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輝

張智輝

張智輝,法學博士,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改辦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二級研究員、中國檢察官協會秘書長、中國檢察學研究會秘書長等職,主要研究領域為刑法學、檢察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智輝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陝西武功
  • 出生日期:1954年
  • 職業:政府官員
  • 畢業院校:西南政法學院
人物簡介,人物生平,代表作品,學術論文,學術著作,學術思想,

人物簡介

1954年生於陝西武功。1978年9月,在軍隊服役6年之後,考入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1981年底以優異成績提前畢業並考入中國人民大學,師從我國刑法泰斗高銘暄王作富教授,攻讀刑法專業碩士學位。1984年底獲法學碩士學位之後,被分配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工作。在從事了十餘年的編輯出版工作之後,於1996年2月調入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所工作。
張智輝張智輝
歷任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2007年11月至2009年5月掛職任天津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改辦主任。
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任命張智輝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第三屆和第四屆中國檢察官協會秘書長。
主要著述有:《國際刑法通論》、《刑事責任通論》、《犯罪學》、《新中國刑法的理論與實踐》(合著)、《刑法爭議問題研究》等30餘部;及論文“論國際刑法中的普遍管轄原則”、“刑法修改隨筆”等40餘篇。

人物生平

張智輝教授1972年參軍。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學院(後改名西南政法大學),成為該校恢復後的第一屆學生。他在大學就讀期間就開始了進行理論研究的學術生涯,在《法學研究》1882年第2期上發表了第一篇學術論文《試論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理論根據》。1982年1月考入中國人民大學,師從高銘暄王作富教授攻讀刑法專業碩士學位。在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張智輝教授開始了對刑事責任、犯罪學和國際刑法的系統研究,這三個方面成為張智輝教授從事刑法理論研究的主要方向,撰寫並發表了多篇很有價值的學術論文。此外,在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張智輝教授還參與翻譯了《英國刑法導論》、《肯尼刑法原理》(華夏出版社1989年出版)、《新犯罪學》(華夏出版社1987年出版)、《國際刑法典草案》(西南政法學院《國外法學參考》1984年增刊)等多部譯著。1984年12月碩士畢業後,張智輝教授分配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從事出版編輯工作。1986年,張智輝教授以其碩士論文為基礎增訂出版了第一本專著《我國刑法中的流氓罪》。二十年來,張智輝教授在刑法理論的前沿方面刻苦鑽研,筆耕不綴,先後出版了8部學術專著。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張智輝教授是國內最早在國際刑法學研究方面進行系統研究的學者之一,至今仍在中國國際刑法學研究領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1996年,張智輝教授調入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所(2004年1月改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又開始了檢察學研究工作,先後發表了多篇具有理論指導意義的檢察學研究論文;同時,張智輝教授作為檢察理論研究所的負責人,帶領從事檢察學研究的一班人,從中國實際出發,理論聯繫實際,積極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檢察理論,為中國檢察理論的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張智輝教授一直從事刑事法律科學和檢察學研究工作,其在刑事法律科學方面的主要研究方向為:刑法學、犯罪學、國際刑法學。學術成果主要有:個人著作8部,主編、參編、參加翻譯學術著作54部,發表論文80餘篇,獲各類科研成果獎16次。其中,獨著《刑事責任通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出版)於1999年獲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獎項“全國檢察機關精神文明建設金鼎獎”圖書一等獎第一名;擔任第一編主編的國家哲學社會科學“九五”規劃重點科研項目《中國預防犯罪通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出版)獲中國圖書一等獎;擔任主編的《司法改革熱點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於 2001年獲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獎項“全國檢察機關精神文明建設金鼎獎”圖書一等獎第一名;獨著“刑法改革的價值取向”於2003年獲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獎項“全國檢察機關精神文明建設金鼎獎”論文一等獎第一名。

代表作品

1、《理性地對待犯罪》,個人專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國際刑法通論》,個人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1999年增補版。
3、《刑事責任通論》,個人專著,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4、《犯罪學》,個人專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5、“刑法改革的價值取向”,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6期。

