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招商引資激勵辦法

《廣西招商引資激勵辦法》是為完善招商引資激勵機制的一條規定。

廣西招商引資激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完善招商引資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區內外一切積極因素,不斷擴大對外開放,提高招商引資質量,引進培育發展新動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招商引資堅持科學激勵、分類激勵、分級激勵的原則。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考核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設區市人民政府進行激勵,對集體和個人記功評選表彰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對招商引資項目和成功引進外來投資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由各級財政按比例進行激勵。具體為:對選址在設區市本級的招商引資項目,自治區與設區市財政按照4∶6的比例承擔獎勵資金;對選址在設區市所屬縣(市)的招商引資項目,由自治區與項目所在縣(市)財政按照6∶4的比例承擔獎勵資金。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要督促相關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及時足額兌現獎勵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
(一)承擔年度招商引資目標任務的全區各級政府、園區。
(二)招商引資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
(三)招商引資項目。
1.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具體指當年新引進區外境內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億元人民幣)、國(境)外契約外資1500萬美元以上(含1500萬美元)項目及對全區或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促進作用的非國家、自治區禁止和限制類產業項目。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指導目錄如有修訂,按新修訂的版本執行。
2.經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招商引資項目。
3.經自治區認定的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
(四)招商引資中介機構。
第二章 招商引資目標績效考核激勵
第四條自治區對各設區市招商引資工作實行專項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進行專項激勵。
第五條招商引資目標績效考核激勵措施及標準為:
(一)對年度招商引資績效考核排前6名的設區市,自治區財政一次性分別獎勵650萬元、550萬元、450萬元、350萬元、250萬元、150萬元人民幣,補充作為招商引資工作經費。
(二)對年度招商引資績效考核排前6名的設區市,自治區一次性分別獎勵建設用地指標1000畝、800畝、600畝、500畝、300畝、100畝,補充作為招商引資項目建設用地;有《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年度計畫指標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暫停、限制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情形的除外。
(三)對年度招商引資績效考核排前6名的設區市,在自治區專項建設基金支持領域,由其自主選擇申報急需建設的重點項目。
(四)對連續3年招商引資績效考核排前6名的設區市,在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設立廣西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子基金等方面按有關規定予以優先安排。
(五)對年度利用外資績效考核排前5名的設區市,自治區財政一次性分別獎勵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人民幣,補充作為利用外資工作經費。
(六)對招商引資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按自治區有關規定開展記二等功評選表彰活動。具體由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商自治區表彰獎勵主管部門制定評選表彰活動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自治區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投資促進局)會同自治區績效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科技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統計局等單位建立考評工作機制和獎勵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組織實施各項招商引資激勵措施。
第三章 招商引資項目激勵
第七條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高新技術企業和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的獎勵,按照《廣西招商引資激勵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招商引資項目獎勵標準為:
(一)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按項目當年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的1%給予項目業主一次性獎勵;項目投資建設期較長的,在建設期內形成固定資產可累計計算最多不超過3年,單個項目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二)對高新技術企業、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按項目當年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的1%給予項目業主一次性獎勵;項目投資建設期較長的,在建設期內形成固定資產可累計計算最多不超過2年,單個項目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招商引資項目按以下程式進行獎勵認定:
(一)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業主按要求向項目屬地設區市投資促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廣西招商引資激勵辦法實施細則》規定提供相關的申報材料,經設區市投資促進主管部門初審後報自治區投資促進局進行備案登記。
(二)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對初步審核符合申請獎勵條件的招商引資項目進行備案登記,委託專業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產評估機構)對項目到位資金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會同自治區招商引資獎勵工作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對申報獎勵的招商引資項目進行核查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提出擬獎勵項目和單位。
(三)對經審核符合條件擬給予獎勵的項目單位,在自治區投資促進局網站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自治區投資促進局通知相關部門及時兌現獎勵資金。
第四章 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激勵
第十條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相應獎勵:
(一)成功引進重大招商引資項目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獎勵條件的。
(二)成功引進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獎勵條件的。
(三)受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委託,以廣西投資促進代表處、辦事處等名義開展投資促進推廣工作的。
第十一條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獎勵標準為:
(一)對成功引進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按經審核認定的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二)對成功引進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按經審核認定的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三)對成功引進經認定的“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人民幣的落戶獎勵。
(四)對受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委託,以廣西投資促進代表處、辦事處名義開展投資促進推廣工作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每年一次性給予20萬元至50萬元人民幣的前期經費,委託開展投資促進推廣工作前期經費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具體經費獎勵及管理使用規定由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制定。
(五)招商引資項目實際到位資金的認定,按照《廣西招商引資激勵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按以下程式進行獎勵認定:
(一)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應在所引進項目企業於廣西登記註冊之日前,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並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招商引資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表》,辦理備案登記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二)設區市投資促進主管部門對招商引資中介機構資格條件進行初審,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在收到備案登記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三)根據工作需要,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可與符合條件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簽訂委託協定,直接進行備案登記。
(四)已備案登記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在所引進項目達到本辦法規定要求後,可領取並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獎勵申報表》,由屬地設區市投資促進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後,報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審定。
(五)同一個項目只認定一個招商引資中介機構。
(六)項目投資者不能以招商引資中介機構身份就自身投資的項目申請獎勵。
(七)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的獎勵審核工作每年進行1次。由自治區投資促進局按照招商引資項目審計評審制度開展,可與招商引資項目獎勵審核一併進行。
(八)對擬獎勵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名單和金額,在自治區投資促進局網站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自治區投資促進局通知相關部門及時兌現獎勵資金。
第五章 激勵兌現
第十三條對年度招商引資績效考核排前6名的設區市、利用外資績效考核排前5名的設區市,經自治區招商引資績效考評小組會議審定後,由自治區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將有關績效考核情況通報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通報檔案後,在30個工作日內撥付獎勵資金、下達建設用地獎勵指標。
第十四條對招商引資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的獎勵兌現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對公示無異議的招商引資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由自治區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通知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兌現獎勵資金。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接到兌現檔案通知後,將自治區本級承擔的獎勵經費撥付至項目所在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並督促項目所在設區市、縣(市)落實其本級所負擔獎勵經費後,統一在30個工作日內兌現給項目業主或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獎金收入的應納稅款由項目業主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自行依法繳納。
(二)對成功引進經認定的“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的中介機構,經自治區招商引資獎勵工作聯席會議審議,由自治區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通知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兌現一次性落戶獎勵資金。
(三)受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委託,以廣西投資促進代表處、辦事處名義開展投資促進推廣工作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在與自治區投資促進局正式簽訂委託協定後,由自治區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通知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兌現一次性前期經費。
第六章 監督問責
第十五條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在開展招商引資考核激勵工作中自覺接受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民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十六條對在年度招商引資績效考核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廣西招商引資績效考評辦法(試行)》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對在招商引資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激勵中採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追回全部獎金或經費,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中所稱招商引資或外來投資,是按照自治區招商引資統計制度或外商投資統計制度,從自治區外、國(境)外引進的各類直接投資,包括以貨幣、實物、技術等作為投資,但不包括國家政策性貸款和政府直接投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治區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制定《廣西招商引資激勵辦法實施細則》。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委員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園區的招商引資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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