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醫藥商會

廣西醫藥商會

廣西醫藥商會經自治區工商聯2011年1月13日批准,民政廳2011年1月26日批准組建的社會團體,以密切政府和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溝通和聯繫,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建立信息、資源融資合作平台,促進民營醫藥企業共同健康發展為主要任務。2011年10月21日,廣西醫藥商會成立慶典在南寧隆重舉行,這也標誌著廣西首個行業性商會的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醫藥商會
  • 時間:2011年1月13日
  • 分類:商會
  • 詞性:名詞
商會簡介,商會宗旨,商會章程,商會聯繫,

商會簡介

為充分發揮廣西醫藥產業的市場優勢、資源優勢和環境優勢,適應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藥產業發展的形勢要求,促進廣西醫藥企業加強交流與合作,推動廣西醫藥產業的發展,由中恆集團、三金藥業、天和藥業等企業發起,籌組廣西醫藥商會。籌建工作從2010年6月正式開始,歷時半年。2010年12月29日在南寧市明園新都召開廣西醫藥商會第一次代表大會,出席會議的90家企業代表選舉了商會理事42名,組成了第一屆理事會。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推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副監事長和常務理事,審議並通過了《廣西醫藥商會章程》,確定了“發揮商會組織引領作用,密切政府和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溝通和聯繫,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建立信息、資源融資合作平台,更好地促進民營醫藥企業共同健康發展”的工作宗旨。
截止2013年12月,廣西醫藥商會已發展會員101個,既突出了以南寧、桂林、柳州、梧州為重點,又注意到全區其他地區的企業分布;既重視發展有經濟實力、有影響力的知名大企業入會,又注意發展醫藥行業的各個領域的企業入會,充分體現會員的代表性和廣泛性。

商會宗旨

高舉偉大鄧小平理論旗幟,遵循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會員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為醫藥業的改革、發展、創新與現代化作出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廣西醫藥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廣西醫藥商會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聯領導下的非營利性、廣西全區性醫藥行業的會員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遵循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會員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為醫藥業的改革、發展、創新與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西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積極參政議政;
(三)將本商會作為醫藥經濟媒介平台,對醫藥業、醫藥戰略、改革、發展方面進行研究探索。特別是廣西的中醫藥產業的發展方面,提高到經濟學意義上來研究;使之在推動醫療衛生體制的改革和醫藥行業的改革發展方面有所突破;
(四)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五)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廣泛聯繫國際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商會、同業公會等組織和機構,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港澳地區及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
(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八)教育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九)組織會員參加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十)承辦政府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委託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
(一)企業會員:經營和生產本行業服務和產品為主的企業單位;
(二)團體會員:本行業的社會團體;
(三)個人會員:本行業的經營者、投資者、技術人才;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關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醫藥業及與醫藥業相關的骨幹企業或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人[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局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聯繫

廣西南寧市青秀區雙擁路42號寧匯大廈1201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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