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融資

恐怖融資是指有下列行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根據《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的規定,恐怖融資是一種犯罪行為,並且是國際法上的犯罪行為,任何國家均有義務對其進行打擊。

2018年10月10日,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檔案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恐怖融資
  • 外文名:恐怖融資
  • 目的:國際恐怖組織資金來源
  • 類型:以小規模形式籌款等或有關政權
  • 來源:慈善機構
資金籌集,合法來源,犯罪收益,政權支持,規範融資,

資金籌集

一般來說,恐怖組織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籌集資金:合法來源(包括通過濫用慈善機構或合法企業和自籌資金)、犯罪活動、垮台政權、政權奪取者和其他安全避風港。從方向上來看,這些恐怖融資的來源大體分為兩種類型:從上面融資,即從有關政權、商業實體、慈善機構以及通過金融體系的集中大規模財務支持;從下面融資,即恐怖分子以小規模、分散形式籌款,例如恐怖分子自己通過就業或領取福利金自籌經費。

合法來源

從合法來源籌集資金
恐怖組織通過合法來源獲得相當大的支持和資助,包括慈善機構、企業,或恐怖分子及其同夥通過就業、儲蓄及社會福利自籌資金。這包括被稱為“black—washing“的現象,即合法資金,例如資金源自慈善機構、政府補貼或從社會福利收集而來,轉移服務於非法激進的目的,例如招募恐怖分子或從事恐怖活動。
1.慈善機構
慈善機構或非營利機構具有使其對恐怖分子特別有吸引力的或容易被恐怖融資濫用的特點。他們享有公眾的信任,獲得了可觀的資金來源,並且他們的活動往往是現金集中型的。此外,一些慈善機構全球運作的架構,為恐怖組織在其恐怖活動附近地區從事國內或國際性質的金融交易提供了便利。最後,慈善事業相比金融機構或公開上市公司受到明顯較輕的監管要求(例如開業資本,專業認證,管理人員和登記受託人的背景檢查,持續的交易記錄、報告和監測),這取決於慈善組織所在國家的法律規定,並主要反映其非營利角色。
不同慈善機構被恐怖融資濫用的風險不盡相同。不同類型有不同的特點,可以幫助發現和確定恐怖主義融資。
一般來說,主要有兩種形式的濫用:
(1)盜用或騙取慈善資金。恐怖組織可能會利用慈善組織的資金監控漏洞盜用或騙取慈善資金。許多案例顯示,一些大型國際性慈善組織對自身資金管理不善,監督不嚴且控制手段低效,尤其是在對世界偏遠地區的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轉移時缺少有效的監控,這為恐怖組織盜用或騙取慈善資金提供了機會。
(2)假慈善。恐怖組織通過對慈善組織分支機構的滲透,利用機構中某些雇員對恐怖組織的同情和支持,通過慈善組織募捐資金並轉移到恐怖組織。另一種情況是,恐怖組織可能完全控制了某個慈善組織,包括其銀行賬戶。在這種情況下,該慈善組織將整體參與對恐怖組織的金融支持。
2.合法經營
合法企業的收益,也可以被用來作為支持恐怖活動的資金來源。例如,真主黨在黎巴嫩各地經營著大約50家醫院,他們不僅可以利用這些醫院進行洗錢,還可以通過其盈利來籌集恐怖資金。據《華盛頓時報》2004年3月26日報導,哈馬斯在過去10年間向美國境內房地產項目投資數百萬美元,作為獲取恐怖活動資金的一種途徑。從經驗上判斷,在不需要正式的職業資格(如相關資格證書),並在創業期不需要大量投資的行業或領域,恐怖融資風險相對較高。在銷售報告和實際的銷售難以核實,以及現金大量集中的企業,企業可能挪用資金支持恐怖活動的風險相對更大。
3.自籌資金
在某些情況下,恐怖組織從內部收入來源獲得資助,包括家庭和其他非犯罪收入來源。單個恐怖分子或其所在組織利用儲蓄、借貸或其控制企業的收益來獲得發動一系列攻擊所需要的大量資金。高度分散並自籌資金的恐怖組織,其可由一個不直接參與策劃或實施攻擊的相對獨立的外部財務人員協調資金。2005年7月7日針對倫敦交通系統襲擊事件的官方報告闡述:“目前的跡象表明實施襲擊的小組是自我籌資的。沒有任何關於外部來源收入的證據。”

