前的收支結餘資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任務、核定收支”後,從收支結餘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償債資金;其他資金。
七、建立監督機制
(一)縣(區)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的監督,督促其嚴格執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和會計制度,按規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計畫,並確保應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的資金及時應繳盡繳。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組織實施對基層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工作。
(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和完善內部管理,建立以服務質量為核心、以崗位責任與績效為基礎的考核和激勵制度;要嚴格成本核算和控制,強化收支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確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務。
八、其他事項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本辦法實行當日起,不再執行市衛生局《關於印發惠州市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近期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市衛〔2010〕129號)中基本藥物零差價的補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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