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節能管理條例

建築節能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節能管理條例
  • 目的:加強建築節能管理
  • 範圍:從事民用建築的新建
  • 定義:減少採暖供熱、空調製冷制熱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建築節能管理,降低建築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內熱環境質量,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建築的新建(改建、擴建)、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建築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活動及實施對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
第三條 建築節能定義
本條例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新建(改建、擴建)、改造和使用過程中,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採用節能型的建築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提高保溫隔熱性能和採暖供熱、空調製冷制熱系統效率,加強建築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證建築物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減少採暖供熱、空調製冷制熱、照明、熱水供應的能耗。
第四條 市場主體責任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築節能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建築節能標準,依法對新建建築符合節能標準負責。
採暖供熱、空調製冷制熱、照明等運行管理單位依法對建築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負責。
第五條 政府責任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建築節能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加強對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採取措施,逐步推進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節能建築的發展、建築節能示範工程和推廣項目等實施經濟激勵。
第六條 科技進步
國家鼓勵建築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與建築結合的新技術,推廣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七條 管理體制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建築節能工作的順利進行。
建築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建築節能管理工作。
第八條 宣傳與表彰
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節能的宣傳和教育,增強全民的建築節能意識,並對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建築節能規劃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國建築節能規劃,用於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築節能規劃的編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建築節能規劃,對新建建築的監督管理、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開發利用、建築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具體安排和保障措施,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建築節能規劃的規劃期為5年。
第十條 建築節能標準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建築節能設計、施工、驗收、測評、建築物用能系統運行管理、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工程套用等標準,並不斷完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已制定建築節能標準的,可以組織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本地區建築節能標準;對國家尚未制定又需要在本地區統一的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可以組織制定本地區建築節能標準。
第十一條 推廣 限制 禁止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築節能技術政策,制定並公布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推廣目錄,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的目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本地區推廣、限制和禁止目錄時,不得有地區歧視,不得搞變相推薦。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物中使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十二條 建築節能服務
國家鼓勵從事建築節能服務的單位,對建築節能的設計、融資、改造、採購、運行管理、能效審計和測評提供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服務。
第十三條 建築節能測評單位
從事建築節能測評的單位,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裝備、質量管理體系等條件,並依法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
建築節能測評單位對其測評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測評責任。
第十四條 對建築物日常維護和裝修的要求
建築物業主在日常使用和裝修建築物時,不得損壞建築物圍護結構保溫層和室內採暖供熱管網系統;造成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
第三章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節能
第十五條 建築節能論證
需經核准或者審批的建築工程項目,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建築節能的專題論證。
未經專題論證的項目,不得核准或者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詳細規劃要求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詳細規劃,在確定建築物布局、形狀和朝向時,應當考慮建築節能的要求。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委託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降低建築節能標準,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建築節能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採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
按照契約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採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符合建築節能標準。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責任
設計單位進行建築物設計,應當執行建築節能標準,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包含建築節能的內容。
設計單位和註冊建築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符合建築節能標準負責。
第十九條 規劃許可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查時,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建築節能標準徵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設計方案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 施工圖審查要求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的建築節能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明;審查合格的,應當在審查合格證明中單列建築節能審查內容。
設計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及審查合格證明等相關資料送建築節能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施工許可要求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明。未提交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施工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採購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採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產品標識。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採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保證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註明的能耗指標符合建築節能標準。
施工人員對牆體材料、保溫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施工單位和註冊建造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施工符合建築節能施工標準負責。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設計檔案的規定和要求實施監理;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要求其改正。
牆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監理工程師應當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保溫工程實施監理。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採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過程建築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的,應當責令改正。
牆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保溫工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竣工驗收要求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築物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建築節能實施情況,並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註明建築節能的實施內容。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會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提出有關建築節能的專項監督意見。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建築節能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 溫度調控和計量裝置
建築物應當採用先進合理的採暖供熱方式,採暖供熱系統應當達到建築節能標準。
建築物應當安設分戶分棟用熱計量、室內溫度調控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公共建築還應當安設用電分項計量裝置;未安設的,建築物不得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照明工程要求
建築物照明工程應當合理選擇照度標準、照明方式、控制方式並充分利用自然光,選用節能型產品,降低照明電耗,提高照明質量。
建築物的公共走廊、樓梯內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
第二十八條 新建建築可再生能源利用
新建建築物在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進行評估;具備條件的,應當至少選擇一種可再生能源,用於建築物的熱水供應、採暖、空調、照明,並與建築物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採用水源、地源熱泵技術時不得對水體和土壤造成污染和浪費。
第二十九條 保溫工程質量保修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溫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責任。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能效標識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熱量指標、節能措施及其保護要求、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強制能效測評
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建築節能測評單位進行建築能效測評,達不到建築節能標準的,不得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 更低能耗建築自願能效測評
國家鼓勵採用嚴於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材料、用能系統及其相應的施工工藝和技術。對嚴於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物,建設單位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建築節能測評單位提出更低能耗建築測評申請,經測評合格後,取得更低能耗建築測評證書,在建築物的顯著位置使用測評標誌。
