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袍

律師袍

律師袍,2002年10月18日法務部批准了全國律協制定的《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和《律師協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中國律師出庭時將穿上統一的律師袍,佩戴律師徽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袍
  • 外文名:無
  • 時間:2002年10月18日
  • 法律:《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
概述,存在現象,推行背景,服裝設計,推行意義,各方觀點,

概述

律師袍,律師穿律師袍出庭,能夠直觀地彰顯律師獨特的職業形象,體現律師職業的嚴肅性和崇高性,便於案件雙方當事人以及審判人員、公訴人員等辨別身份。同時也提醒律師,銘記自己職責,增強律師的社會責任感。

存在現象

在中國律師出庭時著裝不一,已嚴重的影響到司法的權威與庭審的莊重與嚴肅性以及律師職業的形象,因此從這個角度出發有必要要求律師出庭統一著律師袍。
庭審中,法官、檢察官都會穿上統一的法袍或檢察官制服,並佩戴徽章。但律師穿西裝休閒裝等等五花八門,極少能見到有穿律師袍的,很難與普通代理人,甚至當事人區別開來。
律師統一著裝一直是全社會諸多人士普遍關心的問題,這個問題從中國律師制度恢復之初提及,但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未能解決。如今中國律師業有了很大的發展,全國的註冊律師已超過12萬,廣大律師能夠統一著裝願望更加迫切。

推行背景

在全國律師協會組織的調研工作中,各律師強烈要求全國律師協會將律師著裝問題提上議事日程。從2001年開始法務部委託全國律協制定《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設計律師出庭服裝。應廣大律師要求,經法務部領導及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原則同意,全國律協組織設計了幾款律師服樣,在2001年底全國律協理事會上,設計完成的律師服裝就同大家見了面,徵求大家的意見。
2002年3月30日,全國律師協會四屆十二次常務理事會通過了《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穿著律師出庭服裝。律師出庭服裝由律師袍和領巾組成。律師出庭統一著裝時,應按照規定配套穿著:內著淺色襯衣,佩帶領巾,外著律師袍,律師袍上佩帶律師徽章。下著深色西裝褲、深色皮鞋,女律師可著深色西裝套裙。

服裝設計

律師出庭服的設計,堅持了以莊重的色調、鮮明標識、大方的款式為設計基本理念,輔之以簡潔實用、便於攜帶等特點。服裝主體設計均為黑色寬鬆式短袍,前擺呈開放式,以適合於多種體形,便於起坐。同時也有別於法官的黑色長款法袍和檢察官的深色西裝。
胸前佩戴會徽,領口配有深紅色領巾。律師徽章內圈圖案為由一大一小兩個同心圓、五顆五角星、三組正反相背代表律師的“L”圖案組成的律師協會標誌,外圈標有“中國律師”黑體、中英文字樣,為純銅鍍鎳材質,直徑分為40毫米和18 毫米兩種。40毫米徽章為執業律師出庭佩帶專用標誌;18毫米徽章為律師平時佩帶標誌。
服裝只分大中小三種規格;面料統一選用國際最新型紡紗技術,選用上好的材料紡制,該面料具有純毛的效果,性能上又能克服純毛易皺的問題。此外,專門設計了一個小包,可將律師服隨意放入包中,攜帶十分方便。

推行意義

法制完善的一種體現,律師服的出現可以說是中國司法改革在形式上的一大進步,對於樹立法律尊嚴和律師的形象建設都存在積極意義。律師出庭服裝僅使用於法庭審理過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時間、場合穿著;要保持律師出庭服裝的潔淨、平整,服裝不整潔或有破損的不得使用;律師出庭服裝外不得穿著或佩帶其他衣物或飾品。
在中國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人們法制觀念的增強,人們對律師的需求也在加大,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為一些假冒律師利用民眾這種心理,進行一些非法活動,使法律服務市場一度出現了混亂的局面。這次律師出庭統一著裝也是加大整治法律服務市場的一個重要舉措。
統一著裝是中國律師業與國際接軌的必需,對於樹立中國律師新形象,整肅中國法律服務市場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絕大多數已開發國家的律師在出庭時都要身著統一的律師服裝,儘管他們的服裝款式和面料不盡相同,這也是法制完善的一種體現。

各方觀點

這也是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強化自律意識,增強律師使命感和責任感的需要。律師穿上律師袍,可以明顯地區別與其他的法律服務者,對自身的言談舉止都會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增強了律師的責任感,也能起到加強管理的作用。從國內司法實踐來看,在法庭上,法官和公訴人都有自己的服裝,而律師卻是穿著各異,很不協調,也缺乏嚴肅性,顯得不莊重,對於律師的整體形象也沒有什麼好處,而統一著裝後,就不會有上面的弊端。
針對律師出庭統一著裝,廣大律師對此表示歡迎,他們認為律師袍是律師們多年來的願望,在出庭時,沒有統一的著裝顯得不莊重,他認為這絕不是在走形式,而是我國法制健全的一個標誌。穿上律師袍,會產生一種職業的自豪感,同時還會覺得自己肩負的使命是神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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