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經濟責任制

社會主義建築業在經濟生活中,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相互之間的關係,以承擔義務和責任為中心內容,以承包為主要形式,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原則是:責任、許可權、利益相結合,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職工勞動所得同勞動成果相聯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業經濟責任制
  • 外文名:Construction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system
  • 特點:包括國家和部門
  • 內容:企業和建設單位之間
內容簡介
建築業經濟責任制主要包括國家和部門、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和建設單位之間的經濟責任,以及企業內部的經濟責任。
在國家和部門、企業之間,根據國家統一計畫的要求以及國家政策法令的規定,確定國家和部門、企業的經濟責任。國家對部門和企業要保證其完成國家計畫任務正常施工的必要條件和企業的自主權;部門、企業則必須保證完成國家計畫規定的指標,力求以儘量少的勞動消耗,取得儘可能大的經濟效果。根據建築業的特點,使經濟責任與物質利益相聯繫。中國建築業自1980年起實行全行業利潤包乾或利潤分成,包乾基數由主管部門、企業和財政部門協商核定,超過包乾基數部分,由財政部門與主管部門、企業按比例分成。虧損企業實行虧損包乾,超虧不補,減虧留用。1983年,建築業改變利潤留成辦法,實行按統一稅率交納所得稅,稅後利潤留企業,按規定用途使用。這一改革,有利於建築業經濟責任制的建立與鞏固。
建築安裝企業與建設單位之間實行承發包制,嚴格雙方經濟責任。建設單位按規定承擔履約的各項條件;建築安裝企業負責包工期、包質量、包材料耗用定額、包建築安裝工程造價,以完成施工任務。為了使建築業經濟責任制進一步完善,中國自1984年起,在建築安裝企業與建設單位之間,大力推行工程招標承包制(見工程招標投標)。
在建築安裝企業內部,相應地建立以承包為中心的、以施工隊承包制為重要環節的各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工程處、施工隊、班組和個人可以實行層層承包,按規定的質量、工期、消耗和安全等指標完成所承擔的任務;同時也相應地取得報酬和獎勵。多勞多得,多超多獎,不超不獎,質量不合格的扣發工資。
建立和健全建築業的經濟責任制,有利於明確建築部門、企業對國家,職工對企業所承擔的經濟責任;有利於使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責、權、利結合,更好地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改善企業經營管理,促進建築業的發展。建設實踐表明,建築業經濟責任制是克服平均主義、發揮生產潛力、提高經濟效果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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