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社區公約

《微博社區公約》是由新浪微博於2021年05月2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微博社區公約
  • 施行時間:2021年05月27日
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用戶權責,第三章社區管理方式,第四章未成年人保護,第五章時政及社會信息服務管理規則,第六章違法信息管理規則,第七章不良信息管理規則,第八章商業行為規則,第九章維權投訴渠道,第十章不實信息和微博闢謠平台,第十一章 內容安全和秩序,第十二章附 則,
簡介
為構建和諧、法治、健康的網路環境,維護微博社區秩序,保障微博用戶合法權益,微博(以下可稱為“站方”)依據並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主管部門的管理政策,與用戶共同制定本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微博是由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創建、運營的社交媒體網路平台(以下可簡稱為“微博平台”、“平台”、“本平台”)。
第二條
微博用戶是指於微博平台完成註冊的網路用戶(以下可簡稱為“用戶”)。微博用戶應嚴格遵守本公約的規定。對於尚未註冊成為微博用戶的訪客,站方亦有權參照本公約規定對其在微博平台的有關活動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公約內容如與微博平台公示的其他同類規則相衝突的,以本公約內容為準。
第四條
站方需為不同賬號主體、不同事項制定與之相適應的社區規則。法律法規中規定了明確管理許可權的事項和主體,站方需制定對應的社區規則予以貫徹落實。

第二章用戶權責

第五條
用戶享有微博賬號及暱稱的使用權。該使用權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出借或轉讓。用戶需妥善保管賬號信息,通過賬號發布的行為將被視為該用戶的行為,用戶需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及後果。
第六條
微博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要求用戶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實名認證。同時微博鼓勵用戶進行前台實名認證。
第七條
用戶在微博平台的行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和本公約相衝突。
第八條
用戶在微博平台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通過微博平台提供的投訴渠道或司法途徑尋求救濟。
第九條
微博積極維護網路數據和用戶個人信息安全,嚴格按照法律及相關法規採取技術保護措施並進行安全評估。建立健全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用戶的授權或同意。

第三章社區管理方式

第十條
微博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揚正確的價值導向、道德觀念和積極向上的時代精神。傳播正能量和家國情懷,反對消極、低俗內容。提倡廣大用戶遵守公序良俗、弘揚傳統美德,共同維護健康和諧的社區網路環境。
第十一條
站方根據是否具有對應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的標準,對有關管理事項分別規定管理方式。
第十二條
微博根據已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則,積極落實平台主體責任,主要包括:
(一)在由網信部門根據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管轄的部分,站方制定了時政信息服務管理規則並具體落實。
(二)在由公安部門根據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管轄的部分,站方制定了違法信息管理規則並具體落實。
(三)在由市場監管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管轄的部分,站方制定了相應的廣告信息管理規則並具體落實。
(四)微博平台中因侵犯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站方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進行處置。
(五)微博平台中因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引起的糾紛,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進行處置。微博通過DCI產品向用戶提供站內原創內容的電子類數字著作權保護及其他內容的著作權服務。
第十三條
站方將根據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跟隨制定對應的社區規則予以落實貫徹。
第十四條
基於微博平台的運營需要,站方還制定了以下事項規則,用戶須統一遵守:
(一)不實信息和微博闢謠
(二)人身權益投訴規則
(三)內容安全和秩序
(四)商業行為規則
第十五條
站方通過主動發現及接受用戶投訴等途徑發現違規行為,完成真實身份驗證的用戶可使用微博的線上投訴功能。
違規處理包括:內容處理和賬號處理。
內容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刪除、禁止、禁止被轉發、禁止被評論、限制展示、標註等。
賬號處理包括但不限於:禁止發布微博和評論、禁止被關注、禁止修改賬號信息,限制訪問直至關閉、註銷賬號等。