學術論文

單位賄賂犯罪之檢討
法律監督機關設定的價值合理性
最佳化刑事訴訟職權配置的幾個問題
死刑覆核程式改革與檢察機關的介入權

學術著作

1、《理性地對待犯罪》,個人專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國際刑法通論》,個人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1999年增補版。
3、《刑事責任比較研究》,個人專著,台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版。
4、《刑事責任通論》,個人專著,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5、《犯罪學》,個人專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6、《比較犯罪學》,撰稿並組織編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中國台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增補版。
7、《刑法爭議問題研究》(上、下冊),副主編,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8、《新中國刑法的理論與實踐》,撰稿人之一,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9、《肯尼刑法原理》,譯者之一,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

學術思想

張智輝教授強調刑事法律科學的協調發展,主張刑法學的研究應當同犯罪學和被害者學的研究有機地結合起來,國內刑法的研究應當同國際刑法的研究有機地結合起來,刑事實體法的研究應當同刑事程式法和刑事執行法的研究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對犯罪行為的規範性研究建立在對犯罪過程和原因的實事求是地分析的基礎之上,使對犯罪的法律制裁建立在正當程式和注重效果的基礎之上,從而保證刑法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張智輝教授主張全方位地研究犯罪問題,多視角地尋求預防犯罪的對策。
(一)刑法理性問題
在刑法學的研究中,我國學者普遍關注的是犯罪行為本身以及犯罪構成和定罪技巧,極少對刑法學進行哲學層面的思考。張智輝教授的研究則從刑法的目的性出發,運用哲學思維,注重對理性這一刑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使刑法理論的研究進一步深化。張智輝教授對於刑法理性的研究,豐富了我國刑法哲學的內容,對於構建我國的刑法理論體系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刑法理性論》是張智輝教授的博士論文,是張智輝教授從哲學角度對刑法進行研究的一部力作。
1.關於理性的基礎
關於理性的基礎問題,在西方哲學史上,歷來是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爭論的焦點問題之一。對此,張智輝教授認為,唯心主義與唯物主義關於理性基礎的爭論,是就孤立的個人為前提的,並且都是只看到了問題的一個方面,他們都忘記了任何個人都是歷史的存在物,都是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出現的。張智輝教授提出,從本原看,任何觀念最初形成時都離不開對客觀世界的映象,理性的基礎只能是客觀世界,只能是進行理性思維的人所生存的現實社會。人的社會存在決定人的思想觀念,決定人的理性選擇。不同歷史時期的人、不同階級或階層的人,必然會有內容不同的理性和對理性的不同認識。 由此可以看出,張智輝教授是以辯證唯物主義和唯物史觀來看待理性基礎問題的。
2.關於刑法與理性的關係問題
張智輝教授認為,刑法是以人類的理性來解決社會紛爭所形成的規則,是凝結在規則中的理性。首先刑法本身是一種理性的選擇,其次刑罰的“雙刃性”需要理性的制約,第三,刑法適用的多樣性使刑法不得不依賴於人類理性。理性不僅表現在刑法本身,不僅是對刑事立法的要求,而且要通過刑事司法來實現,貫穿於刑法的制定、適用和執行的整個過程。
張智輝教授關於刑法和理性關係的論述,深刻揭示了刑法中所蘊涵的人類智慧選擇。
3.關於刑法理性的基本內涵
張智輝教授認為,刑法理性就是國家在制定和適用刑法時所表現出來的深思熟慮、自我克制的特性,是指貫穿於刑法始終並保障刑法合理性的根本原則。它以對刑法基本範疇的理性認識為基礎,根據所處社會公認的基本價值準則,確定刑法的目的,並使刑法的制度設定和具體適用自覺地服從刑法目的的要求,以追求刑法目的最大限度地實現。刑法理性的基本內涵有目的性、合理性、節制性三個方面。
4.刑法的理性具有階級特徵和時代特徵
