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石麒(明末殉節官員)

徐石麒(明末殉節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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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石麒(1577—1645)明末殉節官員。初名文治,字寶摩,號虞求,本籍胥山六都(今嘉興郊區大橋鄉胥山村),世居鐘帶鎮畫水鄉(今平湖市鐘埭鎮)。天啟二年進士,授工部營繕主事,因得罪魏忠賢,被削籍。崇禎元年恢復原職,弘光時官至吏部尚書,因陸朗排擠,遂辭官隱居楓涇。清兵圍攻嘉興,城陷,自縊死。卒後魯王監國朱以海謚“忠襄”,清乾隆年間謚“忠懿”。著有《官爵志》、《可經堂集》等。

基本介紹

  • 本名:徐石麒
  • 所處時代:明朝
  • 出生時間:1577
  • 去世時間:1645
人物生平,人物家庭,記載文載,

人物生平

徐石麒,天啟二年(1622年)進士,授工部營膳主事。時御史黃尊素因反對奸黨魏忠賢下獄,徐盡力營救,觸怒魏忠賢,指使罪犯誣告徐石麒受賄,捕系其家,勒完贓而削其職。崇禎元年(1628年)恢復原職,補南京禮部祠祭主事,歷吏部考功郎中。崇禎八年,佐尚書鄭三俊等奏免冗吏78人,人稱公正。歷南尚寶卿、應天府丞、署尹事。十一年,始入為右通政,轉左通政,累遷光祿卿、通政使。十三年召對,崇禎問守邊、救荒、安民三事。石麒對以“守邊在農戰互用,救荒在勸民輸粟,安民在省官用賢”,頗得崇禎稱許。
十五年,擢刑部右侍郎,旋進左侍郎,署部事。依律複查案件,對冤抑及重刑失當寬免甚多,人服其公正。後因上疏救劉宗周,開脫姜埰、熊開元罪,忤帝意,被罷官。崇禎十七年(1644年),福王朱由崧於南京即位,建元弘光,起用徐石麒為副都御史,後改右都御史,旋升吏部尚書。上疏言“省庶官、慎破格、行久任、重名器、嚴起廢、明保舉、交堂廉”七事,為馬士英所扼,悒悒不得志。時御史黃耳鼎、給事中陸朗被調外任,陸朗賄賂太監得以留用,被他揭發,遂遭陸朗和黃耳鼎誹謗彈劾,於是稱疾乞休回浙。其時南明王朝岌岌可危,石麒囑家人營建墳塋,準備殉難。南明隆武元年(1645年)閏六月,嘉興起兵抗清,以徐石麒名義號召。清兵自杭州還撲圍嘉興,城將破,徐石麒作就義遺筆10則,在城外大呼:“我大臣,不可死野外,當與城共存亡!”守軍迎石麒進城。八月十七日,嘉興城破,徐石麒從容著朝服,自縊於報忠埭(今斜西街)家宅可經堂。僕人祖敏、李升亦自縊以殉。僕人李茂與報忠寺(即今覺海寺)僧真實,將其遺體藏於櫃中。後戰事平息,其子徐爾榖潛入城內,將遺體從水門運出,葬於嘉善縣楊林寺祖塋。時當盛暑,徐石麒死已七日而遺體如生,緊握雙手,鬚髮怒張。另有衣冠冢在海寧縣袁花龍山,今俱無存。卒後魯王監國朱以海謚“忠襄”,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賜謚“忠懿”。
徐石麒學貫經史,尤熟悉朝章國故,見聞博洽。其政見皆可施行,惜不得用。又工詩詞, 有《可經堂集》12卷,其詩不作規撫蹈襲之語,能自抒性靈,寫得清新開爽。代表作有五古《憩古墓作》、《臨鏡》、七律《古寒行在句曲道上》等。

人物家庭

長子徐爾榖,字似之,國子生。著有《畫水草堂詩稿》。父殉國後,爾榖堅持抗清,永曆元年(1647)與陳子龍等籌劃松江起義,事敗被捕。清督洪承疇勸降,被嚴拒,英勇就義於南京。妻孫氏得悉,即投水死。妻兄孫鉅,字若弘,與爾榖同時遇害,其全家也被清兵所殺。
次子徐柱臣,字貞侯,諸生。父殉國後,連遭水火獄訟,屢瀕於死。後讀書佛寺15年,潛心研究經史。柱臣子徐功燮,字元贊,拒絕仕清,詩文清蒼拔俗。