第四章未成年人保護

第十六條
為保護未成年人,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未成年人保護規則。
第十七條
微博賬號註冊最低年齡限制為14周歲,並設定微博青少年模式,旨在切實提高未成年人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力度,最佳化未成年人用戶體驗。法律法規有另行規定的,微博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
第十八條
微博禁止用戶發布、轉發以下影響、危害、誘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一)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信息內容;
(二)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致人身心不適的信息內容;
(三)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信息內容;
(四)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信息內容;
(五)其他影響、危害、誘導未成年人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十九條
微博禁止用戶發布、轉發涉未成年人隱私的相關內容,不論當事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是否同意,一經發現站方將立即刪除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微博禁止用戶發布、轉發含有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內容,以及其他一切利用微博平台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微博將積極回響未成年人本人、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要求,對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進行刪除。
第二十二條
微博禁止用戶發布、轉發危害未成年人健康的廣告,以及利用校服、教材等素材,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的商業廣告。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均可以對涉未成年人的違規內容進行投訴,站方將優先處理。

第五章時政及社會信息服務管理規則

第二十四條
為了促進微博平台中時政類及社會類信息有序發布討論,確保社區秩序穩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時政及社會信息服務管理規則。
第二十五條
時政類信息是指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導、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導、評論。
社會類信息是指在時政類信息以外,主要包括對日常生活社會事件、社會問題、社會風貌的報導、評論,尤以社會道德倫理為基礎反映社會風尚的內容為主。
第二十六條
微博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和北京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的管理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時政類信息進行管理。
針對時政信息的日常管理,微博將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包含時政有害信息的內容和賬號進行依法處置並公示。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發布時政有害信息。
時政有害信息包括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及社會安全的信息,主要表現為: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四)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
(五)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
(六)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七)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八)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九)宣揚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十)煽動非法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時政有害信息的界定呈現、處置原則、處置方式、處置結果規定於《微博投訴操作細則》。
第二十八條
媒體賬號是指具有法定新聞資質的新聞單位在微博平台上開設的機構認證賬號。媒體賬號接受新聞主管部門和網信部門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政務賬號是指各級黨政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開設的機構認證賬號。政務賬號在發布和討論時政信息時應統一歸屬網信部門管理。並根據自身的職責、章程和上級單位的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微博作為有較強輿論影響力的社交媒體平台之一,致力於在時政社會熱點事件中快速、全面、真實、準確地為全體用戶投遞信息,同時也將微博平台作為傳播正能量的重要渠道。媒體賬號、政務賬號在這一過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參與時政信息和社會信息發布討論的重要主體:
(一)媒體賬號應確保新聞內容的真實性,利用社交媒體的優勢和特點加強對新聞內容真實性的審核。
(二)時政類信息話題的主持人主要為媒體賬號或其他符合條件的賬號。主持人應對微博中的社交資產承擔管理義務,主要包括對話題頁中內容的審查清理和對媒體賬號微博評論的審查清理。
(三)社會類信息話題的主持人既可以是政務賬號和媒體賬號,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條件的賬號。主持人應對微博中的社交資產承擔管理義務,主要包括對話題頁中內容的審查清理和對微博評論的審查清理。
(四)發布新聞內容直播的發布者,應當是具有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媒體賬號。

第六章違法信息管理規則

第三十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和社區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違法信息管理規則。
第三十二條
微博在屬地公安機關的管理下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對違法信息的管理。
針對違法信息的日常管理,微博將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包含違法信息的內容和賬號進行依法處置並公示。
第三十三條
用戶不得發布違法信息。
違法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含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內容的信息。
(二)涉黃信息。
(三)兜售、販賣各類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的信息。
違法信息的界定呈現、處置原則、處置方式、處置結果規定於《微博投訴操作細則》。

