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變更

建築設計變更是指對過去批准的設計檔案的修改。設計檔案經批准後不得任意修改或變更,但在實踐中由於主客觀方面的各種原因,有時必須對原定的設計加以修正。如因基本建設計畫修改、地質勘察不夠準確、設計檔案漏項、工程用料變更、施工條件改變等造成原定設計明顯不合理,則須對原設計進行修改。設計變更一般由設計單位提出變更圖紙或變更通知單,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能生效。

其批准的許可權視修改的內容所涉及的範圍而定: 修改部分涉及計畫任務書的主要內容 (如建設規模、產品方案、建設地點及主要協作關係) 時,須經原計畫任務書的審批機關批准;修改部分涉及初步設計的主要內容 (如總圖布置、工藝流程、設備選型、建築面積、標準、定員、概算) 時,須經原初步設計的審批機關批准;施工圖設計的修改,須經原設計單位的同意。經過批准的設計變更圖紙或設計變更通知單應存入技術檔案,作為工程施工、交工驗收和辦理結算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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