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力(成渝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

張國力,男,漢族,1964年3月生,新疆奇台人,研究生學歷。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9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成渝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和成貴鐵路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2019年6月,四川檢察機關依法對張國力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國力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新疆奇台
  • 出生日期:1964年3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5年07月——1987年09月,任蘭州鐵道學院機械系見習助教、培訓部教員、助教;
1987年09月——1990年05月,在蘭州鐵道學院機械系機車車輛專業學習;
1990年05月——1998年06月,歷任成都鐵路局成都分局成都機務段技術室助理工程師、工程師,檢修車間副主任,段長助理、副段長、段長;
1998年06月——2000年04月,任成都鐵路局成都分局副局長;
2000年04月——2003年08月,任成都鐵路局機務處處長;
2003年08月——2009年01月,歷任成都鐵路局副局長,副局長兼總工程師,黨委委員、副局長、總工程師;
2009年01月——2010年02月,任成渝和成貴鐵路客運專線公司籌備組常務副組長,成都鐵路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0年02月——2010年07月,任成貴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成都鐵路局副局長;
2010年07月——2011年01月,任成貴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成都鐵路局副局長,成渝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
2011年01月——2011年12月,任成貴鐵路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成都鐵路局副局長,成渝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
2011年12月——2015年12月,任成貴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和成渝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成都鐵路局副局長;
2015年12月——2019年04月,任成渝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和成貴鐵路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2018年11月,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1月14日,據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紀檢組、四川省監委訊息:成渝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和成貴鐵路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張國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紀檢組對張國力進行紀律審查,四川省監委對其進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4月,據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紀檢組、四川省監委訊息: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紀檢組、四川省監委對成渝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和成貴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張國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張國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將公權力作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甘於被“圍獵”,大肆收錢斂財;與他人串供,轉移、隱匿、銷毀證據,對抗組織審查,不落實巡視整改要求,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長期隱瞞違規違紀問題;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公車私用;隱瞞不報房產、投資理財、境外存款等事項,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多次收受業務關聯單位和私營企業主所送貴重禮品;干預和插手工程發包、物資設備採購招標等市場經濟活動。
張國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鐵路總公司機關人員及總公司所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紀檢組會議研究,並報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批准,決定給予張國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有關規定,經四川省監委委務會議研究,決定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成渝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和成貴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張國力(正廳級)涉嫌受賄案,由四川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9年4月29日,南充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國力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6月,成渝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和成貴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張國力(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充市人民檢察院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國力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南充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國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