第七章不良信息管理規則

第三十四條
為了維護社區秩序,營造清朗、健康的網路空間,建設良好的網路生態環境,根據《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不良信息管理規則。
第三十五條
微博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和北京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的管理下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對不良信息的管理。
針對不良信息的日常管理,微博將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包含不良信息的內容和賬號進行依法處置並公示。
第三十六條
用戶不得發布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惡意行銷
1. 標題黨: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
2. 炒作負面話題:炒作緋聞、醜聞、劣跡等。
3. 引戰:製造事端或曲解原發內容本意,激化矛盾,引起不同群體相互攻擊。
4. 其他為獲取流量和利益,侵害個人或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宣揚仇恨
宣揚仇恨是指用特定的生理、心理、地域、文化等屬性區分出特定的人群加以標籤化對立,並對此進行擴散傳播,試圖將對這一群體的排擠、貶低、歧視、攻擊及傷害正當化、常規化的行為:
1. 組織、煽動、引導不特定多數用戶對具有以下類別的個體或群體的歧視、誹謗、侮辱、仇恨:
民族、種族、宗教信仰。
性別、年齡。
地域、民俗文化。
嚴重疾病、殘疾。
其他生理、心理等特徵。
2. 組織、煽動、引導不特定多數用戶在微博平台或在微博平台之外以某種方式干擾公共秩序,包括:
政府機關正常辦公秩序。
企業正常經營。
文學影視作品、節目正常出版、表演、播出。
電子遊戲、設備、周邊產品、展會正常出版、表演、播出。
體育賽事、電子競技賽事正常舉行、播出。
正規媒體正常報導。
其他形式的干擾公共秩序。
3. 組織、煽動、引導不特定多數用戶在微博平台或在微博平台之外以某種方式進行惡意投訴舉報。
(三)其他不良信息
1. 不當評述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
2. 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
3. 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致人身心不適。
4. 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
5. 其他對網路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
不良信息的界定呈現、處置原則、處置方式、處置結果規定於《微博投訴操作細則》。

第八章商業行為規則

第三十七條
為了規範微博平台中的廣告活動,保護微博用戶的合法權益和用戶體驗,維護微博平台商業生態良性發展,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制定與商業運營有關的部分條款。
第三十八條
微博作為廣告發布者為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提供網際網路廣告發布服務。微博對自身所承接的廣告負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審查、建檔等義務。
第三十九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在微博發布廣告時,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不同的商業產品用於投放廣告。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微博訂立書面契約並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第四十條
未通過微博提供的商業產品渠道,也未能按照要求進行行銷信息發布登記備案,單方面發布具有廣告性質的行銷信息且不具有網際網路廣告所必須具備的可識別性的,站方將根據用戶投訴或其他手段對此類信息採取禁止、限制展示等措施。
第四十一條
未通過微博提供的商業產品渠道,也未能按照要求進行行銷信息發布登記備案,單方面發布具有廣告性質的行銷信息,雖然在語義中表明了廣告性質,但出現在各類榜單、搜尋區域、話題頁、熱門評論區、熱門轉發區、用戶信息流中影響微博用戶體驗的,站方也將根據用戶投訴或其他手段對此類信息採取禁止、限制展示等措施。
第四十二條
通過微博商業產品投放的廣告,均設定負反饋功能,用戶可以通過該功能禁止具體的廣告內容,同時微博也可以通過該功能收集用戶對具體廣告和廣告機制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三條
冬粉是社交媒體賬號的核心資產,是衡量微博賬號價值的重要依據。微博鼓勵用戶輸出優質內容、保持良性互動的冬粉運營手段,對通過違法違規手段干擾冬粉關係的,站方有權採取移除異常數據、處置有關賬號的措施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在微博中以開展有獎活動形式進行推廣行銷的,應按照站方的有關要求進行備案登記,恪守抽獎條件,保護用戶隱私。

第九章維權投訴渠道

第四十五條
微博為用戶提供多種維權投訴渠道,主要包括:線上人身權益投訴、線上投訴(其他類別)。
第四十六條
線上人身權益投訴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所保護的用戶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遭受損害時的專屬投訴渠道。
第四十七條
線上人身權益投訴和線上投訴(其他類別)的界定、表現形式、投訴方式、處置流程、處置結果均規定於《微博投訴操作細則》及《人身權益投訴處理流程公示》中。
第四十八條
為了有效維護社區秩序,站方將通過各種技術手段阻斷一些明顯的含有侮辱誹謗內容的傳播和展示。

第十章不實信息和微博闢謠平台

第四十九條
站方通過不實信息投訴產品、媒體政務闢謠共治平台及#微博闢謠#平台三種手段對不實信息進行治理。
第五十條
不實信息是指造成一定社會影響和關注的虛假信息。
對於包括明星在內的知名人物提出異議和批評是用戶言論自由的範疇,但是任何沒有基本事實根據的捕風捉影、莫須有的構陷,以及完全以譁眾取寵博取曝光為目的所發布的言論,都會被認定為不實信息和網路謠言。
用戶不得發布不實信息。
第五十一條
微博闢謠平台工作機制是指以話題產品為依託的#微博闢謠#平台,站方通過闢謠內容投稿和不實信息投訴等渠道,發現、篩選、傳播重大闢謠信息,以達到傳播、聚合闢謠信息的目的。
#微博闢謠#平台會根據投稿內容的重要程度和真實性進行擴大傳播。投稿賬號需對投稿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二條
媒體政務闢謠共治平台是站方向媒體、政務賬號提供的直接參與闢謠的平台。開通功能的媒體、政務賬號可通過微博投訴窗中的闢謠專用入口,進入媒體闢謠平台,對任意一條謠言微博進行標記。
第五十三條
用戶認為媒體賬號發布假訊息假新聞的,可向新聞主管部門和網信部門進行投訴。

