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酉水河保護,防治河流污染和生態破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護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3月1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護條例,內容,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政府職責與公眾參與,第三章跨行政區域協調保護機制,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 則,審議情況的說明,審議意見,相關報導,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護條例

(2016年9月29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公告(2016)第3號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護條例》已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9月29日表決通過,並經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2016年12月12日

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酉水河保護,防治河流污染和生態破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酉水河幹流及其一級支流。
第三條 酉水河保護遵循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統籌協調、保護優先、嚴防嚴治原則。
第四條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區域協調保護制度。

第二章政府職責與公眾參與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酉水河保護工作。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酉水河的保護工作,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內酉水河保護工作情況。
酉水河流域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酉水河保護的有關工作。
酉水河流域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鼓勵村(居)民參與酉水河保護,採取鄉規民約等方式規範村(居)民行為,保護和改善酉水河生態環境。
第六條 酉水河保護實行自治州、縣(市)、鄉(鎮)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七條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酉水河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酉水河保護。
第八條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
(二)水利水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和開發的監督管理;
(三)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及配套管網、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四)農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飲用水安全衛生的監督管理;
(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探、採礦、開採地下水等活動中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七)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通航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八)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水源涵養林、防護林及生態修復的建設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酉水河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酉水河保護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水功能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水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環境監測、排污口設定、水環境保護責任區域、責任人、舉報方式等信息。
第十條 酉水河流域的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營造酉水河保護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十一條 酉水河保護中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採取座談會、協商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公民代表和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對重大水污染案件的調查處理,可以邀請社會組織和公民代表參與。
第十二條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組織、公民參與酉水河保護。
對酉水河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跨行政區域協調保護機制

第十三條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區域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跨行政區域的酉水河保護重大事項。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相關同級人民政府協商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執行會議決定。
第十四條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與相鄰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協同執法檢查機制,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跨行政區域協調保護制度的實施情況。
第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與相鄰同級人民政府聯合制定酉水河流域總體規劃。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酉水河區域規劃、專項規劃,並相互徵求意見。
第十六條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之間可以通過簽訂協定等方式明確跨行政區域協調保護的事項和職責。
第十七條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之間應當建立聯合監測制度。
酉水河流域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河流上下游交界斷面的水質、水量及左右岸的水污染源等進行監測,實現資源共享。
第十八條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應當建立環境違法行為相互告知制度,及時通報環境違法行為情況;建立環境違法行為協同執法制度,共同制定執法事項目錄、執法時間表。
積極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加強酉水河保護。
第十九條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之間應當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等重大事項的通報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
第二十條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流交界斷面的水環境質量考核機制,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考核情況。
第二十一條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河流最小生態下泄流量決定前,批准涉及減少河水流量、影響水流流態和可能影響河流交界斷面水質的建設項目前,應當徵詢相鄰地區同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採取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協商解決。
第二十二條 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跨行政區域聯席會議處理,或者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
第二十三條 酉水河流域的鄉(鎮)人民政府之間根據跨行政區域協調保護制度協調處理酉水河保護相關工作。協調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酉水河沿岸集鎮適時建設和改造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以及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等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酉水河流域的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酉水河沿岸村莊、居民集中區建設垃圾分類收集、集中轉運、無害化處理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垃圾和污水處理項目。
第二十五條 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道路應當配備安保設施和警示標識。
未經批准,禁止在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道路上通行裝載劇毒化學品的車輛;運輸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行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並由專人保障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
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等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得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並設定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第二十六條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水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並公布禁漁區和禁漁期,並在禁漁區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水產養殖應當採取措施避免水體污染,禁止網箱養殖、投肥養殖。
第二十七條 禁止新建裝機容量1萬千瓦以下的水力發電工程。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管理生態流量,定期監測水力發電工程的下泄流量,防止出現脫水河段。已建成的水力發電工程項目不符合生態流量管理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停產。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水力發電工程影響區域範圍,水電開發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和改善水力發電工程影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利水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河道岸線管理規劃劃分岸線保護區,並向社會公布。
在岸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對水體產生污染的開發項目。違法建設的,責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條 酉水河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功能區劃和區域環境承載能力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在禁養區和限養區範圍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建設項目。
禁養區已有的畜禽養殖項目限期搬遷或拆除。限養區已有的畜禽養殖項目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控制畜禽養殖規模,並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三十條 酉水河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應當配備污水、廢油和垃圾等污染物、廢棄物收集設施,禁止向水體排放、棄置船舶污染物和廢棄物。
第三十一條 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酉水河河道管理範圍內違法從事采砂、採礦、採石、取土、開採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 禁止向河流排放、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向河流排放污染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在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道路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沒有指定專人保障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在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道路上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沒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等的船舶和車輛未經批准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未設定防滲、防溢、防漏設施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水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及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酉水河網箱養殖污染水體的,由水利水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在酉水河投肥養殖污染水體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船舶未配備污水、廢油和垃圾等污染物、廢棄物收集設施的,由交通管理機構、水利水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違法采砂、採礦、採石、取土、開採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水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向河流排放、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污染,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10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九條 酉水河流域的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由相關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污染水環境、破壞水生態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審議情況的說明

(2016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1月30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批准該條例,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同日下午,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再次進行了審議,認為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
特此說明。

審議意見

(2016年11月16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1月16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護條例》進行了審議。委員會認為,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批准。

相關報導

12月12日,州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我州首部地方性法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介紹說明。據介紹,《條例》已由州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並經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將於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介紹,《條例》起草工作歷時近兩年,是我州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是我州與湖南省湘西州及重慶市、貴州省有關地區首次開展協同立法,創新跨行政區域社會治理機制的新探索,是我州第一次引進“第三方”參與立法的新嘗試。《條例》的出台,譜寫了我州“兩個立法權”的新篇章,具有開創性意義。
我州是長江上游重要的水源區、生態屏障區,制定《條例》是我州貫徹中央戰略決策、落實省委部署要求,強化“責任上游”意識,以對“下游”高度負責的政治擔當,加快推動綠色發展變革的主動作為。《條例》建立了跨行政區域協調保護機制,明確了上下級人民政府、同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保護職責,建立了社會組織、公眾參與保護機制,強化了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措施,進一步嚴格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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