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利(綠洲珠寶行搶劫殺人案兇嫌)

徐利(綠洲珠寶行搶劫殺人案兇嫌)

徐利,今年45歲,是浙江珠寶第一大案、“浙江第一懸案”的嫌犯,從1993年到2007年,他7次搶劫,其中包括持槍搶劫3次,殺害4人,劫得珠寶首飾等財物數百萬元。

人物經歷,犯罪事件,案情回顧,偵破情況,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判決,二審開庭,

人物經歷

徐利,1972年生,台州臨海人,已婚,妻子是諸暨人。犯罪嫌疑人徐某今日被省公安廳和寧波、紹興兩地警方組織的精幹警力,在諸暨市暨陽街道下坊村一棋牌室內抓獲。

犯罪事件

1995年12月6日凌晨,一名男子案犯從外牆爬進綠洲珠寶行六樓,再從電梯井道下到一樓,將兩名保全制服後捆綁,搶走價值160餘萬元的珠寶,臨走時還將兩名保全槍殺。
警方通過痕跡比對確認他是寧波“綠洲珠寶行搶劫殺人案”兇嫌。

案情回顧

1993年9月,臨海台州醫院搶劫案,劫得現金8000餘元;
1994年7月,臨海城南信用社搶劫案,殺害一名值班人員,撬金庫未果逃離;
1994年11月,長興縣長興龍達股份有限公司搶劫案,殺害一名值班人員,劫走黃金飾品、珠寶玉器及手錶進價合計72萬餘元,還順走了現金1944元和香菸等物;
1995年12月6日0時許,寧波綠洲珠寶行被劫,兩名值班保全被害,多隻保險箱被撬開,被劫黃金飾品經保險公司核實,進價合計將近120萬元;
1998年4月7日凌晨,紹興縣供銷大廈發生劫案,值班保全遭槍擊,所幸只擊中衣服,未造成傷亡,案犯逃離現場,並將自製手雷、撬棒等丟棄於紹興富民坊橫街魯迅國小圍牆內;
2004年1月22日,諸暨第一百貨發生劫案,保全受傷,現場發現了手槍、尖刀、護膝、黑色線褲等物。
2007年11月6日,諸暨嘉瑞珠寶店值班室防盜窗突然爆出火花,後發現是有人預謀以高壓電擊暈值班人員,被發現後案犯將斷線鉗、飲料瓶等遺留在現場後逃離。
2017年3月29日,徐利在諸暨一家棋牌室被抓獲。

偵破情況

浙江省公安廳於2017年3月30日下午15時在諸暨市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案件偵破的具體情況。
2004年,警方懸賞20萬元徵求線索,後來懸賞金額一度提升到50萬元,在警方始終鍥而不捨的追查之下,案犯的蹤跡,卻仍舊難以被確認。終於,在22年之後,這名案犯,落網了。

提起公訴

2017年10月20日,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徐利以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17年11月10日,寧波紹興系列搶劫殺人案在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審理,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張宏偉院長擔任審判長,紹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胡東林出庭支持公訴。
庭審持續了3小時20分鐘,合議庭認為案情重大、複雜,宣布將擇日宣判。

一審判決

2017年11月21日,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系列搶劫案,被告人徐利犯搶劫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等手段,當場劫取公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系搶劫銀行等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人死亡、持槍搶劫;被告人徐利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且系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利在1997年10月1日前後分別實施搶劫犯罪,應適用1997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被告人徐利一人犯數罪,依法對其數罪併罰。雖被告人徐利搶劫紹興供銷大廈、諸暨嘉瑞珠寶店系搶劫未遂;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相關搶劫事實,但被告人徐利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論罪應處極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徐利不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二審開庭

2018年9月11日上午9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諸暨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徐利搶劫、非法持有槍枝抗訴一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戴紅霞、荀曉陽出席二審法庭,依法履行職務。
二審庭審,被告人徐利及其辯護人對臨海城南信用社搶劫事實及“血掌印”的提取提出異議;同時提出徐利非法持有槍枝罪已過追訴時效。
出庭檢察員認為,臨海城南信用社搶劫案系徐利歸案後主動交代,公安機關據此調取了該案的原始證據材料,經鑑定,現場提取的“血掌印”系徐利所留。該“血掌印”來源有現場勘查筆錄、94年公安會議記錄等原始證據證實,提取、鑑定合法有效。該節犯罪事實不僅有大量客觀性證據證實,而且徐利之前有多次供述,並得到徐勝(徐利哥哥)供述的印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徐利自1994年開始非法持有槍枝,並多次使用該槍枝實施搶劫,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屬於“情節嚴重”。根據刑法規定,非法持有槍枝情節嚴重的,追訴期限為十年,故該罪未過追訴時效。
二審法庭在經歷三輪法庭辯論後,審判長宣布鑒於案情重大,待合議庭提交審委會討論後,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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