張智輝教授認為,刑法的理性具有階級特徵和時代特徵。理性選擇所採用的價值標準,不僅要受到制定刑法的統治階級的階級利益所支配,而且不可避免的要受立法者在當時所具有的認識能力和社會發展過程中人類所創造的知識財富的制約,要受統治階級所處的社會生存環境特別是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的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樣態的制約,要受到被統治階級的認同程度的制約。這些因素的影響,決定了刑法理性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社會制度和文化傳統的國家,有著不同的內容和不同的表現形式。因此,刑法理性呈現多樣化,不同的刑法理性存在優劣之分。 張智輝教授運用馬克思主義理論來分析刑法理性的階級特徵。
5.刑法理性在刑法立法和司法中的體現
張智輝教授認為,刑法理性應當始終貫徹在創設刑法的立法思想、立法過程和立法結果等要素中,通過各要素中的理性保障刑法存在的合理性。針對我國刑法立法中存在的非理性問題,張智輝教授提出,在立法思想上,應當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充分反映市場經濟對公平的要求,維護和引導人民的公平觀,反對重刑主義;在刑法立法過程中,要堅持立法動議的謹慎性、立法過程的民主性和立法活動的程式性;在立法結果方面,要體現立法精神的一貫性、規範設計的科學性、具體內容的合理性和法律用語的規範性。
刑事司法活動中的理性,是刑法理性的集中體現:一是始終如一的目的性,即刑事司法應當始終按照刑法目的的要求適用刑事法律;二是事實認定的客觀性;三是刑法適用的合理性,即在司法中充分考慮法律原則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公平合理地適用刑法;四是刑法適用的節制性,即嚴格遵守實體法和程式法。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堅持理性原則,重點應當從嚴格依法、節制司法和公正司法三個方面入手,樹立理性的司法理念,制定理性的刑事司法政策,完善合理的司法制度,規範刑事司法行為。
(二)刑法的公平觀問題
關於刑法公平的內涵,張智輝教授認為,公平於刑法,並不是要求刑法適用主體和適用對象平等,而是要求刑法應當在必要的情況下適用於必須適用的對象,而不能濫施刑罰;在解決人的刑事責任的問題時,應當對所有的犯罪主體實現一視同仁的平等原則,不能僅僅因為身份的不同而實行區別對待;在對不同性質的犯罪規定刑罰時,應當在它們之間根據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保持基本均衡,避免畸輕畸重。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觀在刑法領域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要求保護公平競爭,把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的某些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為犯罪,給予必要的刑事制裁。(2)在刑法保護的範圍內切實保障市場經濟中所有合法主體的合法權益。(3)要求公平合理地解決各類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問題,對相同的犯罪規定相同的定罪和量刑標準。(4)要求刑法具有全社會一體遵行的效力,任何實施犯罪行為的人都不能逃避應負的刑事責任,保障沒有構成犯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
張智輝教授提出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過程中強調刑法公平觀的觀點,對於我國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刑事司法的發展,特別是對於發揮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應有功能,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
(三)刑法明確性原則
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刑法不具有明確性,即沒有法律效力。刑法的存在和延續是以其具有明確性為前提的,明確性是刑法存續的保障。刑事立法是保障刑法明確性的關鍵環節。
張智輝教授提出,明確性原則對刑事立法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四個方面:
1.刑事立法應當用明了無誤的語言公開宣布刑罰的基本原則,並在有關條文中準確明了地表達立法意圖,避免在刑法適用和司法解釋中人為地猜測和解釋立法意圖,誤解立法精神。
2.刑事立法使用的語言應當通俗、規範,用詞準確,以使具有中等文化水平的人通過對刑法條文的字面理解就可以清楚刑法禁止的是什麼以及是如何禁止的。刑法的用語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有兩種以上的解釋。
