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五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五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決定

2006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五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6年0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9月28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為進一步加強五台山風景名勝區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特作如下決定:
一、深刻認識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的自然與文化價值。五台山風景名勝區自然與文化內涵豐富,擁有獨特而完整的地質和地理構造,以及古生物化石、冰緣地貌,高山、亞高山草甸、珍貴動植物等自然資源,擁有真實而完整的以佛教古建築群為主的歷史文化遺產,這種自然與文化景觀交相輝映、有機結合,是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瑰寶,是人類的共同財富。
二、加強五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刻不容緩。改革開放以來,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由於對五台山風景名勝資源的唯一性、脆弱性、不可再生性認識不足,加上市場和利益的驅動,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違反規劃,亂搞非法建設項目,濫採礦產,市場管理混亂等破壞資源和環境的現象。對此,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高度重視,採取有力措施,通過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保持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環境、景觀構成、古建築群和功能布局的完整性、真實性。
三、五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通過採取統一協調、源頭防治、分類指導和依法管理等措施,實施有效保護,實現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的全面可持續的發展。
四、五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目標:依照法律法規完整地保護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各類文化遺產和獨特的自然生態資源,充分展示五台山風景名勝區所具備的自然和文化遺產價值,將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建設成為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景觀形象和游賞魅力獨特,管理先進的風景名勝區和國際著名的旅遊勝地。
五、完善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體系。按照申報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的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修編《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制定《五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規劃》,並依據《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完善文物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森林保護、水資源保護、旅遊開發、交通等專項規劃,形成一套完整的規劃體系。建立五台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動態監管系統。制定實施《五台山風景名勝區旅遊服務基地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規劃應體現特色,引入競爭機制和先進的規劃設計理念,提高規劃設計水平。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範圍內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各類建設項目,要按規定程式審批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必須包括生態環境評價的內容。省人民政府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大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者依法進行查處。
六、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編制五台山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專項規劃,劃定文物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在劃定的區域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任何建設,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及周邊景觀和環境的保護。對寺廟集中區和寺廟古建必須依法編制保護方案,任何維修和復建、改建項目,都必須經專家論證,並履行規定的報批程式。堅決杜絕破壞性修建和建設性破壞。修繕由專業隊伍施工,杜絕因施工不當對文物本體造成破壞,確保寺廟古建的原有風貌和環境。加強寺廟遺址的考古研究和保護工作,用遺址公園形式展示一批重點寺廟遺址,挖掘和展示五台山文化底蘊。強化對具有濃厚地方特色的佛教音樂、民風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掘與保護。按照保持文物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原則,建立文物保護動態監測體系,對寺廟建築、佛塔、彩塑、壁畫等文物保護狀況和維修以及環境變化等方面建立永久性詳細記錄,落實防蟲、防潮、防塵、防火等防災措施,明確宗教團體及其成員和遊人保護文物的責任和義務。
七、加強對地質遺蹟保護。加強對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地質遺蹟的保護工作,設立保護標誌,深入開展綜合科學研究。加強對山洪、崩塌、滑坡、土石流等自然和地質災害的防治,建立健全防治災害工作制度,制定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增強抵禦各種災害的能力。
八、加強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強化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內森林資源、生物多樣性和森林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採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等有效措施,擴大森林覆蓋面積。禁止生產性放牧。強化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確保森林資源健康安全。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亂砍濫伐林木、亂捕亂獵野生動物、亂挖亂采珍稀瀕危植物和破壞森林植被的各種違法行為。
九、加強“台頂”和極度脆弱生態區保護。分布在五台山五個台頂及周圍的高山草甸和亞高山草甸,對人類活動十分敏感,在這些區域開展旅遊必須在實行嚴格保護的前提下進行,採用不踐踏植被的旅遊觀賞方式,不得修建混凝土、瀝青等破壞植被和影響環境的道路和設施,並應嚴格限制遊人數量。區域內嚴格控制新建各類建設項目,確有必要的建設項目,應對其規模、功能、所用材料、使用中可能帶來的對生態環境的負面作用進行景觀、環境及生態影響評價,並嚴格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對已存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要就其對生態和景觀環境的影響進行評估,破壞生態和景觀環境的限期拆除。
十、嚴禁各類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堅決杜絕在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內破壞空氣、水體、植被、動物、環境和文物古蹟等各類資源以及開山採石、挖沙取土、非法修建永久或臨時建築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活動。嚴禁在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內開採礦產資源。禁止在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內傾倒和堆放垃圾、廢水、廢渣,排放油類、劇毒廢液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質。
