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東陽(原瀋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張東陽(原瀋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張東陽,男,法學碩士。1983年從瀋陽市警察學校刑偵專業畢業後,即開始了其18年的警界生涯。

2015年1月19日,張東陽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東陽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遼寧瀋陽
  • 出生日期:1964年8月
  • 職業:公務員
  • 畢業院校:瀋陽市警察學校
人生經歷,個人榮譽,違紀被查,立案調查,被雙開,立案偵查,一審判決,事件反思,

人生經歷

1981-1983年瀋陽市警察學校刑偵專業學習;
1983-1989年瀋陽市東陵區公安分局長白派出所民警;
1989-1991年瀋陽市東陵區公安分局刑警一隊偵察員;(1988-1991年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法律專業在職大專學習)
1991-1994年瀋陽市東陵區公安分局凌雲派出所副所長;
1994-1996年瀋陽市東陵區公安分局凌雲派出所所長;
1996-1996年瀋陽市東陵區公安分局治安管理科科長;
1996-1997年瀋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政治處主任(副處級);
張東陽張東陽
1997-1998年瀋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政治處主任(正處級);
1998-2001年瀋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1996-1999年遼寧大學科社與國際共運專業攻讀碩士學位,獲法學碩士學位)
2001-2001年瀋陽市公安局法制處處長;
2001-2001年瀋陽市紀委常委;
2001-2004年瀋陽市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
2004-2004年遼寧省遼中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4-2010年遼寧省遼中縣委書記;
2010-2010年遼寧省遼中縣委書記,瀋陽保稅物流園區管委會主任(兼)、黨組書記;
2010-2011年瀋陽市副市級幹部,遼中縣委書記,瀋陽保稅物流園區管委會主任(兼)、黨組書記;(2007-2010年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工商管理專業在職大學學習)
2011-2013年瀋陽市副市級幹部,遼中縣委書記,瀋陽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主任(兼)、黨組書記。
2013—2014年瀋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代表
2014年2月,涉嫌違紀被調查。
2014年7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4年8月,被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個人榮譽

因偵破劉涌案件立一等功。

違紀被查

立案調查

2014年2月25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遼寧省瀋陽市檢察院檢察長張東陽涉嫌嚴重違紀,被遼寧省紀委立案調查。
有訊息人士指,張東陽案發,或緣於其任職遼中縣委書記期間的問題。在其“落馬”前,有遼中縣官員被紀檢部門調查,被調查者進一步“供出”了張東陽。另有人士指,張東陽案抑或涉及土地與非法集資建房等事項。
遼寧大學商學院教授張舒,亦在近年來多次實名舉報瀋陽市檢察院工作人員涉嫌貪腐的問題,並直斥“張東陽多次、多條違反‘檢察長職責’規定,涉嫌包庇”。

被雙開

2014年7月15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相關規定,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決定並報遼寧省委批准,給予張東陽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8月,日前,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張東陽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經查:2011年,張東陽應其表弟史海鷹的請託,請求時任瀋陽市和平區區長、滿融經濟區管委會主任林強在史海鷹企業動遷補償過程中給予關照。林強將此事安排給時任滿融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馬英奎辦理。史海鷹在陸續獲得補償之外,更通過弄虛作假獲得非法收入合計1.09億元。為表達感謝,2012年至2013年間,史海鷹先後6次送給張東陽人民幣570萬元、美元5萬元。

一審判決

2015年1月19日,根據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宣判,張東陽犯受賄罪,涉案總金額達1000餘萬元,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事件反思