3.刑法的任何規定,都應當具有明確固定的適用範圍,而不應當賦予執法者在這一方面任意決定的權力。
4.刑法的明確性原則要求在刑事立法的過程中儘可能減少任意性規範,儘可能縮小法官自由裁量的範圍。
在刑事立法時,堅持明確性原則,儘量減少模糊性用語,是提高立法質量,增強立法科學性的重要方面,同時也是保證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張智輝教授關於刑事立法明確性原則的主張,仍然具有很強的現實作用。
(四)刑事責任問題
1. 關於刑事責任在刑法中的地位
張智輝教授認為:刑事責任問題是世界各國刑法中共同的根本性問題;刑事責任理論是構建整個刑法理論大廈的支柱。張智輝教授認為,刑事責任論雖然在理論體系上可以與犯罪論、刑罰論和罪刑各論相併列,但是在功能價值上具有基礎理論的意義,應當置於犯罪論之前,而不能置於犯罪論與刑罰論之間。
2.關於刑事責任理論的發展問題
張智輝教授認為,刑事責任始終受到刑法本身所固有的預防犯罪之目的的制約和支配,刑事責任是隨著人們對犯罪的認識的不斷深化而逐步地從犯罪的客觀危害向犯罪人的主體性延伸的,刑事責任的歷史反映了人類對犯罪的制裁從本能到理性的進化。人類隨著對犯罪現象的認識的不斷深入,對同犯罪作鬥爭的經驗的不斷積累,創造了更多的選擇預防和禁止犯罪的方法的餘地;隨著對自己設定和追究刑事責任目的意識的不斷強化,使設定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活動更加自覺地服從於預防目的的要求。刑法制度從本能到理智的每一次進化,都與人們對犯罪原因的認識深化有關,都與刑事責任理論的發展有關。使刑事責任的設定和追究亦即使整個刑法制度更趨向於合理化、更有助於預防目的的實現,是刑事責任理論的價值追求,也是人類文明在刑法領域的理性選擇。 張智輝教授關於刑事責任的理性化趨勢的觀點,是與其在刑法哲學上堅持的刑法理性理論相一致的。
3.關於刑事責任的概念問題
張智輝教授認為,刑事責任的定義應當表述為:“體現國家對犯罪的否定性評價並由犯罪人來承受的刑事上的負擔” 。刑事責任的本質是通過對犯罪行為的否定性評價所表現的個人意志與國家意志的衝突中蘊藏的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衝突。張智輝教授關於刑事責任的定義,基本上是將法律評價說與法律後果說的觀點結合起來,避免了法律責任說的重複定義之嫌,相對於刑罰處罰說、刑事義務說,其概括性更強,因而也更抽象。
4.關於刑事責任的要素
張智輝教授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根據和主體是決定刑事責任存在的三大要素。張智輝教授把刑事責任的基礎作為決定刑事責任存在的第一要素,認為危害行為是刑事責任的基礎;刑事責任的根據是決定刑事責任存在的第二要素,刑事責任的根據是罪過;刑事責任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應負刑事責任的人。
張智輝教授認為,作為刑事責任基礎的危害行為與作為刑事責任根據的罪過的結合使刑事責任得以產生,刑事責任主體則是刑事責任這樣一種法律負擔施加的對象,是刑事責任附著的實體。這三個要素的同時存在和有機結合,就使刑事責任得以產生和存在。
5.關於刑事責任的程度
不同因素對刑事責任的制約程度是不同的,張智輝教授根據各種因素對刑事責任的制約程度,將決定或影響刑事責任程度的因素分為三個序列:第一序列包括行為的性質和罪過的形式,這些因素決定刑事責任的主幹;第二序列包括行為的基本方式、直接結果和罪過的基本內容,這些因素可以決定刑事責任程度的基本框架;第三序列包括行為的非基本的方式、間接結果和其他後果、行為的原因、罪過內容中非基本成分,這些因素可以影響刑事責任的程度。對刑事責任程度進行綜合評價,首先要全面考察決定或影響刑事責任程度的各種因素的有無及其具體內容;然後,著重分析各種因素對行為的危害程度或者行為人的罪過心理的可責程度的影響;在上述考察的基礎上綜合評判刑事責任的程度。 張智輝教授關於對刑事責任程度進行綜合評判的見解,對司法實踐中確認具體的刑事責任大小,具有指導意義。
6.關於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
張智輝教授將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歸納為四項:法定責任原則、行為責任原則、主客觀統一的責任原則和責任刑罰原則,這四項原則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構成一個完整的原則體系,以保障刑事責任的設定和追究既符合目的性又具有合理性。
7.關於過失犯的刑事責任問題
