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區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管理辦法

《思明區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管理辦法》是為加強研發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撬動金融機構和民間資金更多投入科技創新與研發活動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條 為加強研發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撬動金融機構和民間資金更多投入科技創新與研發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廈門經濟特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結合區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思明區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以下簡稱研發資金)是區政府為貫徹落實"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方針、全面推進創新型城區建設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研發資金來源於按法定要求安排的全區(區本級和街道級)財政年度預算、上級下撥的科技專項資金、存款利息及應回收資金。
第四條 研發資金使用範圍:
(一)納稅關係在本區的企業或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納稅單位)承擔的高端、新興、特色產業類科技項目(包括智慧財產權項目)的研發及其產業化;
(二)行政隸屬關係在本區的機關事業單位承擔的公益性社會事業類科技項目;
(三)市、區扶持創新創業人才發展的項目;
(四)按照政策兌現各類科技扶持資金和企業技術改造扶持資金;
(五)區政府批准資助的其他科技項目;
(六)扶持區科技擔保公司發展;
(七)上述項目的管理、諮詢、評審、鑑定、驗收等。上級下撥的科技專項資金,按照上級的有關規定使用。
第五條 本區以下納稅單位,可以申請研發資金資助:
(一)經市科技局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
(二)符合《思明區鼓勵軟體產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軟體企業;
(三)經區政府認定的"總部型企業"和"上市後備企業";
(四)獲得國家、省、市科技計畫以及省"6·18"專項資金資助的企業;
(五)經批准的科技型單位。
第六條 研發資金資助方式分為獎勵扶持、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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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扶持
1.企業設立且經認定批准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一次性給予獎勵:國家級200萬元,省市級100萬元,其他市級以上重大科技創新平台項目100萬元。
2.企業獲得科技部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資助和省"6·18"專項資金資助,一次性給予所獲資助資金的等額獎勵。
3.首次獲得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性型服務企業認定,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獲得省、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認定,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認定,一次性獎勵20萬元。
4.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自授權之日起一年內由專利所有人提出申請,一次性獎勵5000元。
5.符合《思明區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暫行辦法》規定的高端人才,按照該辦法給予獎勵。
6.企業引進台灣博士開展博士後研究、參與企業技術創新和研發工作,一年累計在企業工作六個月(含)以上且業績考核合格,每人每年可獲得3萬元獎勵。
(二)無償資助
1.鼓勵軟體、雲計算、電子商務、文化創意、工業設計等新興產業發展,按照區政府相關政策予以無償資助。
2.企業上市融資,按照區政府相關政策予以無償資助。
3.企業藉助外力,聯合高校院所攻克關鍵技術瓶頸,經專家評估獲得立項後,按照評估的難度係數(0.1-1.0)予以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該項資助全區年使用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4.按照國家和省、市政策,鼓勵區屬部門和街道新建或改、擴建科技企業孵化器。新建園區使用面積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資助100萬元;新建園區使用面積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資助50萬元;改、擴建園區按其新購研發儀器設備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資助。
5.支持"廈門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每年給予10萬元運營經費補助;大學生入園創業且納稅登記在思明區,辦公場所在200平方米(含)以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補助三年。
(三)貸款貼息
1.科技創新貸款貼息不與納稅額掛鈎。納稅單位按照《思明區科技創新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向相關銀行申請貸款用於創新項目研發及其轉化。科技創新貸款貼息總額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且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納稅單位年創地方級稅收100萬元(含)以上,可按其中區級稅收的10%在下一年度給予貸款貼息,貼息總額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且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軟體企業年納稅總額50萬元(含)以上,可按其中區級稅收的20%在下一年度給予貸款貼息,貼息總額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且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 研發資金按照以下程式安排使用:
(一)區科技局每年第一季度發布當年度研發資金《申報通知》,編制《申報指南》並在區政府及科技局網站公布。
(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納稅單位向區科技、財政、發改、經貿等部門申報,科技局會同財政局提出安排方案,報區政府批准後撥付使用。
(三)行政隸屬關係在思明區的機關、事業單位,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行文上報區政府批准後撥付使用。
第八條 街道級研發資金納入全區研發資金年度預算,由街道參照本辦法安排使用,使用情況年底前報區財政局、科技局。
第九條 區監察局、審計局負責監督審計研發資金安排方案,區科技局、財政局負責監督檢查研發資金使用情況。對違規安排研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究責任;對弄虛作假、套取截留、轉移挪用研發資金的單位將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追回資金等措施予以追究。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納稅單位在同一年度獲得的與稅收掛鈎的資助一般不超過其上年度繳納的區級稅收。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思明區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廈思政[2008] 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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