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京義(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原副局長、二級高級警長)

張京義(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原副局長、二級高級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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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京義,男,漢族,1965年4月出生,淄博市張店區人,大學文化,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4年4月開除)。曾任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

2024年10月31日,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張京義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京義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京義
  • 性別:男
  • 民族:漢族
  • 籍貫:淄博市張店區
  • 出生日期:1965年4月
人物履歷,榮譽表彰,人物事件,審查調查,依法雙開,公開通報,公開審理,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曾任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團委書記,派出所指導員、所長,黨委委員、紀檢書記,副局長兼紀委書記,副局長、黨委副書記,臨淄分局政委、黨委副書記,淄博市桓台縣副縣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淄博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二級高級警長等職。

榮譽表彰

參加公安工作以來,先後被評為山東省優秀青年幹警、全市優秀黨員教育工作者、全省十八大安保維穩工作先進個人、創建全國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優秀市先進個人,榮立三等功3次、二等功2次。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3年12月,據淄博市紀委監委訊息:淄博市公安局二級高級警長張京義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淄博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4年4月1日,據淄博市紀委監委訊息:經淄博市委批准,淄博市紀委監委對淄博市公安局原二級高級警長張京義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京義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組織觀念淡薄,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將個人費用轉嫁他人支付;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私的工具,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京義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淄博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淄博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張京義開除黨籍處分;由淄博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通報

2024年6月,淄博市紀委監委通報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包括市公安局原二級高級警長張京義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消費卡等問題。2013年1月至2023年9月,張京義多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和消費卡;其同時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4年3月,張京義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公開審理

2024年6月27日上午,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張京義受賄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濟南鐵路運輸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京義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濟南鐵路運輸分院指控:2003年1月至2023年11月,被告人張京義利用擔任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副局長,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桓台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淄博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辦理、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所送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591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京義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京義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張京義(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原副局長、二級高級警長)
張京義受審

一審宣判

2024年10月31日,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淄博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張京義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京義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23年11月,被告人張京義利用擔任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局長,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桓台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桓台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淄博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辦理、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所送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591萬餘元。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張京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張京義到案後,主動供述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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