惜陰申約

惜陰申約是明嘉靖二十八年(1549)鄒守益為重申安福惜陰會宗旨而訂之規約。載《鄒東廓集》。回述惜陰會始末,感於“忽實修而崇虛談”的學風,申明: “自今以往,共決除舊布新之策。人置一簿,用以自考;家立一會,與家考之;鄉立一會,與鄉考之。凡鄉會之日,設一先師位於堂,焚香而拜,以次列坐,相與虛心稽切,居處果能恭否,執事果能敬否,與人果能忠否。

盡此者為德業,悖此者為過失。德業則直書於策以示勸,過失則婉書於策以示戒。其入會者親書姓名,下注願如約。其不願者勿強。其續願入者勿限。”集中反映王學講會的教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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