犯罪收益

長期以來,一些恐怖團體可以從支持恐怖主義的政權奪取者那裡獲得資助和支持。隨著不斷增加的國際壓力,這些資金來源開始變得不可靠。在某些情況下,這些資助已經完全消失了。此外,新的分散而獨立的恐怖單元往往不像傳統的恐怖組織那樣能獲得國外資金。因此,恐怖組織已經轉向替代的資金來源,包括犯罪活動例如販運軍火、綁架獲取贖金、敲詐勒索、詐欺和販毒。
恐怖分子利用犯罪活動籌集資金的範圍包括從罪行較輕的欺詐行為到罪行嚴重的綁架勒索、武裝搶劫等有組織犯罪。判斷恐怖組織是否通過犯罪活動來籌集資金是很困難的,難以確定犯罪行為是要為恐怖活動籌資還是僅僅只為獲得犯罪活動收益。有關文獻和案例顯示恐怖分子所從事的犯罪活動主要有:販賣毒品、支票和信用卡詐欺、敲詐勒索、綁架和武裝搶劫。
1.販賣毒品
販賣毒品是恐怖組織一個有吸引力的資金來源,使他們能夠快速籌集大筆的錢。眾所周知:2003年3月西班牙馬德里火車站恐怖爆炸事件的資金就是來源於毒品交易。販毒組織和恐怖組織一直致力於發展其國際網路和建立便利聯盟。全球化的發展便利了恐怖和販毒組織的擴張及活動的多樣化。國際化的通信、銀行系統以及開放的邊界促進了恐怖組織和販毒組織的交融。恐怖分子對毒品販運的依賴程度隨著政權奪取者對恐怖組織贊助資金的下降而增長,這一趨勢在很大程度上已越來越模糊了恐怖主義和販毒組織的區分。
2.支票或信用卡詐欺
通過盜用別人的信用卡詐欺消費的方法例子很多,但最簡單的方法之一是使用盜用的信用卡在網際網路或通過電話購買商品。恐怖組織犯罪獲得資金的一個重要途徑是支票詐欺。這些案件涉及銀行賬戶的開設,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檔案和虛假的存款。英國2003年的有關反恐報告顯示,一個北非恐怖資金集團通過國際信用卡詐欺案,積累了近200張被盜卡的詳細信息,並詐欺獲得超過20萬英鎊的資金資助“基地”組織恐怖網路。
3.智慧財產權犯罪
許多研究報告明確指出,諸如哈馬斯和真主黨之類的恐怖組織及其同情者正在進行智慧財產權犯罪。他們通過售賣盜版軟體、DVD以及其他產品來籌集資金。愛爾蘭和車臣的恐怖組織已經參與這種犯罪活動,基地組織也不例外。美國商會2006年的報告指出,全球偽劣商品市場的年銷售量超過5000億美元,其中相當一部分資金直接流入恐怖組織手中。據巴拉圭當局透露,該國政府已經確認了至少50名當地人,他們為真主黨和中東其他恐怖組織籌集了數百萬美元的資金。這些資金來源廣泛,包括盜版加密光碟、盜版DVD、盜版軟體、販賣假煙、仿製電子設備和其他普通的家庭用品等。
4.敲詐勒索
恐怖主義和準軍事集團的支持者經常通過對收益和儲蓄“徵稅”形式敲詐勒索外籍居民、企業或海外僑民籌集資金。這些綁架勒索一般是針對僑民或外國人,他們因為恐懼報復而沒有人向當局報告任何勒索。恐怖組織可能威脅傷害勒索對象還在原籍的親屬,進一步挫敗了任何執法行動。勒索僑民社區可以是一個顯著穩定的資金源。據FATF(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2008年的一項研究表明,在2001年之前一個恐怖組織一個月可收集來自在加拿大、英國、瑞士和澳大利亞的外籍人士高達100萬美元的敲詐資金,這使得它成為世界上資金最充足的恐怖團伙。其同一報告的另一案例也顯示出恐怖組織在加拿大、英國、法國和挪威如何向外籍企業勒索到平均每國lO萬英鎊的資金。
5.綁架和武裝搶劫
2004年發生在菲律賓的Supe如rry 14號客輪爆炸,這次爆炸造成63人死亡,據稱是在阿布沙耶夫組織提出100萬美元勒索被拒絕後發生的。2008年,Hassan e1一Khattab,也就是通常所說的Abu Osama,以及其他一些人在摩洛哥被判定有罪,因為組建Ansar Al—Mahdi集團為炸彈襲擊籌集資金而犯下武裝搶劫罪。一些恐怖組織因他們籌集資金的犯罪行為而出名。14名阿布沙耶夫組織成員在2007年因從一個菲律賓旅遊勝地綁架旅遊者以勒索贖金而被判有罪。另一起阿布沙耶夫組織為勒索贖金而進行的綁架2000年發生在馬來西亞施巴丹。北愛爾蘭和平協定國際監督委員會在2005年2月10日的一份報告中斷定,2004年12月發生在貝爾法斯特北方銀行的搶劫2650萬英鎊的案件,是愛爾蘭臨時共和軍所策劃和實施的。

政權支持

無論是通過司法管轄權有效控制的缺失,容忍恐怖組織及其活動,還是積極支持恐怖組織,某些政權創造有利的環境或以其他方式向恐怖組織提供支持。政權支持目前仍然是向包括來自索馬里、伊拉克、阿富汗和巴基斯坦邊境地區恐怖組織提供關鍵支持的來源。其中一個典型例子就是阿富汗塔利班政權對基地組織恐怖活動的支持。除了籌資之外,避風港、管轄控制薄弱,國家容忍或支持恐怖組織也是恐怖分子轉移和使用資金的關鍵支持。

規範融資

2018年10月10日,為規範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切實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於今日公布。
《管理辦法》的出台,旨在建立相關監管機制和監管規則。一是建立監督管理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反洗錢監管機制。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協同監管和互金協會自律管理相結合,做到履職各有側重,工作相互配合。同時,充分發揮互金協會和其他行業自律組織的管理作用,藉助自律組織的力量,促使從業機構強化內控建設、增強反洗錢意識,提升監管有效性。二是建立對全行業實質有效的框架性監管規則。《管理辦法》對從業機構需要履行的反洗錢義務進行原則性規定。同時,明確由互金協會協調其他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業規則,實現監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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