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柱(原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

張金柱(原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

1997年8月24日晚,張金柱酒後駕車逆向行駛,將一個孩子撞飛,不治身亡;孩子的父親和腳踏車則被卷在車下拖著狂奔,留下一條1500米的血路,張金柱被判死刑。直到今天,“張金柱”仍然是駕車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詞,該案則成了所謂“輿論殺人”的典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金柱
  • 逝世日期:1998年2月26日
  • 職業:原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
張金柱案——中國媒體開始以前所未有的深度來干涉社會,成為監督的一種力量。
張金柱,原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分局政委。
1997年8月24日21時40分,張金柱駕駛一輛牌號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轎車,撞著了各自騎車的蘇東海、蘇磊父子。11歲的蘇磊被當場撞飛,將皇冠車的擋風玻璃撞了一個破碎的大窩;他的父親蘇東海以及兩輛腳踏車則被卡在汽車左側的前後輪之間,逃跑的汽車拖著蘇東海狂馳幾百米遠。義憤之下,發現此情的行人、計程車等一起對皇冠車圍追堵截,終於將其逼停。
1997年8月25日,剛剛創辦三年的河南媒體《大河文化報》(即現在的《大河報》)在倒頭條的位置刊登了一條新聞:昨晚鄭州發生一起惡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著被撞傷者狂逃,眾計程車司機懷著滿腔義憤猛追。
大河報的報導迅速被全國媒體轉載。不久,在知識分子中具有深刻影響力的《南方周末》對此事進行報導,隨後,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也播出對此案的調查。張金柱案從中原進向全國,成為全國人民憤怒情緒的發泄點。正如張金柱的律師所說,張金柱已經超過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變成了公安隊伍中違法亂紀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隊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
在全民聲討的強大輿論中,張金柱案走向法庭。當年12月3日,鄭州市中院公開審理此案,鄭州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審過程,大量市民聚集收聽。
張金柱
 1998年1月12日,張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張不服提起抗訴,河南省高院維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張金柱被執行死刑。之後數年,“張金柱”成為駕車肇事逃逸者的代名詞。
9年之後,62歲的大河報前副總編馬雲龍談起張金柱案的報導,說:“如果它是一個標誌,那就是表明媒體開始以前所未有的深度來干涉社會,成為監督的一種力量。”
在被處死前,張金柱說,我是被記者殺死的。此話至今餘波猶在。馬雲龍回想張金柱案的報導,依然覺得整個過程並沒有明顯的紕漏。“我們很克制,始終不以新聞報導代替司法審判。”
2002年,一家出版社出版了《第一種危險——張金柱惡性交通肇事案真相調查》一書。此書被認為是為張金柱翻案之作,作者在肯定了輿論監督的強大力量之後質疑:倘若新聞本身出了問題怎么辦?
馬雲龍認為這種質疑毫無理由,他認為,中國輿論監督剛剛開始,還遠遠不是討論“新聞殺人”的時候,中國人更需要的是話語空間。
1998年1月12日,張金柱一審被判死刑。當天下午,馬雲龍即寫就一份內參,認為張金柱“罪不容赦”,但“罪不當誅”,送往河南省高院等司法及權力高層。1月14日,新華社河南分社也發了相同立意的內參。
1998年2月16日,河南省高院維持了一審判決。10天后,張金柱被執行死刑。
那么,是新聞輿論監督干預司法獨立嗎?法學博士許志永在談到張金柱案時說道:公眾的憤怒僅僅是情緒的發泄而已,公眾憤怒未必引發相應的司法宣判。他進一步闡述,法院能否進行合法判決的責任不在於記者寫了什麼樣的文字,而在於法院自身,記者從來都沒有權力命令法院怎么判。問題的關鍵在於法院能否抵抗干擾,法院有權力、更有責任按照法律的程式判案。
更有論者明確指出,新聞輿論只對事實真相負責,不對司法審判對錯負責,司法公正只能由法院和法官承擔責任。
然而,自從輿論監督登上前台,輿論監督干預司法獨立的聲浪便如灰蛇草線般如縷不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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