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贊群,男,漢族,1972年12月出生,湖南湘潭縣人,大學學歷,1991年9月參加工作,199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湘潭市雨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1年1月12日,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贊群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72年12月
- 出生地:湖南湘潭縣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1991年8月至1995年4月,歷任湘潭縣雙板橋鄉農技員、計育專乾、雙板橋鄉副鄉長;
1995年4月至2003年11月,歷任古塘橋管區副主任、計育辦主任、雙板橋管區主任、黨總支書記,河口鎮副鎮長,河口鎮河口管區主任;
2003年11月至2010年8月,歷任任湘潭縣姜畲鎮副鎮長,姜畲鎮黨委副書記兼政協聯工委主任;
2010年8月至2016年5月,歷任湘潭縣響塘鄉黨委副書記、鄉長,雨湖區響塘鄉黨委副書記、鄉長,雨湖區響塘鄉黨委書記;
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任雨湖區鶴嶺鎮黨委書記;
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任雨湖區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9年3月--任湘潭市雨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7月16日,湘潭市雨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張贊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雨湖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雙開處理
2020年1月,經雨湖區委批准,雨湖區紀委監委對時任雨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張贊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贊群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大吃大喝,違規使用公車;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房產、財產等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服務對象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並藉機斂財;違反民眾紀律,在發展黨員、選舉村支書、推選人大代表等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充當趙傑涉惡行為的“關係網”“保護傘”,造成不良影響;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活動;違反生活紀律,貪圖享受、追求低級趣味,參與打牌賭博並造成不良影響;收受他人賄賂並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張贊群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黨的理想信念,黨性意識極其淡薄,對黨紀國法毫無敬畏,道德敗壞,徇私枉法,收受賄賂,嚴重損壞了黨和政府形象,破壞了經濟社會秩序,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雨湖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雨湖區委批准,決定給予張贊群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按程式終止其雨湖區第六屆黨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21年1月12日下午,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在湘潭市看守所公開開庭宣判一起受賄案件。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0至2019年,被告人張贊群利用擔任湘潭縣響塘鄉鄉長,雨湖區響塘鎮黨委書記,雨湖區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之便,在工程項目、人大選舉、村黨支部換屆等事項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趙某、黃某樹、鄒某德、楊某峰等人賄賂款總計人民幣112.74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贊群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案發後,被告人張贊群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贊群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以被告人張贊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張贊群受賄所得贓款112.74萬元及孳息,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宣判後,被告人表示服從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