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互惠理論

強互惠理論是一種超越或突破“經濟人”與“理性人”假說的人類行為理論,它認為人類行為可以超越“自利”動機,為了公平正義而不惜付出代價,甚至在預期這些個人成本得不到補償的情況下也這樣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互惠理論
  • 外文名:Strong reciprocity theory
  • 產生原因:起源相關性,重複互動作用
  • 性質:人類行為理論
  • 研究機構:美國桑塔費研究所
  • 適用領域:社會學、生物學、人類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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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互惠理論簡介

人類社會之所以能保持穩定的合作秩序,正是由於一批強互惠者的存在。強互惠理論在近十多年的時間內發展迅速,影響日益重大,已形成了一種跨越經濟學而延伸到社會學、生物學、人類學等學科的綜合社會科學理論。

強互惠理論的起源

強互惠理論產生的原因是基於起源相關性(genetic relatedness)和重複互動作用(repeated interactions)的理論並不能完全解釋人類的合作現象。起源相關性是解釋人類合作行為的一個重要原因,但運用它來解釋人類大量沒有親緣關係的個體間的合作是不可信的。依靠重複交往機制進行解釋雖然可以使對背叛行為進行懲罰成為可能,從而有助於維護群體成員之間的合作。

強互惠理論的研究現狀

強互惠理論認為,人類之所以能維持比其他物種更高度的合作關係,在於許多人都具有這樣一種行為傾向:在團體中與別人合作,並不惜花費個人成本去懲罰那些破壞群體規範的人,即使這些成本並不能被預期得到補償。強互惠能抑制團體中的背叛、逃避責任和搭便車行為,從而有效提高團體成員的福利水平,但實施這種行為需要個人承擔成本。之所以將這種行為命名為強互惠(strong reciprocity),是為了區別一些直接互惠、間接互惠等弱互惠行為。強互惠與利他、弱互惠的區別在於:利他行為是無條件仁慈的,善意不依賴於對方的行為;弱互惠行為要依賴於別人的行為,弱互惠者願意支付短期成本來幫助別人僅僅是因為可以從中獲取長期或間接利益;而強互惠行為則是在目前和未來都不能期望得到收益的情況下支付成本來獎勵公平和懲罰不公平的行為。  強互惠是一種利他性懲罰,不期望現在和未來獲得任何物質回報。這樣就產生了一個讓人困惑的問題:減少個人適應性的強互惠行為如何通過自然選擇得以在人類社會繁衍、更替的過程中演化與倖存?對此,強互惠理論分別基於個體和群體層面的演化給予了解釋。在個體層面上,一些學者認為,如果強互惠行為被看成一個有成本的信號,傳遞了作為伴侶、同謀者或對手所具有的潛在但不能觀察到的品質,那些懲罰違反規範的人可能會獲得收益,他們證明,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即只要高品質個體的比例適中,並且高品質個體相對低品質個體具有更低的信號成本),儘管這種發信號行為起初非常稀少,但它可以在人口中增殖。還有一些學者基於群體選擇理論對強互惠行為的演化進行解釋,認為雖然群內選擇的演化壓力不利於強互惠者,但由於強互惠行為會使整個群體受益,從而在某些情況下群間選擇的壓力可能更偏愛強互惠行為,這使得強互惠行為可以通過群體選擇的力量得以保存和進化。  雖然群體選擇是自然進化的一種非常重要的力量,但群體選擇在漫長的進化過程中最終要在個體層面上留下刻痕。在腦科學發展的基礎上,一些學者積極運用神經生物學工具尋找強互惠行為的證據。蘇黎世大學恩斯特·費爾教授等人設計了採用真實貨幣支付的經濟實驗,他們運用正電子發射成像技術對強互惠行為發生時的腦神經系統進行了觀察,試驗結果顯示,與激勵相關腦區的活躍程度遠遠超過平均水平,這時受試者表現出強烈的懲罰願望並通過懲罰行為獲得較高的滿足,從而支持了強互惠者可以從利他懲罰行為中體會到欲望滿足的假設。這表明強互惠者可以從這種利他懲罰行為本身中獲得預期的滿足,從而會採取具有正外部性的強互惠行為。  由於實驗室中可控制的環境有益於將強互惠的動機與其他關於合作與懲罰的動機隔離開來,因此很多學者使用可控制的實驗室實驗作為證明強互惠行為存在及其重要性的證據,這些實驗包括公共物品實驗、最後通牒實驗以及其他博弈試驗。實驗證據充分表明,在許多社會中,在不同條件下,人群中的相當一部分人會充當強互惠者,他們會自己承擔成本來懲罰那些不合作者。更進一步地,一些學者還運用實驗方法來檢驗強互惠行為是基於不公平的意圖還是不公平的結果。雖然在許多實驗中,預測一個參與者對另一個參與者實施多大懲罰的最重要變數是懲罰者自己的貢獻量和被懲罰者貢獻量之間的差異,但越來越多的證據傾向於認為強互惠者對意圖的重視超過對結果的重視。實驗表明,有意圖的不公平或背叛行為與隨機過程控制的不公平或背叛行為相比更容易遭受嚴厲的懲罰,因為強互惠者沒有動機去懲罰不對結果負責的同伴。可見,雖然結果非常重要,但意圖絕對是強互惠行為發生的一個重要依據。

