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益興(犯搶劫罪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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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7日,聊城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益興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共24193元。

人物事件,一審宣判,

人物事件

2014年3月21日10時左右,張益興在東阿縣環球路西關中學南十字路口,乘坐女司機唐某駕駛的車輛返回東阿縣銅城街道家中,約定打車費20元。到目的地後張益興下車回家,讓唐某在門口等其取錢支付打車費。
後來,因無錢支付乘車費用,張益興又返回唐某的車內,編造理由先要求將其送到東阿縣新城街道卜莊村、曹植公園西門以伺機搶劫,因兩地有人無法動手又將唐某騙至一條偏僻胡同內。
停車後,張益興趁唐某不備從駕駛座後方用電線勒住她的脖子,後將唐某上身拖倒至駕駛室後排座位,用菜刀行兇致唐某死亡。在車內找到3600元現金後,張益興駕車將唐某屍體拉至一處廢棄機井屋內焚屍。

一審宣判

2014年11月7日,聊城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益興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共241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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