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被告人心理

律師會見被告人心理是律師為了解案情、為辯護作準備而會見被告人時的心理特徵。

主要有:(1)期待被告人配合,獲取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期待自已對案情的推論和辯護構想得到驗證。(2)為被告的不配合,或自己關於案情的辯護構想被被告人證實為錯誤而感失望。(3)希望被告人作真實陳述,以建立正確的辯護構想,以有效的辯論方式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4)通過了解案情、會見被告人,對被告人產生同情或厭惡。如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事出有因,或被告人家境困難而同情被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性質惡劣,態度頑固,對律師缺乏尊重和信任,或存在某種人格、生理上的缺陷而厭惡被告人等。(5)不重視會見被告人,視之為訴訟中的形式主義,不願會見被告人或會見中敷衍了事。(6)先人為主、固執己見,缺乏對被告人的信任,不認真聽取或輕易否定被告人的陳述。上述心理直接影響律師同被告人的交往、被告人陳述的質量及律師對被告人陳述的評價。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