十一、加強宗教活動保護與管理。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健全防火、防盜、人身安全、文物保護等有關制度。
十二、規範旅遊秩序,提高服務水平。嚴格按照批准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旅遊專項規劃確定各景區和景點的環境容量、遊覽接待容量及遊覽線路。對接待量嚴重超負荷的景區、景點實行限定時間或限制人數參觀,保證景點不被破壞,生態得到恢復。五個台頂等核心景區應該實行旅遊輪休制,保護生態環境。風景名勝區內要全面推行節能措施,使用環保車輛。加強對旅遊管理人員、導遊、司機等人員的培訓、教育,提高管理及服務人員整體素質。依法打擊非法導遊、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非法宗教活動和利用各種形式欺詐遊人錢財的行為,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塑造五台山品牌。
十三、認真開展環境綜合整治。按照《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申報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的要求,制定、實施《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方案》,方案中須明確規定,分期對五台山風景名勝區進行綜合整治,重點是靈峰聖境和台頂核心景區,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拆遷安置和生態環境修復。完善居民拆遷安置的政策措施,保護被拆遷居民的合法權益,有計畫有步驟對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現存的有礙景觀和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建築、工程設施及廠礦企業依據規划進行整治和拆除。對風景名勝區出入口、清水河河道及沿岸、沿途主要道路兩側、旅遊服務基地和核心景區進行綠化美化整治。在風景名勝區外圍及緩衝地帶加快植樹造林,退耕還林還草。對風景名勝區外上風、上水方向的空氣和水污染源,要進行評估和治理。
十四、創新經營機制,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在堅持國家所有、政府監管、符合法規和規劃的前提下,鼓勵社會各類投資和經營主體參與風景名勝區各類項目的建設、經營。風景名勝區內,景點的開發利用,應當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通過特許經營方式選擇投資、經營者。企業或者個人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方式取得風景名勝區內的供水、供熱、供氣、公共運輸、垃圾處理、污水處理、供電、通訊等基礎設施的投資、經營權和基礎設施維護保養、綠化、環境衛生等作業權。在規定的區域內,對賓館、餐飲等旅遊服務設施的投資和經營實行市場化運作。加快污水、垃圾處理廠牗站牘及配套設施的建設,開徵污水和垃圾處理費,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政府對於污水和垃圾處理的政策性虧損,應予適當補貼。
十五、建立高效有力的管理機構。理順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體制。在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範圍內,完善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五台山風景名勝區行使獨立、全面、統一的行政管理職權;並對五台、繁峙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具體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會同忻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五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的領導。省人民政府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管領導負責,建設、環保、旅遊、文物、宗教、發改委、財政、水利、林業、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保護委員會,協調各相關部門研究解決保護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保證本決定各項保護措施的落實。省人民政府要定期聽取保護委員會關於五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的匯報,並對有關政策、措施和規劃做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十七、建立健全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省人民政府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對五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負總責,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的主管部門,並明確環保、旅遊、文物、宗教、發改委、財政、水利、林業、國土資源等部門在保護工作中的責任,做到職責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一致,形成保護工作的合力;要按照保護工作的總體要求和主要保護措施,科學地確定考核內容和考核辦法,建立科學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要把五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的目標責任納入省人民政府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任期目標責任和年度目標責任體系之中,保證落實。
十八、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決定,對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構成破壞的企業和個人;對違反本決定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執法部門和有關責任人;對工作措施不力沒有完成任期或年度保護目標責任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對由於重視不夠,措施不力,保護不到位,沒有完成目標責任的市、縣人民政府及負責人都要進行責任追究,具體追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十九、加強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省人大常委會和有關市、縣人大常委會要定期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有關五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情況的工作報告,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並對保護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表決;每年都要組織對五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的執法檢查;組織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對五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進行視察。
二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新聞媒體要加強對五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的宣傳和監督。要宣傳五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中的成績和經驗,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
對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實施保護,是實現科學發展觀,加快我省經濟結構調整,提升旅遊產業,擴大對外開放的必然要求。省人民政府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一定要切實抓好各項保護措施的落實,為構建充滿活力、富裕文明、和諧穩定、山川秀美的新山西作出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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