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根據《中共德宏州委辦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德辦發〔2015〕17號)精神,設立德宏州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加掛德宏州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核准行政許可事項。
2.取消建築業安全監督證、質量監督證核准行政許可事項。
3.取消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任職資格審批行政許可事項。
4.取消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行政許可事項。
5.取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證核發行政許可事項。
6.取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初審行政許可事項。
7.取消註冊規劃師註冊證核發初審行政許可事項。
8.取消城市雕塑創造設計資格證初審行政許可事項。
(二)下放的職責
1.將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下放縣(市)級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
2.將5000萬以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下放縣(市)級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
3.將防空通信或警報設施拆除許可下放縣(市)級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
(三)增加的職責
1.房屋建築與市政工程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概算及其超額調整概算審批。
2.建設行業資質核准(建築業企業三級資質核准、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三級資質核准、除城市供水以外的市政公用運營企業經營許可核准)。
3.省級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4.新建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審批。
5.新建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
6.人民防空對重要經濟目標綜合防護能力建設職責。
(四)劃入的職責
將原州人民防空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州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
2.加強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抗震除險和加固改造。
3.加強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體系建設,健全完善戰時人防組織指揮機構。
4.加強人民防空信息系統和信息資料庫等信息化建設職責。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或擬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地方性規定、規範性檔案和相關政策;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州級城鎮建設資金項目投資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建設,配合參與搶險救災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工作;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住房改革政策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城鎮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城鎮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五)承擔城鄉規劃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鄉規劃的規章制度和政策;組織編制州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勘測、城市景觀、城市測量和城市雕塑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六)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運營和應急管理;指導和監督城市建設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治理、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設計及推廣;指導重點小城鎮建設和旅遊小鎮建設;負責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監督管理。
(七)擬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管理制度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申報工作。
(八)承擔監督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責任;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並監督執行;擬訂地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九)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對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的活動進行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的管理規定並指導和監督實施;負責組織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審查及備案;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節能項目;承擔建築工程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組織編制抗震防災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組織震後恢復重建工作。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
(十一)根據我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人民防空戰備建設需要,編制人民防空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編制城市戰時防空襲方案,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制定防護措施、應急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州人民防空指揮設施建設,防空襲演習、演練和人民防空民眾組織建設工作。
(十二)承擔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州人民防空設施開發利用發展規劃;負責全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按照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質量認可,指導城市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建設;負責州級工程的開發利用和維護管理;參與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的計畫和項目報建聯審,負責全州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承擔人民防空信息系統、信息資料庫建設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組網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戰時指揮通信、警報報知、情報報知工作;負責平時搶險救災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指揮通信、警報報知等相關工作;負責通信警報、信息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十四)負責管理州級人民防空專項經費、資金和國防(人防)資產,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負責對全州人民防空建設經費和物資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五)承辦德宏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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