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幹忠

徐幹忠

徐幹忠,男,1971年生,中共黨員,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他創造性地提出“以利益平衡促和諧”的司法理念,採取邊破邊租、三權制衡、保底2%等一系列措施,成功審理31件企業破產案,居梅州市之首。2003年撰寫的《論破產程式三權制衡的司法理念》等學術論文在全國法院學術討論會上獲得二、三等獎。徐幹忠先後被評為梅州首屆十佳青年法官、廣東省十佳優秀法官、有突出貢獻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優秀共產黨員,榮立三等功兩次,2006年被廣東省委、省政府授予廣東省先進工作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幹忠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71年
  • 職業:法官
  • 畢業院校:中山大學
  • 主要成就:廣東省先進工作者
  • 學歷:碩士
個人簡介,成就及榮譽,人物事跡,

個人簡介

徐幹忠是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一級法官,法律碩士。從進入法院的第一天起,學習就成了徐幹忠生活的一部分。除了自學外,徐幹忠還有很多學習平台:參加中山大學在職法律碩士研究生班,在雙本科學歷的基礎上,取得了法律碩士學位;參加全國、省、市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每年都與高素質的法官、法學家對話和交流;為電大學生授課,成為走上講台的法官。在常人看來,學習是枯燥的,但徐幹忠卻對學習有著濃厚的興趣,他覺得興趣是可以發現和培養的,而乾自己感興趣的事是不會覺得累的。正是堅持不懈的學習,讓他有了足夠的底氣,在審判工作中敢於創新,善於創新。他先後獲廣東十佳優秀法官、廣東省先進工作者、全國模範法官等榮譽稱號。
徐幹忠生活照徐幹忠生活照

成就及榮譽

2003年,徐幹忠以三權制衡論為中心議題的論文《論破產程式三權制衡的司法理念》獲全國法院第十五屆學術討論會二等獎,這是當年廣東法官獲得的論文最高獎,亦是梅州法官零的突破;
2004年,徐幹忠以司法為民為中心議題的論文《論以人為本的司法改革理念》獲全國法院第十六屆學術討論會三等獎;
2005年,徐幹忠以農村基層法院改革為中心議題的論文《司法的同質性與司法體制改革的新視角》獲當年廣東法院學術討論會二等獎;
2006年,徐幹忠以利益衡量論為中心議題的論文《糾紛解決與規則之治的平衡木——破產程式利益衡量的實證分析》獲全國法院第十八屆學術討論會三等獎。
2007年,徐幹忠以“以爭議焦點為中心”的裁判文書改革為中心議題的論文《民事判決書製作的哲學思維方法》獲全國法院第十九屆學術討論會優秀獎。

人物事跡

破產是讓關閉停產和資不抵債的國有企業退出市場的法定方式,是實現產業轉型的重要舉措。作為企業申請破產案件的主審法官,徐幹忠對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異常尖銳和複雜的利益衝突深有體會,成百上千的債權人希望得到更多的分配,成百上千的下崗職工希望得到妥善的安置和再就業,巨額國有資產在面臨不斷流失的“冰棍現象”。徐幹忠和同事們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大膽探索,早在2002年就創造性地提出了破產程式三權制衡論和破產程式利益衡量論兩個司法理念,三權制衡論就是讓破產程式中債權人的監督權、清算組的清算權、法院的審判權相互制約和平衡,重點是讓債權人充分參與和監督破產工作,在程式上實現權利的平衡,杜絕暗箱操作;利益衡量論就是依法衡量和兼顧破產程式中的債權人利益、破產企業利益和職工利益,在實體上避免利益的失衡,重點是努力避免債權人的零清償,努力避免破產企業的關門走人,努力避免職工的失業和安置不當。為了踐行這兩個司法理念,徐幹忠和同事們採取了邊破邊租(避免了破產企業資源的閒置浪費和工人的下崗失業)、保底2%(努力使破產債權受償2%以上)等一系列措施,在以利益平衡促和諧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據不完全統計,徐幹忠和同事們共審理31件企業破產案,居梅州市之首,共依法清償破產債權4.9億元,平均清償率13%;安置職工6500多人,其中有一半以上的職工在邊破邊租的企業實現了再就業,未發生一起因職工合法權益未得到保護而集體越級上訪等惡性事件,同時還新生民營企業15家,實現了破產還債、社會穩定和招商引資的“三贏”。 這種以利益平衡促和諧的劣勢企業退出模式受到梅州市委的充分肯定,並為此專門召開梅州市國企改革現場會,對這種國企改革經驗進行總結推廣。《人民日報》、新華社、《人民法院報》等新聞媒體紛紛作了宣傳報導,前來取經的同行紛至沓來。
徐幹忠和同事們提出的以利益平衡促和諧的司法理念起到了很好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在審理2737名豐順縣湯西鎮蕉潭村村民訴村委會山林承包契約糾紛二審一案時,由於民眾情緒激動,稍有不慎,就會引發群體性事件,梅州市委書記和廣東省高院院長都對該案作了重要批示。經過認真調查和審理,徐幹忠和同事們根據利益衡量論作出的判斷是,在查明村委會將山林承包給他人沒有經過村民會議討論的民主議定程式,承包款亦明顯偏低的情況下,首先應當考慮的是保護村民集體利益和社會穩定這些大利益,而不是承包人的投資利益,遂依法作出了確認承包契約無效,收回山林的判決(承包人的投資利益另行協商補償解決),從而成功避免了一顆“定時炸彈”的爆發。同樣,在審理因關閉煤礦帶來的煤礦股權契約糾紛案件時,儘管存在許許多多的爭議,但徐幹忠和同事們根據利益衡量論作出的基本判斷是,審理煤礦案件不僅僅要關注礦主們的投資利益,更要關注社會穩定和整頓安全生產秩序這些大利益,應當努力把矛盾糾紛解決在礦主之間,不能把矛盾推向政府,推向社會。徐幹忠和同事們審理的6宗煤礦礦主巨額索賠案件,沒有發生一起因處理不妥造成的集體上訪事件,從而配合政府有效解決了煤礦關閉後的遺留問題。
徐幹忠提出了司法以人為本的理念,實行了 “以爭議焦點為中心”的庭審方式改革和裁判文書改革,讓普通老百姓打官司的時候能夠真正理解和參與庭審活動,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有理說在法庭上,有據擺在法庭上,體現了一個法官對當事人的人文關懷,他的庭審風格因此好評如潮,他製作的判決書因此被評為優秀裁判文書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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