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企業採用銷售並再購回(非新舊交換交易),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重新買回這批商品。在這種情況下,通常不應當確認收入。

企業應當設定“1293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企業在附有購回協定的銷售方式下,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與銷售價格以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
企業在發出商品時
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
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計畫成本或售價),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
庫存商品採用計畫成本或售價核算的公司,還應當結轉實際成本與計畫成本。
進價與售價的差異。按規定應交納的與銷售商品相關的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
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
如果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計提利息費用時,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
企業日後重新購回該項商品時
按照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商品價款,借記“物資採購”、“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同時,將與該購回商品有關的“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餘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借記或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貸記或借記“物資採購”、“庫存商品”等科目。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借方或貸方餘額分別在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項目中反映.
注意:不能在存貨科目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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