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檔案

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檔案國家立法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經國家授權的社會團體和單位在職權範圍內頒布實施的效力低於法律(狹義上的)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可以制定法律。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單位為執行法律或履行法律賦予的職權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均為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檔案。按不同的制定主體,可以將其分為四類:(1)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包括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具有規範性內容的決議、決定等。(2)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包括行政法規、規章和具有規範性內容的決定、命令等。(3)國家審判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具有規範性內容的法律檔案。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範性法律解釋,以及各級審判機關進行內部管理的規範性檔案。(4)受國家機關委託對其所屬人員進行行政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許可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如有關考核、獎懲的一般標準的規定等等。上述檔案雖然有不同的名稱和表現形式,但也有某些共同的特徵:它們都是為了執行或實施法律而制定發布的,其效力均低於法律;它們都包含有一些抽象的行為規則,對其管轄範圍內的主體具有普遍約束力;它們的實施都有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檔案不一定都是法的淵源。有的規範性檔案就其性質而言是適用法的檔案,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範性司法和檢察解釋。還有些檔案的制定主體本身並不具備法的效力來源的屬性,這些檔案須由主管的國家機關認可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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