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轉換證券

強制轉換證券

強制可轉換證券(Mandatory Convertibles)與選擇性可轉換證券相對,投資者沒有權利在未來要求現金支付。故在信用評級中,其被視作普通股的替代品,不易造成信用評級的下降。而選擇性可轉換證券則被視為債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制可轉換證券
  • 外文名:Mandatory Convertibles
  • 形式:單元結構非單元結構
  • 概念債券轉換為公司的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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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介紹

強制轉換證券 英語為:mandatory convertible security;mandatory convertibles。必須進行特徵轉換的證券,多為債券轉換為公司的普通股。這種證券的持有人沒有轉換選擇權,待公司認為轉換條件成熟時,這些證券必須根據規定進行轉換。

形式

單元結構

(Unit Structure)
它由兩個部分組成,(a)30年期的次級債;(b)公司對同一投資者發行的3年期股票購買協定,這個協定3年後會產生一個可變的股票支付機制。
優點:稅收減免

非單元結構

(Nonunit Structure)
它通過發行優先股和3年內數量可變的普通股支付機制,這種支付和發行人支付時的股價相聯繫,優先股在普通股支付後到期。
適用:不能從稅務減免中獲益或者希望更高權益比例的公司。
優點:最大化其權益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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