第四章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第三十三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年度計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評價,並根據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年度計畫應當將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作為改造重點。在報請批准前,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原則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對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進行科學論證,改造收益大於改造成本時方可改造。
(二) 建築圍護結構改造應當與採暖供熱系統改造同步進行。
(三)符合建築節能標準要求。
(四)充分考慮採用可再生能源。
實施城市舊區改建的,應當同步進行建築節能改造。
第三十五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決定
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依法由業主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三十六條 節能改造費用
政府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築和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國家、地方、業主共同負擔。
其他建築的節能改造費用由業主自籌。
第三十七條 市場化手段節能改造
國家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建築物的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協定分享建築物節能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第三十八條 計量裝置改造要求
公共建築應當安設用熱計量、室內溫度調控、用電分項計量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居住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安設分棟用熱計量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第三十九條 改造竣工要求
建築節能改造工程竣工後,應當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要求。
業主可以委託建築節能測評單位對節能改造後的建築物進行測評,經測評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要求的,施工單位應當返工;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涉及改建、擴建的改造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涉及改建、擴建的,應當遵循本條例第三章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建築物用能系統運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 熱、電能耗統計報告責任
採暖供熱運行管理單位、供電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耗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並分別將建築物供熱及耗能量、建築物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業主應當將分項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效審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建築節能服務單位,對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採暖供熱、空調製冷制熱、照明的能耗情況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披露。
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業主應當根據審計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改進建築物用能系統運行管理的方案、措施,並予以實施。
第四十三條 公共建築用電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本地區公共建築用電情況的調查、統計和分析,確定重點用電單位,並根據重點用電單位的歷年用電情況、節電潛力等因素,確定每年的節電量及相應的獎懲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建築類型、建築物的用電狀況等因素,制定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用電定額,作為公共建築用電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公共建築空調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國家對採用空調製冷制熱的公共建築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地區具體室內溫度控制指標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第四十五條 建築物用能系統維護管理
採暖供熱、空調製冷制熱、照明等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建築物用能系統進行維護、檢修、監測、保養及更新置換,及時清除系統故障,保證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國家標準。
第四十六條 建築物用能系統運行管理單位人員培訓
採暖供熱、空調製冷制熱、照明等運行管理單位應當開展建築節能教育,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建築節能培訓。
未經建築節能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在建築物用能系統耗能設備操作崗位上工作。
第四十七條 採暖供熱運行管理單位條件
國家鼓勵通過發展集中供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採暖供熱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質量管理體系等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採暖供熱運行管理單位耗能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採暖供熱運行管理單位的耗能狀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在保證建築物供熱質量的前提下,根據不同建築類型、建築物的能耗狀況等因素,制定和實施採暖供熱運行管理單位供熱及耗能量指標,並予以考核和獎懲。
對於超過供熱及耗能量指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治理。
第六章 經濟激勵
第四十九條 建築節能專項資金
國家和地方財政應當設立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下列活動:
(一)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範工程;
(二)對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能效審計;
(三)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套用;
(五)促進節能型的建築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的本地化生產。
第五十條 優惠貸款
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利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等項目,符合信貸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有財政貼息的優惠貸款。
第五十一條 稅收優惠
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利用、更低能耗節能建築、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等項目給予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制定本地區推廣、限制和禁止目錄時,有地區歧視或者搞變相推薦的;
(二)對未經專題論證的建築工程項目予以核准或者審批的;
(三)未將設計方案徵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計方案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即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四)對未提交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明的,即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第五十三條 使用禁止目錄內技術等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建築物中使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損壞建築物圍護結構保溫層等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築物業主在日常使用和裝修建築物時,損壞建築物圍護結構保溫層和室內採暖供熱管網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降低建築節能標準,以及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建築節能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採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施工單位不履行對保溫工程的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採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設計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未包含建築節能內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的節能內容未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即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認定。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未在審查合格證明中單列建築節能審查內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八條 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採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進行查驗或者未對牆體材料、保溫材料取樣檢測的;
(二)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採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的。
第五十九條 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牆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監理工程師未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於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牆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未對保溫工程進行監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限期整改。
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未向買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熱量指標等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明示或者載明的耗熱量指標等基本信息不符合建築物實際情況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偽造或者冒用測評標誌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偽造的更低能耗建築測評標誌或者冒用更低能耗建築測評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不履行能耗統計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暖供熱運行管理單位、供電單位、大型公共建築的業主拒報、屢次遲報建築供熱及耗能量、建築用電量、分項用電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註冊執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建築節能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執業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農民住宅建築節能
農民自建住宅的建築節能,鼓勵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六條 名詞解釋
本條例所稱建築物用能系統,是指與建築物同步設計、同步安裝的用能設備和設施。居住建築的用能設備主要是指採暖空調系統,公共建築的用能設備主要是指採暖空調系統和照明兩大類設備。設施一般是指與設備相配套的、為滿足設備運行需要而設定的服務系統。
本條例所稱公共建築,是指辦公建築(包括寫字樓、政府部門辦公樓等),商業建築(商場、金融建築等),旅遊建築(旅館飯店、娛樂場所等),教科文衛建築(包括文化、教育、科研、醫療、衛生、體育建築等),通信建築(如郵電、通訊、廣播用房)以及交通運輸用房(如機場、車站建築等)。
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築,是指單體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
第六十七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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