張智輝教授對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根據進行了細緻的分析。過失犯罪之所以要負刑事責任,是因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有罪過的,在客觀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在客觀方面,過失犯罪威脅著人民民眾的生產和生活安全,對社會的發展起了嚴重的破壞和阻礙作用。從主觀方面來看,在過失犯罪的情況下,危害後果的發生是由於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導致了自己認識上的錯誤,並在這種錯誤認識支配下實施了違反規章制度或社會公共生活準則的行為所造成的,因此,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有罪過的。但是由於過失犯罪的行為人都不希望發生危害結果的發生,有的甚至還力圖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它同故意犯罪相比,其罪過的程度就要輕得多。
張智輝教授是我國較早開始系統研究刑事責任問題的學者之一。他於1982年發表了“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理論根據”論文。之後,張智輝教授經過多年潛心研究,於1995年出版了專著《刑事責任通論》,把“對刑事責任的研究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 。刑事責任問題也是張智輝教授在刑法領域的研究重點,對於許多問題,有其獨到的個人見解。當然,由於我國刑法學界對刑事責任的研究起步較晚,在許多問題上至今尚未取得共識,張智輝教授的觀點是眾多學術觀點的一家。他認為在刑法的制定和適用過程中,強調犯罪人的責任,有助於限制刑事立法者和刑事司法者憑藉自己的任性和感情衝動來任意制定刑法規範和任意出入人罪,保持刑法制定和適用的合理性;也有助於教育犯罪人深刻認識犯罪的法律後果,提高犯罪人的責任意識,同時還有助於廣大人民民眾增強對個人行為的社會責任感。
(五)國際刑法
國際刑法領域,是張智輝教授刑法學術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張智輝教授在國內第一次系統翻譯介紹了國際刑法,就國際刑事管轄的各項原則、國際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一般原理、國際犯罪的種類進行了深入全面的論述,並且對中國完善相關國際刑事立法提出了很有見地的立法建議。
1.關於國際刑法的獨立性問題。張智輝教授認為,國際刑法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國際刑法既不同於一般的國際法,也不同於一般的國內刑法,而是由國際法的刑事部分和國內刑法的國際部分相結合而逐漸形成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 張智輝教授對於國際刑法的獨立性問題的論述,深化了國際刑法學的一般理論,國際刑法日益被接受為一個新的法學領域。
2.關於國際刑法學的理論體系構想。張智輝教授認為,國際刑法學至少應當由三個部分組成:一是國際刑法的效力範圍。二是國際犯罪及其刑事責任。三是國際刑法的適用途徑。國際刑法學應當研究國際刑法與各國國內刑法的關係,研究各個國家、各個地區參與國際刑法的實踐,尤其是國家之間在同國際犯罪作鬥爭中的刑事合作。以上三個方面,構成了國際刑法學理論大廈的三大支柱。 張智輝教授關於國際刑法學理論體系的構想,為建立和完善我國國際刑法理論體系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3.關於國際刑事管轄。張智輝教授認為,普遍管轄原則是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國際刑法賴以產生和存在的基本前提之一,它實際包容了其他管轄原則。 在按照公認的國際刑事管轄原則對國際犯罪進行管轄時,可能會出現管轄衝突的問題。對此,應當按照優先管轄權原則來解決。國際公約在規定國際犯罪時,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對國際犯罪行使刑事管轄權:犯罪地國、犯罪人國、受害國、在其領土內發現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國家。
4.關於國際犯罪的概念和構成。張智輝教授對國際犯罪所下的定義是國際社會通過國際公約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並確認其實施者應當受到刑事制裁的行為。 關於國際犯罪的構成,張智輝教授指出:“儘管不同的法系乃至不同的國家對犯罪構成及其要件有著不盡相同的理解、要求和分類,但是對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要求,卻是所有刑法規範中犯罪構成的共性。……因此,具備一定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構成任何犯罪都必需的。國際犯罪當然也不例外。” 構成國際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是危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而為有關國際公約所禁止的行為,主觀要件(心理要件),是指犯罪人在實施國際犯罪行為時對該行為或其結果的心理狀態,國際犯罪的主觀要件基本上應當確認為故意。
