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安裝工程

建設安裝工程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即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項目,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契約,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市場主體之間相互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是通過契約確立的,因此,在建設領域加強對施工契約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安裝工程
  • 外文名:Construction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 定義:相關建築安裝工程
  • 領域:建築工程
  •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 學科:建築學術
概述,契約的分類,

概述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即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項目,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在建設領域,習慣於將施工契約的當事人稱為發包方和承包方,可以認為承包方與承包人、發包方與發包人具有相同的含義。依照施丁契約,承包方應完成一定的建築、安裝工程任務,發包人應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施工契約是建設丁I程契約的一種,它與其他建設工程契約一樣是一種雙務契約,在訂立時也應遵守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契約,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市場主體之間相互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是通過契約確立的,因此,在建設領域加強對施工契約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家立法機關、國務院、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都十分重視施工契約的規範工作,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10月1日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以下簡稱《契約法》)對建設工程契約做了專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也有許多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規定。這些法律是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管理的依據。
施工契約的當事人是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契約,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契約的能力。對契約範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人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人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並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檔案。
(1)發包人。發包人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經濟聯合體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夥、個體經營戶或個人,即一切以協定、法院判決或其他合法完備手續取得甲方的資格,承認全部契約條件,能夠而且願意履行契約規定義務(主要是支付T程價款能力)的契約當事人。與發包人合併的單位、兼併發包人的單位,購買發包人契約和接受發包方出讓的單位和人員(即發包人的合法繼承人),均可成為發包人.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享有契約規定的權利。發包人既可以是建設單位,也可以是取得建設項目總承包資格的項目總承包單位。
(2)承包人。承包人應是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和法人資格的、並被發包人接受的契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是施工單位。
在施工契約中,工程師受發包人委託或者委派對契約進行管理,在施工契約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雖然丁程師不是施工契約當事人)。施工契約中的工程師是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契約的負責人,其具體身份和職責由雙方在契約中約定。

契約的分類

契約作為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其類型因交易方式的多樣化而各不相同。尤其是隨著交易關係的發展和內容的複雜化,契約的形態也在不斷地發展和變化。不過對各種紛繁複雜的交易形態和契約形態,可以從法律上依各種標準從不同的角度對契約作出不同的分類。
1.《契約法》的基本分類
《契約法》分則部分將契約分為15類:買賣契約,供用電、水、氣、熱力契約,贈與契約,借款契約.租賃契約,融資租賃契約,承攬契約,建設工程契約.運輸契約,技術契約,保管契約,倉儲契約,委託契約,行紀契約,居問契約。這可以認為是《契約法》對契約的基本分類,《契約法》對每一類契約都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2.其他分類
除了契約的基本分類外,還包括契約的其他分類,其他分類是側重學術理論分析的.《契約法》中也有涉及。具體內容包括如下。
(1)計畫和非計畫契約。計畫契約是依據國家有關計畫簽訂的契約;非計畫契約則是當事人根據市場需求和自己的意願訂立的契約。雖然在市場經濟中,依計畫訂立的契約的比重降低了,但仍然有一部分契約是依據國家有關計畫訂立的。對於計畫契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契約。
(2)雙務契約和單務契約。雙務契約是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和相互負有義務的契約。大多數契約都是雙務契約,如建設工程契約。單務契約是指契約當事人雙方並不相互享有權利、負有義務的契約,如贈與契約。
(3)諾成契約和實踐契約。諾成契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契約。實踐契約則要求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還必須交付標的物或者其他給付義務的契約。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大部分契約都是諾成契約。這種契約分類的目的在於確立契約的生效時間。
(4)主契約和從契約。主契約是指不依賴其他契約而獨立存在的契約。從契約是以主契約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契約。主契約的無效、終止將導致從契約的無效、終止,但從契約的無效、終止不能影響主契約。擔保契約是典型的從契約。
(5)有償契約和無償契約。有償契約是指契約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均須給予另一方相應權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契約。而無償契約的當事人一方無需給予相應權益即可從另一方取得利益,在市場經濟中,大部分契約都是無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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