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式訴訟

彈劾式訴訟又稱“控訴式訴訟”。主要實行於奴隸制民主共和國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國家的一種訴訟形式。

其基本特徵是:(1)控訴與審判職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2)案件一般均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由法院直接受理。公眾起訴作為私人起訴的一種補充形式。(3)訴訟當事人雙方地位平等,對各自的訴訟主張負舉證責任。法官只能根據控告的內容和範圍進行審理,不主動追究犯罪。在聽取原、被告雙方提出的訴訟主張和證據後作出判決。(4)審判實行公開原則、言詞辯論原則和陪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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