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工作時間制

彈性工作時間制是亦稱“靈活上下班制”。指在乾滿制度規定的工作時間的前提下,工作日內有一部分時間由職工自行安排和選定上下班時間,以代替統一固定的上下班時間的制度。彈性工作時間制於50年代末產生於聯邦德國,當時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員工上下班交通擁擠的問題。從70年代開始,在西歐和拉美一些國家中不斷擴大彈性工作時間制的實施範圍。

彈性工作制的工作時間由兩部分組成:(1)核心時間。即規定的,所有員工都必須到班的時間;(2) 彈性時間。指員工可以在這段時間內自由選定上下班時間,但它必須等於制度工作時間減去核心時間。例如,某飯店規定的工作時間為八小時。營業時間從早上六時至晚九時。飯店規定從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半為核心時間,其中有半小時為午餐時間。在這個時間內,所有的員工都必須上班,其餘的時間則為彈性時間,員工可以在這八個半小時裡任意選定兩個小時作為上班時間。除上述的形式外,彈性工作制還有其他形式,如有的不規定核心時間,只要求每周乾滿規定的工作時間。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制,可以減少工作人員的事、病假及遲到早退等現象,有利於工作效率的提高。但它也給勞動過程和組織及管理帶來一定的困難。因此,彈性工作時間要以較高的管理水平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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