記載文載

徐石麒,字寶摩,嘉興人。天啟二年進士。授工部營繕主事,筦節慎庫。魏忠賢兼領惜薪司,所需悉從庫發,石麒輒持故事格之。其黨噪於庭,不為動。御史黃尊素坐忤忠賢下詔獄,石麒為盡力。忠賢怒,執新城侯王升子下獄,令誣賄石麒,捕系其家人,勒完髒而削其籍。
崇禎三年,起南京禮部主事,就遷考功郎中。八年佐尚書鄭三俊京察,澄汰至公。歷尚寶卿、應天府丞。十一年春入賀。三俊時為刑部尚書,議侯恂獄不中,得罪。石麒疏救,釋之。石麒官南京十餘年,至是始入為左通政,累遷光祿卿、通政使。十五年擢刑部右侍郎,讞吏部尚書李日宣等獄。帝曰:「枚卜大典,日宣稱詡徇私。」石麒予輕比,貶二秩。先是,會推閣臣,日宣一再推,因及副都御史房可壯、工部右侍郎宋玫、大理寺卿張三謨,石麒與焉。召對便殿,石麒獨不赴。及是帝怒,戍日宣及吏科都給事中章正宸、河南道御史張煊,奪可壯、玫、三謨及讞獄左侍郎惠世揚官。石麒代世揚掌部事,旋進左。
當是時,帝以威刑馭下,法官引律,大抵深文附會,予重比。石麒奉命清獄,推明律意,校正今斷獄之不合於律者十餘章,先以白同官。以次審理十三司囚,多寬減。然廉公,一時赫然,無敢倖免者。兵部尚書陳新甲下獄,朝士多營救。石麒持之曰:「人臣無境外交。未有身在朝廷,不告君父而專擅便宜者。新甲私款辱國,當失陷城寨律,斬。」帝曰:「未中,可覆擬。」乃論新甲陷邊城四,陷腹城七十二,陷親籓七,從來未有之奇禍。當臨敵缺乏,不依期進兵策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奏上,新甲棄市,新甲黨皆大恨。
石麒尋擢本部尚書。中官王裕民坐劉元斌黨,元斌縱軍淫掠,伏誅,裕民以欺隱不舉下獄。帝欲殺之,初令三法司同鞫,後專付刑部,石麒議戍煙瘴。奏成,署院寺名以進。帝怒其失出,召詰都御史劉宗周,對曰:「此獄非臣讞。」徐曰:「臣雖不與聞,然閱讞同,已曲盡情事。刑官所執者法耳。法如是止,石麒非私裕民也。」帝曰:「此奴欺罔實甚,卿等焉知?」令石麒改讞詞,棄之市。無何,宗周以救姜埰,熊開元獲嚴譴,僉都御史金光辰救之,奪職。石麒再疏留,不納。?
開元既下詔獄,移刑部定罪。石麒據原詞擬開元贖徒,埰謫戍,不復鞫訊。帝責對狀,石麒援故事對。帝大怒,除司官三人名,石麒落職閒住。
福王監國,召拜右都御史,未任,改吏部尚書。奏陳省庶官、慎破格、行久任、重名器、嚴起廢、明保舉、交堂廉七事。時方考選,與都御史劉宗周矢公甄別,以年例出御史黃耳鼎、給事中陸朗於外。朗賄奄入得留用,石麒發其罪。朗恚,詆石麒,石麒稱疾乞休。耳鼎亦兩疏劾石麒,並言其枉殺陳新甲。石麒疏辯,求去益力。馬士英擬嚴旨,福王不許,命馳驛歸。
石麒剛方清介,扼於權奸,悒悒不得志。士英挾定策功,將圖封,石麒議格之。中官田成輩納賄請囑,石麒悉拒不應。由是中外皆怨,構之去。去後以登極恩,加太子太保。
明年,南都亡。石麒時居郡城外,城將破,石麒曰:「吾大臣也,城亡與亡!」復入居城中,以閏月二十六日朝服自縊死,年六十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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