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引產

強制引產,是指對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懷孕婦女,被計生辦違法實施了終止政策外二胎妊娠手術的行為。2012年6月,陝西安康一懷孕7個月的母親,在沒有通知家人的情況下,肚中胎兒被強制引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制引產
  • 解釋:終止政策外二胎妊娠手術的行為
  • 處理結果:至少應該受到“行政處分”
  • 危害:導致不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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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簡介

2012年6月,網曝安康一懷孕7個月的母親,在沒有通知家人的情況下,肚中胎兒被強制引產。對此,鎮坪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在其官網回復,稱該孕婦屬於政策外懷孕,陝西鎮坪縣曾家鎮人民政府是依據《陝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對孕婦馮建梅依法實施了終止政策外二胎妊娠術。
計生辦“強制引產”已經不是個案,在很多地方都有發生。網上搜了下,因為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而被計生辦“強制引產”的案例實在太太多,令人觸目驚心。有些受害人抗訴到法院,也沒有得到解決,被計生部門“強制引產”成了一些公民心中永遠的痛。

處理結果

2012年6月14日,安康市政府向“安康強制引產”的當事人及其家屬致歉,並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停職調查,待事件查清後對相關人員嚴肅追究法律和紀律責任。安康市政府初步決定,對鎮坪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局長江能海、鎮坪縣曾家鎮人民政府鎮長陳抨印、鎮坪縣曾家鎮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辦公室主任龍春來停職調查,待事件查清後對相關人員嚴肅追究法律和紀律責任。陝西省人口計生委已派調查組前往安康市調查懷孕7個月孕婦遭強制引產一事,並向當地政府提出了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要求。

網路評論

據了解,把當事人強行抓去引產,不僅沒有法律依據,同時也是違法的,而且涉嫌犯罪。首先,計生部門工作人員不是警察,沒有強行帶走公民的權力——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其次,“強制引產”行為不具合法性,在20世紀80年代,一些地方的《計畫生育條例》中確實規定“凡是計畫外懷孕的,必須採取人工流產或者引產手術。”但在上世紀90年代,這樣的表述已經被刪除,改為“凡是計畫外懷孕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既然規定沒說必須要“強制引產”,那么,計生辦“強制引產”就是濫權和違法。
2002年實施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畫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並且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計畫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強制引產”顯然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權,可見,依照《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實施“強制引產”的計生辦工作人員至少應該受到“行政處分”。

危害

強制流產的次數過多會導致不孕的。不孕的原因大部分為輸卵管的炎症和堵塞造成的。多次的引產對子宮及身體都有一定的損害。嚴重會導致不孕。曾經懷孕過或人工引產過,而一年後沒有採取避孕措施又不能懷孕的稱為繼發性不孕。造成繼發不孕的原因有:人流、附屬檔案炎、輸卵管不通、卵泡發育不良等。
和很多人流相同,因為手術器械消毒不乾淨或手術操作不當等因素,也會導致宮腔感染。不過在引產當中,經常會同時出現大量出血,進而把引產手術帶來了很大的難度,有可能會導致宮體感染、術後閉經等。
一般來說引產後最好要等1年後再懷孕為好,如有特殊情況,至少也要等待半年後再懷孕。因為各種流產都要進行吸宮或刮宮,以便將宮腔內胚胎組織清除乾淨。在手術過程中,子宮內膜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術後需要有一個恢復過程,如過早地再次懷孕,這時子宮內膜尚未徹底恢復,難以維持受精卵著床和發育,因而容易引起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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