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彰明論

形式彰明論是李普曼關於客觀事實構成新聞的一種觀點。他認為事實只有具備鮮明的、突出的形式,才能成為真正的新聞。他說:“某件事必須確切發生了而且有不易誤解的形式。它可能是面臨的破產的行動,它可能是一次火災,一次撞車,一次襲擊,一次暴動,一次逮捕,一次譴責,採用一個法案,一次演說,一次選舉,一次會議,一位知名公民發表的意見,一篇報紙社論,一次削價出售,一張工資表,一次價格變動,建築一座橋的建議……。必須是一種明白表示的言行,事態的發展必須表現一種確鑿肯定狀況直至某些方面已成為既成事實,新聞才從大量可能的事實中分離出來。”

(李普曼:《輿論學》,中國人民大學新聞系譯版第265頁。)對李普曼這種觀點,F·默特歸納為“形式彰明論”。就是說,事實只有獲得明確形式的時候,它才能成為新聞,反過來說,尚未獲得明確形式的事實不能成為新聞,或者說,新聞只是一種形式突出的事件的報導。李普曼的這種形式彰明論新聞觀念,是美國嚴肅報刊實踐的理論表現,這種新聞觀念也是一種客觀性理論,它力求從事實本身的客觀存在的形式方面確定新聞事實的特徵。按照這個理論,一個新聞報導者可以比較容易地把新聞事實從非新聞事實中分離出來;並且依據這種理論,新聞報導在內容上可以少一點不痛不癢的水分,多一點動態感,多一些事件性。李普曼強調,“新聞並不告訴你種子如何在地里發芽,但它告訴你第一顆芽是什麼時候出土的。”(同上書,第266頁)但李普曼的形式彰明論中的客觀主義,卻是一個缺陷。因為它只注意事物的發展是否具有了“明確形式”,而忽視事實的社會意義。從形式上說,一次撞車,一次演說,一次削價銷售等等,固然形式彰明而突出;但如果撞車並無重大損失或社會意義,一次演說只不過是老生常談而無實質性的新思想,一次削價出售既不反映普遍性的經濟狀況又不反映銷售單位的財政問題,還不足以成為典型的新聞。不問事實的內涵如何、意義大小,主張一種無傾向的唯事實論,還不能揭示出新聞的本質。人們在報導、傳播、接收新聞的時候,主要的注意力並不在於形式而在於有無意義,只有那些具有一定認識價值的事實,才有可能成為報導的對象。事實的顯赫性、突出性來源於認識價值的大小,甚至它本身就是一種認識價值所具有的外部形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