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桂委會〔2009〕235號)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個別機構調整的通知》(桂委會〔2009〕236號),設立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自治區衛生廳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屬於:政府機構
  • 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
  • 內容:關於食品藥品監督的要求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自治區衛生廳。
(三)將自治區衛生廳食品衛生許可(按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以下改稱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以下改稱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將餐飲服務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等技術審評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參與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
理規範,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狀況調查、監測工作,發布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三)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督管理;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的有關審批工作。
(四)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再評價和淘汰工作;參與遴選基本藥物非目錄藥品和民族藥,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六)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和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組織擬訂民族藥(壯藥瑤藥)質量標準。
(七)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特殊藥品(以下簡稱特殊藥品),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
(八)組織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九)指導市、縣食品藥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監督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衛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發布、宣傳、督辦查辦、綜合治理、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國家賠償等工作。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處。
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責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管理規範;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狀況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發布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依法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
(三)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處。
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許可工作;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管理規範;監督實施國家保健食品、化妝品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測和不良反應事件的風險評估工作;承擔保健食品和化妝品註冊的初審工作;承擔審查和監測保健食品廣告、發布與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安全監管有關信息的工作。
(四)藥品註冊處(中藥民族藥監管處)。
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實驗質量管理規範;擬訂中藥飲片炮製規範和民族藥(壯藥瑤藥)標準並監管實施;初審非處方藥目錄;承擔審核藥品、藥用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註冊工作;承擔醫療機構製劑註冊的核准工作;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五)醫療器械監管處。
監督實施國家醫療器械標準;承擔醫療器械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組織開展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再評價和淘汰工作;承擔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承擔醫療器械廣告的核准工作。
(六)藥品安全監管處。
監督實施藥品生產、中藥材生產、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等質量管理規範;承擔特殊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承擔藥品生產、醫療機構製劑配製、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醫療機構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承擔藥品委託生產的審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藥物濫用監測工作。
(七)藥品流通監管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和藥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中藥材專業市場;承擔藥品經營許可及監管工作;承擔審批藥品廣告和藥品違法廣告監測工作;承擔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的許可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招標行為的監督;承擔特殊藥品、反興奮劑條例包含藥品經營許可和監管工作;負責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監管和指導藥房規範化管理;負責農村藥品監督網、供應網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八)稽查處。
組織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負責相關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產品召回工作;指導和監督本系統的稽查執法工作;組織實施餐飲服務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有關抽驗工作,並發布質量公告。
(九)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和執業藥師、駐店藥師管理工作;監督實施相關涉藥從業人員資格準備資格準入制度;承擔中國—東協食品藥品安全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財務處。
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承擔部門基本建設規劃、裝備計畫的編制、部門內部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採購計畫的編制及審核。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食品藥品稽查專員3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3名。

其他事項

(一)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衛生廳負責提出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規範和條件,納入食品生產、流通許可的條件。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許可的監督管理。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
(三)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自治區商務廳在藥品流通行業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按《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藥品流通行業管理的通知》(商秩發〔2009〕571號)執行。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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