與其他學者的定義相比,張智輝教授從更為嚴格的意義上對國際犯罪進行了界定,他強調國際犯罪的國際公約違反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這也是他“關於國家不是國際犯罪主體的觀點的合乎邏輯的結果。”
5.關於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原則問題。張智輝教授認為,對於已經發生的國際犯罪,應當按照有罪必罰原則、個人責任原則、罪刑均衡原則、雙重責任原則等原則,追究刑事責任。
6.關於國際刑法國內適用的問題。張智輝教授認為,要通過立法形式將國際刑法規範在國內刑法中加以明確規定和具體化。在級別管轄問題上,追訴國際犯罪的許可權,在每個國家都應當較之追訴相應國內犯罪的許可權,提高一定的檔次。國內刑事司法系統適用國際刑法應當遵循有罪必究、程式合法、判決適當規則。 張智輝教授的上述見解,對於完善國內的國際犯罪刑事立法,具有指導和參考作用。
7.關於中國的引渡和刑事司法協助問題。張智輝教授指出,我國的引渡制度應當進一步完善,在引渡的主管機關和審查制度方面,對於引渡請求的行政審查,只能由法務部和外交部負責;而對於引渡請求的司法審查,則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張智輝教授建議通過專門的引渡立法來確立我國刑法中的引渡制度。 關於刑事司法協助,張智輝教授認為,有必要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有關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內容,或者通過單獨立法的方式制定有關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法律。
(六)犯罪學與被害者學
張智輝教授主張犯罪學作為刑事法律科學的一個分支科學,其基本任務是需要統一對犯罪原因整體性的認識,揭示犯罪現象產生、變化、消亡的客觀規律,為預防犯罪指明道路。
1.關於犯罪的本質
張智輝教授認為,“人的哪一種行為被法律規定為犯罪,是由統治階級的意志決定的,” 在任何存在著犯罪概念的社會裡,被稱之為犯罪的,總是被統治階級認為是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以至需要予以刑罰懲處的行為。因此,張智輝教授提出,犯罪作為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反映了行為者個人與社會(實質上是以社會的代表字句的統治階級)之間的對抗關係。“犯罪正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刑法)、社會對該行為的反映三者的統一。”
2.關於犯罪形成的一般過程
通過分析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各類刑事案件,張智輝教授認為,任何一個犯罪的形成,大體上都要經歷五個環節:
(1)行為人的個體特質是導致行為人犯罪的關鍵因素之一。而行為人的個體特質是在社會生活中產生的,是現實社會生活中的某些因素在人腦中的能動反映。人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個體特質的決定性環節是個人生活經歷中的自我感受。
(2)不良的個體特質在外界刺激的作用下,通過惡性的自我調節,會產生犯罪意識。
(3)犯罪意識憑藉物質的力量並在一定條件下,獲得外在的表現形式,對社會造成有害的影響。
(4)犯罪意識外化的過程也是自身在外界刺激的作用下通過自我調節運動變化的過程。
(5)主體實施犯罪的結局,必然會以個體的生活經歷的形式給主體以新的感受,反饋於個體特質,影響個體的自我調節功能。
3.關於犯罪的原因體系
張智輝教授認為,使現存統治成為必要的因素、反社會的生活態度、社會中的不良刺激,是犯罪原因的三大要素。它們之間有著內在的邏輯聯繫,並在犯罪形成的過程中共同作用,聯結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從而構成犯罪的原因體系。他認為,主體的能動性不是犯罪產生的原因,而是犯罪原因發生作用必不可少的條件,在犯罪形成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張智輝教授是從國家制定刑法的理性基礎的巨觀角度來解釋犯罪原因的。
4.關於犯罪的被害者問題
張智輝教授是我國最早系統翻譯介紹國外被害者學研究成果的學者,“1989年2月,民眾出版社出版了張智輝、徐名涓編譯的《犯罪被害者學》,這是我國首次出版被害人學方面的書籍” 。除了介紹國外被害人學研究成果外,張智輝教授還全面研究論述了犯罪被害者學的社會功能和基本範疇,系統地提出了建立犯罪被害者學的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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