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 領導單位: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州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實行業務領導;擬定本地區有關國土資源的政策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二)組織編制本轄區有關國土資源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指導審核縣(市)國土資源規劃;參與申報省政府以及地州市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審核;承辦國家、省和州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報件;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有關科學技術的研究、合作與交流。
(三)監督檢查本轄區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要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重要違法案件。
(四)擬定本轄區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需報國家、省和州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指導並監督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
(五)擬定本轄區地籍管理、測繪行政管理辦法並按規定實施;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承擔申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中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
(六)組織實施本轄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工作;建立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和儲備制度;規範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按規定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和處置方案進行初審或確認審批
(七)組織本轄區內除分散、零星、小規模礦產資源儲量和普通建築材料用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負責本轄區內小型及其以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覆礦產儲量的初審;查處不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行為。
(八)負責轄區內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調查轄區內礦業權設定情況,幫助協調解決地質勘查項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賠償等問題;調處或協助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組織查處無證勘查、越界勘查、非法轉讓探礦權、非法進入勘查區採礦行為。保護合法探礦權,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九)依照發證許可權組織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按規定許可權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申請的審批、頒發採礦許可證;依法辦理採礦權的變更延續和註銷登記等管理工作;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協助上級機關辦理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授予及轉讓申請的初審;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依法調處轄區內採礦權屬的爭議和糾紛,組織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維護合法採礦權益,組織礦產開發和保護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
(十)擬定本轄區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群測群防系統建設;組織或配合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督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組織專業單位開展地熱、礦泉水資源評價、監測,並對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參與擬定本轄區國土資源有關財經政策,對國土資源有關費用的徵收、使用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國家、省和州撥給的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制定本轄區內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十二)承辦州委、州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
二、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及重要會議的組織;
三、負責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信息網路建設、新聞宣傳、督查、檔案、機要、公務用車、保密、保衛等工作;
四、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後勤服務保障及日常接待工作;
五、協助管理局機關公務員、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及各縣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
六、協助管理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保險等項工作;
七、協助管理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
八、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管理外事工作,承辦外事服務;
九、負責對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的文秘辦公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十、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規劃利用科
一、組織編制實施全州國土開發整治、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以及地質遺蹟保護等規劃;
二、指導督促各縣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
三、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四、制定年度土地開發復墾計畫和農地轉用計畫,並對各項計畫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統計工作;
六、制定和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出租、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規章和管理辦法;
七、監督指導規範土地市場和地產交易行為,代表政府對國有土地作價入股的股權進行管理;
八、指導和管理農村集體非農用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九、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的監督管理。
財務征管科
一、貫徹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
二、匯總編制落實年度國土整治、土地利用、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地質找礦、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地籍測繪等各項年度工作所需經費計畫;
三、負責國家、省和州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
四、擬定土地、礦產資源有關規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人員(含離退休幹部)工資、醫療保險等事務工作。管理國土資源國有資產、對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進行監督管理;
六、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籍測繪科
一、制定地籍測繪管理辦法;
二、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開發土地資源狀況評價、統計監測數據分析工作;
三、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四、依法對全州範圍內的測繪工作實施管理,審定有關測繪單位的資質等級;
五、負責對地形測量、地籍測量和宗地測量等土地測繪成果進行審核認定;
六、負責全州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測繪成果匯交。
七、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耕保科
一、制定州內耕地保護的規定、辦法以及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範,使用管理專項資金;
二、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
三、承辦農用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用地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
四、承辦需州政府批准和上報省、國務院審批的土地開發項目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
五、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的建設,指導、督促和檢查驗收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六、配合、協助州、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區土地徵收安置補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礦管科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二、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督促、檢查;
三、依照發證許可權組織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 的審查;
四、按規定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五、依法負責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申請的審批和頒發採礦許可證;
六、依法辦理採礦權的變更、延續、註銷、登記管理及礦權年檢工作;
七、協助上級機關辦理礦區範圍、採礦權授予及轉讓申請的初審;
八、依法調處礦業權屬糾紛,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九、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質環境科
一、擬定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
二、負責轄區地質災害的調查、監測和群測群防系統;
三、組織或配合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督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和治理;
四、組織專業單位開展轄區地熱、礦泉水資源的評價和監測,並對其開發實施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州內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調查轄區內礦業權設定情況,幫助協調解決好地質勘查項目涉及的土地占用等問題;
六、調處或協助調處探礦權屬糾紛;
七、協助查處勘查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探礦權,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八、依法組織開展職權範圍內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
九、按規定組織壓覆礦產儲量的初審或審查工作;
十、負責轄區小型及其以下礦產資源儲量統計、登記工作,查處不按規定進行儲量登記的行為;
十一、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組織人事科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幹部、人事、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和落實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領導班子、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教育工作管理辦法;
二、負責全州國土資源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及出國出境管理工作;
三、做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領導班子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日常工作;
四、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科級幹部(含同級非領導職務)的選拔、考察、考核、調配及科級後備幹部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調配工作;
六、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人員及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科級別幹部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七、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執法監察支隊
一、負責組織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見;
二、組織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規規章草案;
三、組織協調局內有關立法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
四、制定有關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的查處的規定;
五、組織有關法制宣傳工作;
六、負責信訪及法院應訴工作;
七、承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八、依法對轄區範圍內履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辦法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案件;
九、指導和督促下級執法隊伍開展工作;
十、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土地收購儲備發展中心
一、負責制定自治州土地收購儲備辦法;
二、實施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收購儲備工作;
三、對依法收回、收購、置換、徵用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和儲備;
四、承辦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國有使用權事宜;
五、開展招商活動,協助企業盤活存量土地,發布土地供求和交易信息;
六、承辦局機關交辦的有關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
國土資源調查評估中心
一、承擔轄區國土資源調查評價的技術性工作;
二、負責州內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調查、災害地質調查以及國土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工作中的技術和服務性工作;
三、幫助礦山企業開展小礦地質監測工作;
四、負責全州地質信息資料及國土資源分布與開發狀況資料的調查、收集整理,編制全州勘查規劃;
五、負責全州範圍內踏勘選點及部份地勘項目的前期地質工作;
六、負責州內國土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立項項目的技術性服務工作;
七、負責州內土地權、礦業權評估的組織、管理和認定;
八、承擔小型地質工作、地質設計;
九、承辦局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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