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審計局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審計局是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機構情況,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州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對州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州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及其相關方面的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州長提交年度州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州人民政府委託,向州人大常委會提出州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州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州人民政府、省審計廳報告和向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市)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州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州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州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財務收支。
4.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州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州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州人民政府部門、縣(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受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的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州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處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州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州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經濟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市)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有關規定協管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州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情況

根據以上職責,怒江州審計局設辦公室、法制綜合科、財政金融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企業與外資審計科、社會保障審計科、經濟責任審計一科、經濟責任審計二科、計算機審計套用科、計畫統計科11個內設機構,怒江州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心1個下屬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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