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少春(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

張少春(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

張少春,男,漢族,1958年2月出生,遼寧寬甸人,1975年8月參加工作,1978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東北財經大學金融系金融專業研究生畢業,獲經濟學博士學位。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

2019年5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張少春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少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少春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遼寧寬甸
  • 出生日期:1958年2月
  • 畢業院校:東北財經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8年——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辦公廳值班室副處長級秘書;
1989年——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辦公廳研究處副處長、新聞宣傳處處長;
1994年——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司長級秘書;
1998年——2003年0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條法司、教科文司司長;
2003年09月——2006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助理、黨組成員;
2006年11月——2013年0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2013年04月——2018年0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9月2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少春違反政治紀律,違規打探有關案情,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公款宴請;違反組織紀律,在職務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搞錢色交易,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少春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權力觀異化,把公權力和影響力變成牟取私利的工具,生活墮落,甘於被“圍獵”,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違紀違法事實主要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少春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少春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張少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受賄一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少春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9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少春利用擔任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部長助理、黨組副書記、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子女入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698.0081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張少春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張少春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張少春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5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少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張少春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少春先後利用擔任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部長助理、黨組副書記及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子女入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698.0081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少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張少春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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