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民政局

彬州市民政局是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省市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落實全市民政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編制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指導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三)擬訂全市自然災害救助的政策辦法,實施防災減災規劃;負責災情管理、受災民眾生活救助和農村民房因災倒損恢復重建工作;組織接收社會各界和國外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情況。
(四)負責推進全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落人員、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
(五)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城鄉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城鄉養老服務業發展;指導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社會福利獎券的發行、銷售和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六)負責全市軍、烈屬優待、撫恤補助,審核追認、褒揚革命烈士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軍民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辦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殘疾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市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指導全市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九)負責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制度建設、人才隊伍建設。
(十)擬訂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與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全市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二)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及行政區域界限的管理和調整工作。
(十三)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經費的分配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鎮(街道)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十六)組織開展對全市少數民族和宗教情況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
(十七)負責做好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利,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八)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經濟及社會發展狀況,擬訂少數民族聚居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並監督實施;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十九)引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指導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二十)負責組織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二十一)依法審核審批宗教方面的有關事項,統一管理全市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的鑑定。
(二十二)推動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的自我教育,發揮民族宗教人士在民族宗教界的作用,引導民族宗教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適應。
(二十三)積極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加強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和培訓,鞏固和發展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二十四)依據國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建立健全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有關政務信息。
(二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彬州市民政局設10個工作崗位:
(一)文秘崗位
承擔局機關黨務、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承辦局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局機關文秘、辦公自動化、信息公開、機要保密、對外宣傳及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及社會保險工作;組織實施局系統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承擔局系統幹部職工思想教育、計畫生育以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事務工作;負責局系統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承擔局系統安全保衛、信訪穩定及應急管理等工作。
(二)救災救濟崗位
負責全市自然災害情況的核查、統計、上報;負責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擬定減災救災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等特殊對象的救濟工作;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承擔市救災募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優撫崗位
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警)、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民眾團體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傷殘軍人(含武警)、人民警察、參戰民兵、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的傷殘評定工作,評定、褒揚革命烈士;負責烈士陵園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雙退崗位
負責城鎮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市安置計畫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民間組織管理崗位
擬訂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管轄許可權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崗位
指導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和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村務公開和換屆選舉工作;擬訂城鄉社區服務管理與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承擔市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七)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崗位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扶持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時候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推進全市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導全市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負責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工作;負責生活無著落人員的救助工作;指導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八)婚姻登記管理崗位
貫徹執行《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依法辦理婚姻登記;依據婚姻登記檔案出具婚姻關係證明;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婚姻登記的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婚姻登記網路管理體系;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九)區劃地名崗位
擬訂全市行政區域和地名規劃;負責全市行政區劃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及全市革命老區的審核工作;負責市級和市內行政區域界限聯檢和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十)民族宗教管理崗位
協調搞好全市民族宗教幹部和宗教職業人員的培訓工作;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以及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安排使用工作;調解民族糾紛,管理民族識別及民族成份的鑑定、更改工作;負責全市民族團結進步的宣傳、學習、教育工作;調查研究民族方面的有關情況和問題,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開展民族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擬訂全市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有關政策和發展規劃,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依法管理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及宗教教職人員;負責市級宗教社團設立的申報核准工作;承辦宗教團體須由政府協助處理的事務;協調宗教組織之間、宗教組織與非宗教組織、信教與不信教公民的關係;調查研究宗教方面的有關情況和問題,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擬訂全市宗教事務的有關政策和發展規劃,開展宗教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抵制海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制止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發揮宗教文化優勢,開展宗教文化旅遊,積極引導宗教界和信教民眾為和諧社會做貢獻。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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