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處理財產損失

待處理財產損失是在財產清查中所查明待報批處理的財產物資的盤虧和毀損數。通常用“待處理財產損失”帳戶核算。盤虧和毀損的固定資產,按原始價值貸 (或減)記“固定資產”帳戶,按已提折舊數借 (或減) 記“折舊”帳戶,並按其淨值借(或增)記“待處理財產損失”帳戶。盤虧和毀損的流動資產,按實際成本借(或增) 記“待處理財產損失”帳戶,貸 (或減)記“原材料”、“材料成本差異”、“基本生產”、“產成品”等帳戶。

盤虧和毀損數報經批准後,屬於固定資產的,借(或減) 記“固定基金——企業固定基金”帳戶,貸 (或減) 記“待處理財產損失”帳戶;屬於流動資產的,應將交庫殘料價值、應收過失人賠償款,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發生的非常損失,以及定額內的短缺、超定額盤虧和報廢損失,分別借(或增)記“原材料”、“其他應收款”、“利潤——營業外支出” 以及“車間費用”、“企業管理費”等帳戶,貸 (或減) 記“待處理財產損失”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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