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痕跡

形象痕跡是遺留在承受客體上能夠反映造型客體接觸部外表結構形態的痕跡。如反映手掌乳突紋線花紋的手印;反映腳掌乳突花紋或鞋底花紋形象特徵的腳印;反映工具器械形象特徵的工具痕跡等。按承受體本身是否發生凸凹變化可分為立體痕跡和平面痕跡;按形成時造型體和承受體接觸面是否相對滑動可分為靜態痕跡和動態痕跡,按承受體表面發生的變化是在接觸面範圍以內或以外,可分為內部痕跡和外部痕跡。可利用其反映的造型體形象特徵判斷造型體種類,進行同一認定,為分析判斷案件性質、發案時間、地點、犯罪手段和過程、罪犯人身特點等提供線索和依據。

形成的處分是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權利等的處分。中國台灣行政€概念。為特定人設定新的權利能力稱為設權處分。對已成就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權利加以變更的稱為變更處分。就已存在的權利能力、權利或法律關係的全部或一部,使其永久或一時消滅的處分為剝奪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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