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

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是以營利為目的,用金錢、物質等誘使婦女賣淫,或者為婦女賣淫提供場所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引誘或容留婦女賣淫的行為。

引誘婦女賣淫是指用金錢、物質或其他利益為誘惑手段,勾引、拉攏、誘使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容留婦女賣淫是指為婦女從事賣淫活動長期或短期地提供場所。(3)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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