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規定》在1994.05.10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規定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5.10
  • 實施時間:1994.01.01
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43號)和財政部《關於農業特產稅徵收具體事項的通知》([94]財農稅字第7號)的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業特產稅)作如下規定:
一、納稅人
凡是從事應稅農業特產品生產取得農業特產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稅的納稅人。但不含生產菸葉、糖料蔗、豬牛羊皮、羊毛、兔毛、羊絨、駝絨的單位和個人。
凡收購菸葉、糖料蔗、豬牛羊皮、羊毛、兔毛、羊絨、駝絨、毛茶、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樹脂、香菇、銀耳、雲(木)耳、水產品、貴重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收購金額和規定的稅率繳納稅款。
對收購前款以外的其他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確定其為農業特產稅的扣繳義務人,具體的扣繳義務人由縣(市)徵收機關確定;沒有確定為農業特產稅扣繳義務人的單位和個人,由收購方督促賣方按規定交稅,如發現收購方收購應稅未稅產品,由收購方補稅。
二、應稅產品及稅率
對菸葉、園藝、水產、山林、牲畜產品和食用菌、貴重食品等徵收農業特產稅。具體稅目、稅率按“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詳見附表)。
應稅產品是指初級產品,包括經過保鮮、防腐和進行其他初級加工、簡單加工後的產品。
各縣(市)人民政府認為需開徵的其他大宗農業特產品,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農業特產稅按應稅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以人民幣計算。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由當地徵收機關按應稅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市場收購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為: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產量×收購價格。
由收購單位和個人納稅的,應交稅款按其收購金額(菸葉含價外收入和其他各種補貼性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用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加工的產成品,折算成原產品的實際收入徵稅。
四、納稅環節
農業特產稅原則上向生產地或收購地所在徵收機關繳納。具體納稅環節規定如下:
(一)生產者納稅的納稅環節。
1、生產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凡是帳票健全的實行查帳徵收。
2、非查帳徵收的單位和個人,可在生產環節徵收或在銷售環節徵收。在生產環節徵收的要建立村級徵收網路,實行定產或估產徵收。在銷售環節徵收的委託收購單位或個人,從收購所支付的金額中代扣代繳稅款,徵收機關要付給代扣代繳稅款的單位和個人一定的勞務費;沒有委託代扣代繳稅款的收購單位和個人,要督促賣方按規定交稅,如發現收購應稅未稅產品,由收購方補稅;直接銷售應稅產品給消費者的,由銷售者繳稅。
(二)收購者納稅的納稅環節。
由收購單位和個人負責納稅的應稅產品,由收購單位和個人按其收購金額(菸葉含價外收入和其他各種補貼性收入)和規定的稅率,在收購時繳稅,稅款由收購者負擔,不得從農民所得貨款中扣繳。
五、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日起30日內,向當地徵收機關申報納稅。查帳徵收的按月申報納稅;非查帳徵收的,可按批、按次或按日申報納稅。具體繳納稅款期限,由縣(市)徵收機關決定。
六、減稅免稅
(一)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農業稅照征,計算繳納農業特產稅時,應將農業稅扣除。
(二)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經自治區科委立項的科學試驗項目,在試驗期間所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給予免稅。
(三)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產品的,從有收入時起1-3年內準予免稅。對當年種植和養殖當年有收入,以及多年種一次性收的應稅農業特產品是否減免,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決定。
(四)對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及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戶,納稅確有困難的,給予減免稅;納稅沒有困難的照章徵稅。具體徵免界限由縣(市)人民政府決定。
(五)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欠收的,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減免的具體條件和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決定。
農業特產稅的減免,要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徵收機關審核。減免稅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報縣(市)財政局批准;減免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報地、市財政局批准;減免10萬元以上的,報自治區財政廳批准。
七、違章處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或代扣代繳稅款。對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納稅或不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拖欠稅款不交或有偷稅、漏稅、抗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對違章的處罰,罰款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由縣(市)財政局決定;罰款5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的,由地、市財政局決定;罰款10萬元以上的由自治區財政廳決定。
八、徵收管理和生產扶持費、徵收經費的提取
為了扶持農業特產品生產的發展,保證徵收工作的順利開展,生產扶持費和徵收經費的提取和劃解,仍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桂政發[1993]72號)有關規定執行。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隨正稅徵收的地方附加。
九、本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糖料蔗徵收特產稅,從94/95榨季開始實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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