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規範

形式規範 指先於任何個體作家的經驗、客觀存在於個體作家的主觀意識之外的一種獨立的、抽象性的形式。它與作為具體作品外觀的。形式。含義有別,包括下列層面:藝術語彙法則,藝術種類法則、藝術表現原則。這三者密切相關,同時又相互依存,構成一個完整的藝術形式規範系統。每一種形式規範都包含著一種特殊的美學原則。例如推理小說的最起碼的規範就是強化推理的歧途掩蓋推理的正途,層層強化懸念的危機感,這種規範的功能便是引起讀者心理上期待的逐步緊張。不遵循這種規範就不能發揮這種形式所特有的功能;就意味著從藝術形式的較高層次倒退到生活形式的較低層次。形式規範有消極功能和積極功能兩個方面。其消極功能就是形式對生活的限制,它使生活屈從於它的美學規範。其積極功能表現在使規範本身日益精緻、豐富,通過藝術技巧爭取自由的表現力以概括更廣更深的生活,同時它促進新的形式規範的產生但形式規範過分繁瑣、僵化,往往使形式本身不可避免地走向沒落。“八病”形式規範被唐代律詩所取代。文學形式審美規範,最主要的特點是有機統一和多樣統一。文學形式要成為一種成熟的形式,它的審美規範的統一功能必須占一定的優勢,這種優勢能保證生活上升為特殊形象,具備特殊的藝術性。但統一性扼殺了靈活性,形式就變得僵化;就可能脫離生活走向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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