第十一章 內容安全和秩序

第五十四條
用戶不得從事作弊行為和發布垃圾信息。
作弊行為,是指未經微博運營方同意,用戶自行或授權、協助第三方採用自動化手段或明顯異於常人的、遠高於正常用戶頻率地發布微博、評論、私信、頭條文章或作出關注、點讚、抓取數據等的行為。垃圾信息,是指未經微博運營方同意,擅自使用微博賬號(包括通過作弊手段批量註冊的微博賬號、普通微博賬號等)在微博、評論、私信、賬號信息、頭條文章、群聊內容中發布的行銷信息、無意義信息或買賣冬粉信息。
第五十五條
通過作弊行為或發布垃圾信息影響微博運營、經營,破壞用戶體驗的,站方將通過技術手段識別進行身份甄別或直接進行必要處置。
作弊行為和垃圾信息的界定及表現形式、投訴方式、處置流程、處置結果規定於《微博投訴操作細則》。
第五十六條
用戶不得帶熱搜詞發布與熱點完全不相關的內容信息,惡意利用熱搜產品機制獲得曝光。站方將視賬號違規情節嚴重程度,採取搜尋不收錄、禁言直至關閉賬號等處罰措施。
第五十七條
用戶應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為了更好地保護用戶的智慧財產權,站方向符合條件的微博用戶提供部分站內原創內容的電子類數字著作權保護功能,為用戶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提供保障和維權依據。
第五十八條
權利人認為微博中存在侵犯其智慧財產權的內容,可以向微博發出正式的通知函件進行投訴,微博將在接到通知函件後給予相應處理。通知函件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有效通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平台發布詐欺信息。為預防和清除詐欺信息,站方為用戶提供線上投訴途徑,用戶可以通過個人主頁、未關注人私信提示等入口選擇相應類別進行投訴。根據詐欺信息的常見表現形式,站方設定了相應的投訴類別,包括仿冒他人詐欺、網路兼職詐欺、票務詐欺、私信紅包詐欺、虛假導流連結詐欺、投注返錢詐欺及其他。用戶投訴後應及時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報案。
站方會通過公告等方式提示用戶警惕詐欺行為,同時加強用戶教育,防範詐欺類違法行為的發生。
詐欺信息的界定和表現形式、投訴方式、處置流程、處置結果以及人身權益糾紛投訴流程均規定於《微博投訴操作細則》。

第十二章附 則

第六十條
本公約中時政信息、違法信息、不良信息、作弊行為和垃圾信息、不實信息、人身權益糾紛和用戶糾紛、智慧財產權糾紛和商業行為規則有關的具體、詳細投訴處理事項,請參見《微博投訴操作細則》。
第六十一條
本公約及附屬《微博投訴操作細則》、《微博商業行為規範辦法》、《人身權益投訴處理流程公示》均屬於《微博服務使用協定》的一部分,與《微博服務使用協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條
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是微博平台的合法運營主體。如用戶認為微博運營方在運營微博平台過程中存在違法或舞弊行為,可通過微博平台設定的渠道進行舞弊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有關監管機關及監管部門有管轄權的國家機關投訴、申訴和控告。
對於在微博平台中以造謠、誹謗等手段詆毀微博的聲譽及信譽,侵犯履行職責的微博運營人員合法權益的用戶、行為及內容,微博有權不經通知依據《微博服務使用協定》立即採取刪除信息,停止、終止有關賬號的使用等處理措施。
第六十三條
微博可依照網際網路發展的不同階段,隨著法制建設和社區管理經驗的豐富,出於維護微博發展、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的目的,不斷完善本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1年05月27日起施行,原有的《微博社區公約》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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