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五台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忻州市五台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忻州市五台山風景名勝區條例於2017年10月19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忻州市五台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7/12/20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風景名勝資源與世界文化景觀遺產,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觀光旅遊的團體和遊客,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工作的組織領導,將五台山風景名勝區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納入本市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和研究解決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五台山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負責世界文化景觀遺產、國家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等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五台縣和繁峙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行政職責範圍內,負責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進入景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五台山風景名勝資源、自然生態環境、文化景觀遺產和景區公共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自然生態環境、文化景觀遺產和景區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內風景名勝資源、自然生態環境和文化景觀遺產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
第七條 五台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保護規劃。
編制五台山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堅持突出五台山文化景觀和自然生態環境特色,堅持保護優先的原則,並廣泛徵求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第八條 五台山風景名勝區規劃依法編制完成後,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經批准,批准後的五台山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五台山風景名勝區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請批准。
第九條 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各類建設項目及其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五台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要求,並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結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
建築物、構築物的布局、高度、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的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 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建設破壞視線走廊、景觀、妨礙遊覽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一條 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山體、岩石、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植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及其所處環境,園林建築、文物古蹟、石雕石刻、寺廟等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環境,佛教文化(包含佛教音樂)、民俗民風和紅色文化及其紀念地等歷史文化和習俗,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二條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分類建立風景名勝資源保護檔案,制定保護方案和保護措施,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實行三級保護區保護制度。
第十三條 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資金包括:
(一)門票收入;
(二)風景區資源有償使用費;
(三)國家、省、市給予風景區的專項資金;
(四)國內、國外捐助;
(五)其他資金。
五台山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 對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內歷史上已遭全部破壞的文物寺廟,實行遺址保護制度。
寺廟管委會依法承擔文物的保護責任,主要負責人是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的第一責任人。
寺廟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文物寺廟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制度,依法接受五台山管委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內造林綠化和森林資源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生態環境與改善觀賞環境相結合。
第十六條 五台山風景名勝區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制度。
五台山管委會、繁峙縣人民政府、五台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宣傳,健全防火組織,完善防火設施,制定應急預案。
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內的所有單位應當嚴格履行防火安全責任,配備專(兼)職護林員,明確責任,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第十七條 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挖沙、取土、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等活動;
(二)修建存儲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以圍、填、堵、截等方式破壞自然水系;
(四)採伐、毀壞古樹名木;
(五)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亂扔垃圾等;
(六)攀折林木,毀壞綠地;
(七)擅自捕獵野生動物;
(八)傾倒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
(九)生產、經營、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
(十)露天焚燒垃圾、秸稈、落葉;
(十一)在非指定區域吸菸、燒香、燃燭;
(十二)損毀園林建築、雕塑、界樁等;
(十三)占道經營、強行攬客、欺騙和敲詐遊客等;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八條 在五台山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除不得有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以外,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引進外來種子、苗木和野生動植物物種;
(二)採伐生態公益林;
(三)私自打井取水;
(四)將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五)擅自採挖花草苗木、野生植物、野生藥材資源;
(六)在高山草甸和亞高山草甸範圍內新修道路、新建或擴建寺廟、放牧、踐踏或碾壓草甸;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條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各類建設項目、建設施工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的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二十一條 五台山文化旅遊管理和服務信息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五台山風景名勝區文化旅遊管理制度和遊客意見建議徵集、遊客投訴答覆處理等制度。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提供文化旅遊服務的經營者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確定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的環境容量和遊覽路線,實行旅遊旺季和淡季差別管理措施,制定實施遊客流量控制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旅遊團體和遊客應當在購買景區門票後憑票進入景區。
景區內的公共停車區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五台山管委會劃定。在旅遊旺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遊覽需要和客流量,適時對機動車、非機動車採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設定臨時停車區域,並及時向社會預警、公告。
進入景區的旅遊車輛和社會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線路行駛,在規定的停車區域停放。
第二十三條 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內具有文化旅遊服務資質的經營者,應當在規劃的地點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做到文明待客、誠信服務和價格公開公道;建立健全日常經營管理制度,落實應急預案和保障措施,保證文化旅遊設施安全正常運行,保障遊客人身財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信息共享和應急救援機制,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落實文物保護、交通運輸、旅遊設施、森林防火、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安全責任。
進入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的遊客,應當遵守風景區的安全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於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執法規範、程式、措施、責任及責任追究等管理制度,並將其與執法範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式、行政處罰標準以及監督電話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建立長效執法機制和日常巡查執法機制,完善執法監督機制,推進行政執法規範化、日常化、長效化。
第二十八條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執法公示、執法投訴舉報、執法案件評議考核和備案等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五台山管委會責令改正,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個人挖沙、取土,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單位隨意傾倒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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