強互惠理論的未來走向

經過十餘年的發展,強互惠理論的影響力日益擴大。但強互惠理論卻仍處於幼年期,還需繼續完善,筆者認為,未來可能有四個發展方向:  第一,強互惠理論有一個重要的假定,即懲罰和合作的特徵是聯繫在一起的,構成了一個所謂的“強互惠”基因。然而並沒有一個先驗的原因來表明這些特徵是聯繫在一起的。事實上,這些特徵更有可能是分離的。根據人類學記錄,懲罰並非僅針對背叛者,一些懷有惡意的人會懲罰合作者。這樣,依靠懲罰行為保證的合作不一定就是穩定的。因此,強互惠理論一個重要發展方向將是從動態演化角度考察當合作與懲罰特徵分離時,二者的協同演化對群體合作秩序的影響。  第二,搜尋違規者及懲罰行為本身都給強互惠者帶來了成本。在強互惠理論中,強互惠行為能成功演化,要求強互惠者能以低成本對背叛者進行懲罰,即懲罰行為本身對背叛者造成的傷害要大於強互惠者為此付出的成本。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因為人類是惟一具有以低成本對受罰者施加嚴厲處罰能力的物種,這源於他們高超的製造工具和狩獵的能力。但現實中低成本的懲罰行為並非總是可行。到底是什麼機制來保證強互惠者的懲罰行為在人類社會中的有效性呢?對此,強互惠理論必須要探討人類降低懲罰成本的若干機制,並分析它們的作用機理及對強互惠行為和合作秩序演化的影響,這會擴大強互惠理論的解釋力度和套用範圍。  第三,強互惠理論沒有考慮到懲罰引起的報復行為,這有悖於常識。人們對懲罰的反應並非總是容忍,報復也是經常的。在很多情況下,懲罰並非事情的結束,反而是故事的開始。強互惠者的懲罰常會引致背叛者的報復,從而引起連鎖報復行為或“軍備競賽”。在現實中,我們可以觀察到大量針對懲罰的報復行為,比如警察穿防彈背心以防犯罪分子的報復,而報復行為無疑會降低群體的均衡懲罰水平與合作水平。因此,合作的演化模型必須考慮到針對強互惠的報復行為,並考察報復行為對強互惠與群體合作秩序的影響。  第四,在研究方法上,隨著經濟學研究中跨學科尋求科學依據意識的增強,強互惠理論必將更加積極地從腦神經科學、實驗經濟學、心理學中尋求理論依據。在研究中,實驗室實驗、數值模擬、複雜系統理論、神經生物學、動態演化等各種研究工具將層出不窮,這會給強互惠理論的發展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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