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瀋陽市檢察院原檢察長張東陽受賄1000餘萬元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半月談記者在長達38頁的判決書中發現多處張東陽交代問題時的自述,字裡行間不僅反映出其瘋狂斂財、走向覆滅的扭曲人生,也暴露出貪官身邊行賄者的真實面目。
升遷中,行賄者與貪腐官員共生共榮
張東陽收受其表弟史海鷹的賄賂,既是其受賄系列案中數額最大的一筆,也是其利用職權非法攫取國家財產最典型的一案。
2011年瀋陽市和平區滿融經濟區按照政府規劃,對區內地塊進行征地拆遷。為此,瀋陽市和平區政府於2011年3月下發通告,從通告之日起,禁止任何單位及個人新建、擴建房屋。同時,滿融經濟區管委會也按照擴遷計畫陸續發布拆遷通告。
由於史海鷹經營的海鑫機械加工廠、福海樓酒店均坐落在滿融經濟區,他打起了套取巨額拆遷補償資金的算盤。在相關通告發布後,史海鷹開始在其租用的158畝土地上惡意搶建房屋。他明知故犯的底氣,正是來自時任瀋陽市遼中縣縣委書記的表哥張東陽。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張東陽在吃飯時遇到了時任瀋陽市和平區區長、滿融經濟區管委會主任林強,張東陽請他在史海鷹獲得動遷補償過程中給予關照。張東陽多年任遼中縣委書記,而林強與其搭班子當過遼中縣長。林強當即表示:“沒問題!領導交辦的事兒一定得辦好。”此後林強將此事安排給時任滿融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馬英奎,在馬英奎的幫助下,史海鷹的企業2012年前後陸續獲得國家土地拆遷補償總額為1.09億元。經查,史海鷹除了向張東陽行賄總計570萬元及5萬美元,還向林強行賄200萬元,向馬英奎行賄130萬元及4萬美元。
張東陽在法院宣判現場聽候法官宣判張東陽在法院宣判現場聽候法官宣判
判決書中有這樣幾大段張東陽交代問題的口供:
事情辦完後我告訴史海鷹:“我跟林強已經打過招呼了,林強也挺夠意思,有困難你就直接去找他吧。”不久,史海鷹和我說:“大哥,聽說瀋陽市政府又要競聘了?你應該研究了,你是咱們親戚的‘大樹’,你越高我們借的光不就越大嘛!”我說:“我也正在研究爭取,但是需要花不少錢。”他跟我說:“哥,我給你拿200萬。”我說:“行。”2012年5、6月間的一天,史海鷹用幾個大紙箱裝了200萬元送到我在遼中縣的家中。又過了一個多月,史海鷹問我:“大哥,你那事兒運作得怎么樣了?”我回答說:“情況挺好,人氣挺旺,民眾基礎不錯,但還得努力。就怕跟我競爭的人有找上邊人給說話的。”史海鷹問我:“要不咱也往上邊找找人,錢夠不夠?”我說:“行不行咱也得盡最大力量。如果你體格還行,就再給我拿兩個。”史海鷹說:“你需要我就想辦法,沒問題。”幾天后,史海鷹再次用四個大紙箱裝了200萬元送到我家裡。
2013年1月初我當上了瀋陽市檢察院的檢察長,史海鷹覺得我辦事的力度更大了,為了感謝我幫他繼續辦動遷補償的事,也是為了以後求我辦其他事,又陸續送給我幾筆錢。除了他以給我媳婦買車名義送她的100萬元之外,總共送給我470萬元和5萬美元。
落馬後,行賄者對貪腐官員棄若敝屣
大權在握之日,開發商趨之若鶩。2013年5月,已任瀋陽市檢察長的張東陽,帶著老婆劉某某和從美國留學回國的兒子張某某,來到瀋陽某房地產公司老闆付某某的公司參觀,付某某在瀋陽有多個樓盤正在開發。其間,張東陽讓兒子張某某跟著付某某學做生意,並請付某某在張某某做生意方面給予幫助,付應允。付某某請求張東陽日後幫其解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相關事項,張東陽也滿口答應。
2013年6月,付某某以給張東陽的兒子張某某做生意為名,讓其妻子程某某送給張東陽的妻子300萬元現金。在張東陽授意下,此筆錢後存到張東陽姐姐張某某名下。
張東陽將付某某的交情看成是自己人生的“機遇”,然而,令張東陽萬萬沒有想到的是,自己一旦失去利用價值,便被昔日“鐵哥們”棄若敝屣。
2014年1月張東陽被遼寧省紀委“雙規”。2月的一天,張東陽的姐姐張某某、妻子劉某某把付某某叫來商議對策。劉某某告訴付某某:“張東陽被‘雙規’了,你以前給張東陽的300萬元可能被調查。”張某某對付某某說:“要是辦案人員找到你調查的時候,你就說這300萬元是借給張東陽的。”付某某當場回絕。張某某又說:“我想把我家這棟樓給你,就當做張東陽把這300萬元退給你了。”付某某還是沒答應。張某某又提出:“要不我與你簽訂一份工程契約,這300萬元就當做你撥付給張東陽的工程款。”付某某也沒有同意,然後轉身離開。
對於張東陽,當初受賄的300萬元現金瞬間變成幾十年的刑期;對於行賄者來說,他們只有永恆的利益,沒有永恆的“交情”。
遏制行賄犯罪,最佳化官員執政環境
張東陽案件中幾筆主要構成犯罪事實的受賄,均為私企老闆和個體開發商行賄。張東陽出身平民,曾有過奮鬥的輝煌,其墮落軌跡發人深省,也令人惋惜。究其原因,除了其本身隨著官位的上升、權力的放大,私慾膨脹,也說明體制機制存在漏洞,其中之一便是對行賄犯罪打擊不力,對企業家行賄的剛性約束不足。
近年來,查處的相關案例反映,一些企業家為了謀取利益往往將黨員領導幹部視為尋租對象,重金收買,導致經受不住誘惑的官員走上為行賄者賣命的不歸路。在官員落馬被判刑的同時,一些行賄人卻因主動交代配合調查而被免於刑責、逍遙法外。這種明顯失衡的規定已成貪腐案件頻發的原因之一。如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朝陽市原市委書記宋勇,2011年因巨額受賄罪被判處死緩。2014年,宋勇的繼任者陳鐵新也被立案調查,令辦案人員驚愕的是,正是對宋勇行賄的幾個企業老闆,幾年之後又把陳鐵新拉下了水。
針對此,反腐專家建議通過立法等改革現行體制機制,重拳打擊行賄者,最佳化幹部從政環境。反腐敗兩手都要硬,一方面加大針對領導幹部的監督檢查力度;另一方面要嚴打行賄犯罪,徹底改變“行賄多,行賄罪少”的不良現狀,形成“不敢賄”、“不能賄”、“不想賄”局面。(文字來源半月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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