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孟加

徐孟加

徐孟加,男,漢族,1957年8月生,籍貫四川宜賓,1979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6月參加工作,青海大學農學專業畢業,大學學歷,農學學士,註冊會計師,高級工程師。

曾任中共四川省雅安市市委書記等職務。

2013年12月3日,經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紀委決定對其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檢查。

2015年1月,一審宣判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孟加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四川宜賓
  • 出生日期:1958年8月
  • 職業:公務員
  • 畢業院校青海大學
  • 信仰:共產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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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1975.06-1976.08 ,雲南曲靖縣越州公社知青;
1976.08-1976.12, 四川高縣雙河公社知青;
1976.12-1979.09, 解放軍59035部隊戰士;
1979.09-1983.07, 考入青海大學學習,學士學位畢業;
1983.07-1983.12, 解放軍59076部隊、青藏兵站部幹事;
1983.12-1986.01, 解放軍總後勤部軍需部正連職助理員;
1986.01-1989.03, 四川省農牧廳科教處副主任科員
1989.03-1993.01, 四川省農牧廳辦公室副主任兼信息中心副主任(其間:1992.02-1992.09,江蘇省常州市郊區政府區長助理;1989.10,四川省農牧廳批准為農藝師);
1993.01-1997.01, 四川省農牧廳計財處處長(其間:1994.10-1996.10,下派簡陽市任市委副書記,1994.12,經全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審批為註冊會計師);
1997.01-2000.12, 四川省水產局局長(副廳級)(其間:2000.05-2000.12 ,任四川省水利廳黨組成員;2000.12,四川省職改領導小組批准為高級工程師);
2000.12-2005.07, 四川省攀枝花市委副書記;
2005.07-2005.08,四川省雅安市委副書記;
2005.08-2006.02,雅安市委副書記、代理市長;
2006.02-2006.06,雅安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6.06-2006.11,雅安市委書記、市長(其間:2006.11.8,第一屆市人大常委會第43次會議補選為省人大代表);
2006.11-2007.01,雅安市委書記;
2007.01-2012.02,雅安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2.02-2013.11,中共雅安市委書記;
2013.12-,經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紀委決定對其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檢查。

人物職務

系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九屆、十屆四川省委委員,四川省十屆、十一屆人大代表。
2013年11月17日,中共四川省委宣布,免去徐孟加同志中共雅安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11月19日,據四川省多位政府知情人士稱,原雅安市市委書記徐孟加已被四川省紀委帶走。

立案檢查

2013年12月3日,經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紀委決定對雅安市委原書記徐孟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檢查。

雙開處分

經查,徐孟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與其兄共同收受巨額賄賂;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長期與有夫之婦保持不正當性關係
徐孟加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四川省委常委會議討論並報中央紀委審核、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徐孟加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四川省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徐孟加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的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開庭審理

2014年9月11日,雅安市原市委書記徐孟加涉嫌受賄案在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被告人徐孟加,曾用名徐滅資,因涉嫌受賄,於2014年4月29日由四川省達州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決定,5月14日由達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6月9日移送審查起訴。
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間,被告人徐孟加利用其擔任四川省雅安市市委書記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夥同其胞兄徐某先後收受海南金邦實業公司董事長彭某、四川洪濤仲量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余某、四川光宇半導體照明有限公司董事長卿某給予的人民幣和公司乾股總計548萬元人民幣(其中犯罪未遂150萬元人民幣);並在雅安市名山區(原名山縣)陳家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雨城區水中壩整體開發項目、滎經縣龍蒼溝國家森林公園旅遊開發項目中,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總計1.26億餘元人民幣。

一審宣判

2015年1月,對被告人徐孟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對扣押在案的受賄贓款,依法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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