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行事

廷行事

廷行事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時已把司法機關的判例作為司法實踐中除律文之外可資援引的審判依據了。在律文無相關規定時,可作為司法實踐中同類案件判決的依據。

《廷行事》,為秦朝法律形式的一種,法廷成例。《廣雅·釋詁》:“廷,平也。”王念孫《讀書雜誌》四之十二《行事》:“行事者,言已行之事,舊例成法也。漢世人作文言‘行事’‘成事’者,意皆同。”秦簡《法律答問》:“辭者辭廷。”廷,最初可能指朝廷或中央最高司法機關“廷尉”。郡守也稱廷,是後來的事情。如秦簡中有“今郡守為廷不為,為也。”《後漢書·郭太傳》注引《風俗通》云:“廷,正也。言縣廷、郡廷、朝廷,皆取平均正直也。”司法機關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法律答問》多次提到“廷行事”。這說明《廷行事》在司法實踐中已成為原律文之外可茲援引的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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