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正波(武漢某高校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

張正波(武漢某高校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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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正波,男,武漢某高校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博士。

2015年,張正波因其參與同學辦廠生產定製類化學品,被以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刑拘。

2018年5月2日,湖北高院裁定張正波等人涉毒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9年6月25日,武漢市中級法院認定張正波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有自首情節,將原判的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1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正波
  • 職業:教師
  • 性別:男
  • 職務:武漢某高校副教授、博士
人物簡介,人物事件,成立公司,非法生產,涉毒被刑拘,提起公訴,一審,二審,高院裁定,案件爭議,重審,

人物簡介

張正波,武漢某高校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博士。

人物事件

成立公司

2005年,張正波和朋友楊某等人,共謀生產銷售尚未被中國列入管制的精神類藥品,並在漢成立了一家化學有限公司。後培訓工人生產製造,產品全部銷往英美等國家和地區。公司成立之初,由張某提供了部分產品的合成方法,張某、楊某根據客戶需求及管制制式的變化,積極研發可以替代管制品的新產品,採用編號的方式為產品進行退補,並編制生產工藝流程。
張正波
其主要生產及銷售的產品為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公司稱為4號),生產中所需的製毒化學品均通過向私人非法購買等非正常渠道獲得。

非法生產

2014年該公司生產的主打產品4號以及5號、13號、20號、45號等產品,被我國列入一類精神藥品管制目錄,但由於利潤巨大,張某、楊某等人在未獲得精神藥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依然繼續進行該產品的非法生產銷售。
公司法人代表楊某主要負責產品銷售訂單和客戶聯絡,副教授張某負責技術指導,馮某負責收取貨款、下達生產指令、採購原料、包裝發貨及會計工作,化學專業研究生鮑某負責研發新產品、改進產品工藝及指導工人生產。
2014年11月25日起,武漢海關駐機場辦事處郵檢科檢查發現,包裹中有晶體狀物品呈毒品陽性。

涉毒被刑拘

2015年6月16日,武漢海關緝私局偵查人員在光谷一小區先後抓獲馮某、張正波,次日在該公司實驗室抓獲鮑某,同年7月6日,楊某主動投案。
2015年6月17日,武漢海關會同湖北省公安禁毒部門成功偵破“張正波等人製販新精神活性物質案”,抓獲犯罪嫌疑人8名,搗毀毒品加工窩點1處,繳獲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簡稱:Methylone,我國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4千克、疑似新精神活性物質20餘千克及半成品、製毒原料和設備一批。
經鑑定,快遞包裹內物品及製毒窩點查獲產品均為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共繳獲一類精神藥品約4公斤,疑似國家管制精神類藥品20餘公斤。

提起公訴

2016年10月8日,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張正波、馮某、鮑某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

2016年12月5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案件於2017年4月13日宣判,4人刑期最高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最低為有期徒刑15年。其中張正波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4人均提起抗訴,後馮某撤訴。
一審庭審現場一審庭審現場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7條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列管的一類精神藥品,並不完全等同於毒品。”抗訴人中,張成家屬及代理律師認為,麻精藥品有雙重屬性,是否為毒品,需要看是否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學界亦有類似聲音。

二審

二審後,張正波的辯護律師朱明勇曾向化學界、緝毒工作資深人士請教,發現其中所指控的“4號產品”,實際屬於一種抗抑鬱藥,在不少國家並非管控物質。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武漢大學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何榮功曾對管制麻精藥品的性質有過精闢的論述,他指出,與甲基苯丙胺(冰毒)“天然”就屬於毒品不同,《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中所明確規定的麻精藥品,在性質上系藥品,具有醫療和科學價值,只有在非法作為毒品使用的場合,才屬於刑法中規定的毒品。所以,對於實踐中買賣、運輸麻精藥品的行為不能一概簡單地認定為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要注意考察麻精藥品的使用是否合法及其實際用途,進而準確定性。

高院裁定

2018年5月2日,湖北高院裁定張正波等人涉毒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案件爭議

一審時,張正波親友及同事曾在旁聽後,認為張在整個事件中的參與度極低——其同學成立的企業在生產國外定製的化學品時提供諮詢,為“新產品提供合法性把關”,且從未從中分紅或參與實際經營管理,而該企業所生產的化學品並非毒品,只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發布《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於2014年生效)時涵蓋有他們生產的部分化學品。張正波在一審時表明,他是事後才知道這一情況,且立即建議企業停止生產相關產品。有最高法院前法律專家指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果要將國家管制的麻精藥品認定為毒品,一般需要查明麻精藥品的流向與用途。也就是說,在本案中,要將涉案化學品認定為毒品,需要查明那些國外下單購買的化學品最終的流向與用途方能認定。
進入二審後,張正波的辯護律師朱明勇曾向化學界、緝毒工作資深人士請教,發現其中所指控的“4號產品”,實際屬於一種抗抑鬱藥,在不少國家並非管控物質。
有專家指出,該案除去案卷本身存在的諸多問題外,更給化學界、化工生產企業一個很危險的信號——近年來,我國從事這種訂單式化學品生產的企業不斷增加,它們在為海外完成定製化學品時,往往無法考察定製方的最終用途,但若參照本案,則很多企業主、員工都有面臨刑事重罪的危險。“可以說,這是事關整箇中國化學界的大事。”

重審

2018年11月26日,從張正波親屬及其辯護律師處獲悉,重審開庭時間將於11月27日在武漢中院開庭。該訊息從武漢中院官網得到了證實。
2019年6月25日,武漢市中級法院認定張正波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有自首情節,將原判的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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